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釋字第 807 號解釋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成為七七會員(幫助我們繼續日更,並享有會員專屬福利):http://bit.ly/shasha77_member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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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1)干涉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
(2)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釋字443丶524丶707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釋字760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的警界風波不斷,段宜康日昨在臉書上表示「要人家出錢必然付出代價」,點出了警界目前的窘態,有很多警消執勤時的裝備及配備,對於員警應該要做的照顧,#政府都沒有編列足夠的預算,導致從所長、分局長、局長,甚至署長都要去委身尋求贊助,#去當丐幫。甚至徐國勇部長先前在回答我的質詢時,也曾沾沾自喜地稱自己去幫警察同仁募了很多把電擊槍!
-
可是,這些不應該是常態,更不該是連部長都拿來向我邀功,告訴我他如何為警消的裝備奔走,運用人脈募集。我感到無比地悲哀。警消人員是執法者,也是國家的公權力象徵,#國家理應提供完善且良好的設備,而不是我三不五時聽到同仁在「靠北警察」或是私訊給我反應「密錄器要自購」、「防彈背心只能接替學長的」、「警車沒有錢保養都是所長自己貼錢」等問題,更甚者,在楊庭豪殉職案發生後,我作了調查,才發現同仁外勤時所使用的(合乎安規的)安全帽也沒有統一配發,而這筆發給全國同仁安全帽的預算也不過是 #區區一千六百多萬,主計總處也不願意讓警政署編列,執意要各縣市政府自行編列。
-
政府一再地忽視同仁的需求,可以說是種下了「因」,換來的就是近來形象、士氣大傷的「果」。而打擊員警士氣的不僅只有最近的幾件大案,已經2021年了,三年前的釋字760案所衍生出來的員警升遷遙遙無期問題,也連帶影響到其他的升職班期的分發。這些人辛苦工作,累積足夠的資績,參加佐一二三類的考試,考取後認真上課,結訓後卻看到還有一堵三千多人的高牆擋在面前,就連即將畢業的警佐1、2、3類與二技生,也不曉得何時可以派任派補。
-
這些爛攤子,我希望內政部作為警消的大家長,能夠儘快地解決,而不是只會作秀般地一直講「我們有掃黑的決心」、「我們會當警消的後盾」云云。真正能成為同仁後盾的,#是我們努力工作要有相對應的回報,#是我們出勤時的裝備不再老舊,#是我們開的警車、#騎的摩托車有定時保養,#是我們維護治安打擊犯罪時,#全國老百姓給我們的肯定與讚聲。
釋字760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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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46 違法的GPS偵查
03:39 科技偵查法規定了什麼?
06:13 爭議最大的設備端通訊監察
08:16 科技偵查法的其他問題
09:30 我們的觀點——想上太空也要做好準備
10:43 我們的觀點——該怎麼做才好?
12:06 問題
12:30 結尾
#科技偵查法 #打擊犯罪 #保護隱私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公告周知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https://bit.ly/3b3kJiv
→最高法院審理106台上字第3788號王育洋妨害秘密案件新聞稿:https://bit.ly/3b0eP1M
→釋字第689號解釋:https://bit.ly/3b8ZxYu
→【投書】無視人權與民主參與的科偵法草案:https://bit.ly/3nforbg
→立法院-「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報告:https://bit.ly/389dq72
→科技偵查法草案評析 -- 提供於立法院民國109年10月8日公聽會意見與會後補充:https://bit.ly/2JHUbs3
→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上集:https://bit.ly/358fhaj
→「科技偵查法」GPS、空拍偵蒐規範寬鬆惹議 法界:偵辦效率不應犧牲隱私:https://bit.ly/35778mE
→廖伯威/科技偵查會不會成為極權的幫凶:https://bit.ly/3naj3Gr
→林俊宏/《科技偵查法》擴張國家監控人民權利:https://bit.ly/3o7L1nw
→林誠澤/還沒上太空就進場維修的《科技偵查法》?:https://bit.ly/3obNoWl
→科技偵查法 辦案還是偷窺?:https://bit.ly/2KWnzew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聲明:https://bit.ly/3pLI6kN
→【法務部搞007】強推科技偵查法侵人權 App用戶恐無辜受「駭」:https://bit.ly/3rPzknK
