#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引線,還原了法學院學生們的競爭、挑戰、矛盾與苦惱等故事,激盪出諸多關於法律與正義的思考。
*以下內容含少量劇透*
▌什麼是憲法裁判所?
劇中一名檢察官成功被法學院學生以違反偵查不公開起訴。不料在庭審中,其主張該法律有違憲之虞,當庭申請釋憲,並成功將案件送到憲法裁判所進行違憲審查,掀起一波反轉。
憲法裁判所是什麼呢?
憲法裁判所是韓國負責維護憲法的獨立司法機構,由9名裁判官所組成,其中3人為總統直接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另外3人則經大法院院長指名。
其主要權限包括:違憲法律審判、彈劾審判、政黨解散審判、權限爭議審判及憲法訴願。
▌審理程序
在審理案件時,由全體裁判官組成「裁判部」,須有7名以上裁判官出席,並過半數同意方能決議。但對於主要權限之決定、或是變更先前的適用意見的審理時,更要6人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決定。
法律違憲審查必須先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而提請,憲法裁判所才會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各級法院必須透過大法院才能提請違憲審查,換言之,作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是決定違憲審查案能否進入憲法裁判所的關鍵。
不過若所提請的案子遭大法院拒絕,當事人可在30日內向憲法裁判所提出「憲法訴願」,經3名裁判官事前審查通過後,即可進行憲法訴願。
而憲法裁判所在決定受理後,必須於180日內做出終局決定。
▌積極發揮的憲法裁判所
韓國獨立之初其實就引入了憲法裁判制度,但在民主化之前,並未有實質成效。
直到民主化後,開始發揮積極的人權保障功能,加上憲法訴願的數量龐大,自1988年迄今,憲法裁判所已受理41313件申請,做出1849項違憲決定。
不過其中法律違憲審查僅967案,當中做出廣義違憲宣告的總計399項,其餘多為憲法訴願相關。
近五年平均每年審理2481.8案,當中24.6案為法律違憲審查。
首爾大學的吳英傑教授觀察相關判例後表示,憲法裁判所在人權保障上態度相當積極,面對政治性較高的事項則會謹慎判斷政治風向,至於涉及北韓與國家安全的態度則相對保守。
▌台灣釋憲法制的運作
現行台灣有關釋憲權行使的程序等相關規定,皆規範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中。
相對於韓國的憲法裁判所,台灣負責維護憲法的機關為司法院大法官,由15位大法官組成,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8年,不得連任,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韓國擁有憲法訴願的制度,且聲請受理具時效性。台灣並未有相關規定,也因此受理案件相對減少許多。
不過從表中數據可看出,近五年來,大法官新收和已結案件皆呈攀升趨勢,每年平均結案數達486件,平均一天審理1.33個案件,數量仍頗為可觀。
然而,儘管大法官快馬加鞭,多年來積累的案件仍難以一時消化,統計至今年4月為止,仍有684件未結案件等待審理。
▌台灣釋憲的困境
目前違憲審查由大法官組成會議作成解釋,審查標的為法律或命令,雖然大法官透過解釋的方式,將修憲條文、判例、和其他具實質法律效力的參考依據納入審查標的。
但究其根本,當法院判決有違憲疑慮時,其僅能審查該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本身有無違憲,而不能針對判決本身做違憲審查。如此,將影響釋憲法制的完善運作。
舉例而言,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肇事逃逸」之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參照釋字777)。
然而,中正大學的吳信華教授認為,包含本案在內的諸多案例,應屬法官「認事用法」的問題,而非「法律違憲」。但因大法官無從審查判決本身,只好朝著法律本身違憲的方向解釋。
吳教授認為,這樣不適切的做法,將形成釋憲運作上惡性循環的互動關係。
▌明年上路的憲法訴訟法
2022年1月4日起,釋憲法制將以《憲法訴訟法》作為主要依據,有別於過往由不公開的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
改制後,違憲審查將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也就是將違憲審查裁判化和法庭化,且參與審查的大法官皆須具名公開立場,並增設法庭之友,民間團體經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可針對特定案件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雖然在大審法中,大法官透過釋字擴大審查標的,仍無法有效解決上述困境。
因此,《憲法訴訟法》的另一重大變革在於將法院裁判納入釋憲標的,人民認其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有違憲之虞者,得聲請釋憲,如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得於判決主文宣告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
▌結語
作為民主轉型進程極為相似的兩國,台韓之間的違憲審查機制也成為有趣的對照:
威權時期,兩邊做出的違憲解釋合計僅有5次,在民主轉型之後,宣告違憲的次數和比例才開始提升,功能得到完整發揮。
雖然囿於制度不同,兩國在違憲審查上的質和量上都頗有差異,但皆扮演著穩固民主價值、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角色。
不過,由於轉型快速,兩國間也有不少待改進之處,韓國的憲法訴願是否要納入法律條文以外的標的未有定見,台灣憲法訴訟法上路後的效果也有待觀察。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是前天(星期三)質詢監察院的內容(抱歉延遲上傳)。 重要的是: 苗栗縣黑道議員李聰祥,涉嫌貪污、恐嚇取財、組織犯罪、強插茶店乾股遭法院判刑確定後,三度聲請再審遭到法院駁回,監察委員竟「開快車」幫這位黑道議員完成調查報告,更還指示法院應改判無罪。非常離譜! 監察院每年受理人民陳情案件高達上萬件,...
