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50歲也還只是個孩子!半票不行嗎?】
▌如此如此這般這般
基隆有一個已經超過50歲的阿伯,這位阿伯人老心不老,心活的年輕人人都可以是個孩子,於是他就拿孩童悠遊卡搭國光客運,逼卡時,司機見微知著,明察秋毫,洞若觀火,諸葛亮再世,眉頭一皺,案情不單純,攔截了這位假.天山童佬阿伯,要他補票。
天山童佬不爽自己被發現,補完差價還破口大罵髒話。諸葛亮司機豈能受此等大辱,當然公然侮辱給他吉下去!e04!
-
▌我們知道逃票會犯罪,但係犯什麼罪呢?
候選人一號:#刑法第339條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候選人二號:#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可能很多人都會想投給2號,可是法院不是這樣認為的,關鍵就在於對於「#不正方法」的解釋!
–
刑法339之1跟339之2都有一個要件是不正方法,只是一個是騙收費設備(像是自動販賣機),另一個是騙自動付款設備(像是自動提款機)。這兩條罪對於他人財產都有類似於詐欺的侵害行為,但因為全部都是 #自動化 的過程,沒有人介入審查,也就不會「使人陷於錯誤」,因為沒辦法滿足刑法第339條的要件,所以才會修法增訂的。
–
▌而騙這兩個設備的手段,還有不同的要求才會成立嗎?
–
法院認為騙自動提款機,因為銀行跟存戶之間有消費寄託關係,銀行必須向正確的對象清償債務,才能消滅原先的債務關係,所以如果提款的人不是存戶本人,而是用不正當的手段取得或使用身分憑證的話,銀行一定不會付款。也就是說這條非常重視 #使用者身分,只要欠缺合法使用權限,就會構成「不正方法」。
–
那騙自動販賣機呢?自動販賣機只重視使用者有沒有提出正確的給付,只要付得是正確的金額,收費設備就會給予相應的對待給付,也就是說是不是真正權利人,不是這條care的!所以這裡的不正方法是指意圖要去規避給付對價,以不合設備使用規則的方法使用的才算,比如:用偽幣或是用偽造的儲值卡。
–
因為這裡他的兒童卡不是偽造的,只是他不是兒童,所以不會成立339之1,實務在這邊還是認為這樣的情況就用最基本的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處理!
–
但其實這樣是有點怪的,如果修法的原因是因為設備是自動化的而不會有使人陷於錯誤的過程,上面這樣的情形就不應該用第339條處理,只是因為法院對於第339條之1的解釋會沒辦法定罪,所以就沒有什麼說理的回去用第339條。
–
因為這個案件是處理公然侮辱,所以找了類似的判決給大家參考:
105年度中原簡字第29號
https://buff.ly/31DWRLT
以及上面法院對於339之1跟339之2對於不正方法的分別:
高雄高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號
https://buff.ly/2UHH4dl
▌騙人的人一個都不要逃,讓法白的文章一個一個處理你們!
📍蔡孟翰|白吃白喝的喜宴蟑螂觸法嗎?
https://buff.ly/39mMjDi
📍蔡孟翰|叮咚!一百份披薩不請自來?
https://buff.ly/2ryWVi7
📍陳志寧|給個存款簿怎變詐欺還洗錢?洗錢防制新法擴大打擊範圍
https://buff.ly/2UD2SXz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OIu6Ix
Search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在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的推薦與評價
候選人二號:#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 刑法339之1跟339之2都有一個要件是不正方法,只是一個是騙收費設備(像是自動販賣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