→《科技偵查法》「全民公敵?威權再現?」 法界反彈:法務部是沒事做了嗎:https://bit.ly/2Mqjq2R
→用LINE通話可被監聽 《科技偵查法》准植入程式搜證:https://bit.ly/2LhLjcW
→認識科技偵查法草案中的五種偵查方式:https://bit.ly/2X6YvE7
→《科技偵查法》草案嚴重侵犯隱私權 律師提醒有違憲疑慮:https://bit.ly/358x3KB
→科技偵查法恐威權再現?綠委:應保留法院核發監聽票以避免濫權:https://bit.ly/3nbgTGK
→科技偵查法 蔡清祥:待彙整研議各界意見後修正提出:https://bit.ly/2X9YqzM
【 延伸閱讀 】
→【開放文化觀點】數位身分證在台灣:被低估的隱私及資安風險:https://bit.ly/35apnaW
→GPS監控方式之偵查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https://bit.ly/2Mzxo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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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60 在 蔡適應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全國警力短缺、年功俸額調整 內政部應從根本面改善】
4月25日適應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基層警察人力短缺、過勞與提升俸點的問題,對內政部葉俊榮部長與警政署陳家欽署長提出以下質詢:
1.近五年來全國警力缺額狀況皆在六千員以上,儘管葉部長曾表示狀況有所改善,但目前仍有超過三千員的缺員。此外,實務上警察每日執勤時數皆達12小時,以上個月為例,單月工時即高達264小時,這些都是政府不得忽視的警訊。
2.我上週曾在立法院院會針對基層警察待遇提出臨時提案,很感謝內政部做出正面回應,並積極推動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規定的警察人員俸表,將警正四階以下基層警消人員最高年功俸額從現行500,提升1級至525。
3.這項修法通過後,連帶可以解決今年初大法官釋字第760號對於資深警察不公平的問題。
4.不過,適應要提醒,由於警佐升警正四階不是無條件晉升,還有考試、訓練等等條件,今天若全面提升警正四階「以下」的年功俸額,可能會造成警佐不願意升任警正四階,人才流動停滯的問題。
5.最後,提升年功俸額只是第一步,真正關鍵仍在於如何解決警力缺口與勤務時間過長,我也會持續關切這樣議題。
立法院視訊VOD連結:
http://ivod.ly.gov.tw/Play/VOD/106499/1M/N
#警力短缺
#執勤時數過高
#年功俸額調整
#國家警力及制度面改革
#內政委員會
#基隆蔡適應
https://www.facebook.com/keelungING/
釋字760 在 一起讀判決- 《釋字760號解釋出爐》...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大法官釋字第760 號解釋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致實務上內政部警政署得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之未具警察教育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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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放寬制度下錄取三特的警員,透過行政訴訟爭取升職,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為無理由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 107/01/26大法官釋字760因此產生。 釋字760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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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升官等是否等同三等?能否取得任官資格與訓練資格(四個月)?
如果升官等通過能轉到一般行政機關那麼將可升薦六以上的職務
如移民署...
公務員這角度來看是等同的
但是就警察官職分立來講,取得升官等不等同三等,但一樣取的警正四階的資格。
在於說你的職位無法讓你佔到警正三階而已
有人說升官等可以去受訓四個月藉此取得巡官資格
如果按照公務員任用法的邏輯來說是沒錯的
但警察就是會有特別規定
下面有最下方有法條可以自己參照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在法規中已經把升官等不在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中
100年後為何三等可以直接派任巡官?
原本在公務員三等考試就是一種任用考
用人機關將名額釋出,考試完畢訓練合格就直接派用
而101年開始只是回歸常態而已
乙等警察特考與三等警察特考的差異
乙等警察特考採及格制 亦即是滿60分為考試通過 跟檢定考試差不多了
(乙等部分再研究一下) 93年前
三等警察特考採名額制
待續...