違憲宣告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總統在今天早上宣布特赦獵人王光祿!這是蔡英文總統任內第一個特赦,也是中華民國行憲以來,第七次特赦。
事實上,在5月7日大法官803號解釋之後,大家對於並未對侵害原住民族權益的法律給予違憲宣告,感到相當的失望,也對獵人王光祿仍舊要面對3年6個月的刑期感到憤怒。
我在上週、昨天的質詢,面對內政部警政署、農委會林務局,仍不斷提到「我們的社會與國情對於自然資源的利用、生態保育的維持,有太大的誤解及不認識,政府機關及教育單位責無旁貸!」
總統府表示,基於王光祿的狩獵是為供罹病的家人食用,且政府肯認原住民族生活文化,這個特赦有助於促進族群主流化發展。
是,王光祿免去了牢獄之災,這件個案獲得了好的結果,大家都替獵人Tama Talum高興;但,我也清楚知道,特赦的意義僅是免除刑責之執行,獵人仍被國家法律視為有罪。而這也再次提醒我,#需要腳步不停推動健全的法制,不要再有下一個王光祿。
希望藉由這個爭訟8年、促使大法官解釋、獲得總統特赦的「獵人王光祿案」,讓原住民族面對的各類法律爭議可以被大社會重視,也可以被台灣社會更加認識。
#原住民加油
#台灣加油
違憲宣告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人在南投縣埔里,#布農族運動會 正要開幕。
與此同時,史上第一遭,#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案釋憲,原住民族引頸企盼的憲法里程碑,正由司法院大法官宣示解釋。我在這裡一心多用,緊盯著結果出爐。
釋憲結果,雖然對於「狩獵文化權受到憲法保障」採肯定態度,但仍舊令人難以接受。
大法官的解釋,可以簡單整理如下: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就除罪範圍的設定(僅自製獵槍除罪):不違憲
2.「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關於「自製獵槍」的定義規定:2年內修正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包含飲食文化,所以可以自用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1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的「事前核准」管制:不違憲
5.「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有關「非定期性」獵捕活動的申請期限、「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部分 :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應 不再適用。
#大法官雖然肯定了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權,是屬憲法保障之權利,#但並未對侵害原住民族權益的法律給予違憲宣告。
也就是說,狩獵文化權雖然屬於憲法保障,但實際上,獵人的困境並沒有具體的改變。
對於這樣的結果,我跟很多族人一樣感到遺憾,對於被誤解破壞山林、被迫使用性能粗糙的獵槍、被羅織入罪的獵人們而言,這更稱不上正義。
那麼接下來,身為立法委員,就是在立法院繼續努力突破了!
各位獵人、夥伴,辛苦了!Saikin hai Savi , Uninang !
違憲宣告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這是前天(星期三)質詢監察院的內容(抱歉延遲上傳)。
重要的是:
苗栗縣黑道議員李聰祥,涉嫌貪污、恐嚇取財、組織犯罪、強插茶店乾股遭法院判刑確定後,三度聲請再審遭到法院駁回,監察委員竟「開快車」幫這位黑道議員完成調查報告,更還指示法院應改判無罪。非常離譜!
監察院每年受理人民陳情案件高達上萬件,其中有半數皆為司法案件。
對於一般民眾的司法陳情案,監察委員何時展現這種超高效率?還是獨厚有人撐腰的黑道議員?
附註:
2018-8-30 提名貪腐議員,就是藍綠兩大黨的台灣價值嗎?
https://goo.gl/5nJJXF
2018-7-16 監察院可以指示法院,對判決確定的黑道議員改判無罪嗎?
https://goo.gl/NdP5TB
2018-5-7 司法法制委員會:被告防禦權 修法總在違憲宣告後?
https://goo.gl/YSNfvW
(立法院議事轉播vod系統原始影片錄影時出現雜訊,導致影片前14秒沒有畫面,非常抱歉。)
違憲宣告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日質詢重點:
1. 針對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有辯護人之被告」與「無辯護人之被告」就資訊獲取權之不合理差別對待,我於去年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時,即提案要求一併修正,卻遭到司法院及法務部拖延反對。
司法院遲遲拖延的結果是,今年3月大法官釋字762號解釋宣告現行法違憲。直到現在,司法院還是沒有提出符合釋字762的修法版本。
2. 台中監獄教化科長利用權勢要求受刑人代寫論文案,矯正署調查結果僅記過處分,針對是否涉及其他不正利益換取受刑人「教誨紀錄、受刑人成績評分」高分,矯正署不願公布調查結果、也不願提供資料。
3. 繫屬中司法案件之卷證,無論係國會或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然而,日前卻傳出有監察委員要求高等法院院長命書記官直接將卷至閱卷室供其調閱,我要求司法院應清楚調查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