以下是107年3月21日警大內部的討論
現在看到的只是正在發酵的問題
資料來源
https://goo.gl/gvF6a8
法規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中央警察大學洪文玲教授: (引言人)
6 千多人在三年内陸續從「佐 4 類班」結
訓,取得升職資格,回原任職機關等待派補巡官缺(依通過特考年
度、名次值、現職陞遷序列等順位編號造冊列管公告,依序候缺派
補)。警政署以行政命令,規定各警察機關應優先讓警大應屆畢業生
(包含大學部、研究所、警佐班 123 類)派補,尚有餘缺,再從渠等
佐 4 類擇優派補。光靠一紙無法律授權的職權命令,是無法限制符
合資格之人請求補實之權利。可預見的未來景象是,這 6 千多人已
從釋字 760 號解釋學到「愛拚才會赢,權利要靠爭取得到」的教
訓,不會乖乖地聽從安排,有缺就要爭取,非法律明定,機關如何
拒絕已在本機關服務多年的同事優先補缺的請求。地方政治關說的
壓力,亦將帶給地方警察首長壓力。拒絕派補,既無法源依據,當
事人若提行政救濟,機關也站不住腳。後續發展,警大畢業生派補
前途堪慮,是否有重蹈當年臨編巡官的可能。再者警大減招、停
招,三特減額、停辦。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預防學系蔡庭榕副教授:
1.本案訓練性質定位為「警察教育條例」之進修教育,於警察大學
警佐班增開第 4 類班期,受訓 4 個月,為兼顧警力運用及教育訓練
品質,以在警察大學教育訓練 2 個月及在實務機關實習 2 個月內涵
辦理,並規劃自 108 年起至 110 年止 3 年內分梯次完訓。
(四) 臨編巡官恐再起,龍年效應會發生:縱然無缺亦應派為臨編巡
官(因巡官之年功俸不同於警員),以符合個人最低權利保障。因
此,內政部第 2 點之採「原機關候缺派補、擇優陞任」,是否可行,
不無疑義。然反之,短時間招訓太多將導致龍年效應,意謂著警察
人力計畫不完善,恐亦立即造成大學部、二技、年特班及警佐班之
減招效應。例如,過去羅張署長時代在二年內招補大多員警,後來
恐導致影響素質,亦產生渠等升遷、退休之龍年效應。
(七) 內政部第 3 點應最重要與須最先完成:其指出「積極推動以適
時、適度增加地方警察機關巡官員額方式,改善基層員警陞遷體制
及職務結構,增加員警陞遷機會,並持續與相關部會溝通以尋求支
持,朝修改地方警察機關組織編制方向努力。」應可將部分警員編
制修改為「巡官」,以使倒圖釘型變成「金字塔」型之合理組織編
制。允宜與「考試院」及其所屬相關機關一次將「巡官」職缺增加
至足以吸納此些員額,始能符合各相關需求,並可對「系統性」與
「整體性」之警察招考、教育訓練及任用升遷制度之影響衝擊降到
最小。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黃翠紋教授:
二、可能會影響警大大學部、二技、研究所的招生。比較大的衝極
可能是行政系,包含四等特考基層員警。
五、關於如何擇優派任,目前尚未有細部規劃,若巡官名額需要調
整,當然會增加國家經費負擔,而部分縣市政府恐負擔不起,從前
瞻計劃、長照 2.0,到現在政府推出社會安全網,都需要增加國家
經費,是否有餘力溢注到警察人事,也是擔憂之一。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副理事長章光明教授:
二、雖內政部認為,全盤處理不會影響警大招生與派任,但這事實
上會引起這 5,000 多人持續爭取更多更快派任,需耗時 10 至 15 年
才能消化這些人,這些人的派任順序也會有爭議。此外,還有 5 萬
多名基層員警,會抗議未來 15 年都沒有升遷機會。其中升官等人員
被犧牲,會變成相信制度的人,反而吃虧,他們因此也會抗議。在
這衝擊下,若未能先爭取擴大巡官缺額,對於警大的招生,勢必產
生衝擊,甚至停招、廢校。過去警大畢業者對臺灣國家、警政發
展,是功不可沒的,未來的衝擊效應超乎外界及學者想像
統計至 107 年 2 月警察機關各陞遷序列現有名額
1 序列─12 人
2--11
3--176
4--521
5--661
6--3340
7--3284
8--1709
9--3193
10--13099
11--39758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洪文玲教授:
針對兩校議題,合併很簡單,但是是併到內政部或警政署?併
到警政署,則是警大廢校,併到內政部則是警專廢校,這是政治問
題,不是法律問題。至於警政總署,是大家的期待,但面臨的聲音
是,是否會被質疑警察國家?這兩個觀點,是政策尚未被接納的因
素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1 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
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
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
格。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指依公務人員考
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警察人員考
試及格。同項第二款所稱依法升官等任用,指在本條例施行前後,依法
取得升官等任用資格者而言。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訓練合格,指接受下列期間不少於四個月之
教育或訓練,且成績及格者:
一、警察教育條例所定之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
二、前項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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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2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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