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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引線,還原了法學院學生們的競爭、挑戰、矛盾與苦惱等故事,激盪出諸多關於法律與正義的思考。
*以下內容含少量劇透*
▌什麼是憲法裁判所?
劇中一名檢察官成功被法學院學生以違反偵查不公開起訴。不料在庭審中,其主張該法律有違憲之虞,當庭申請釋憲,並成功將案件送到憲法裁判所進行違憲審查,掀起一波反轉。
憲法裁判所是什麼呢?
憲法裁判所是韓國負責維護憲法的獨立司法機構,由9名裁判官所組成,其中3人為總統直接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另外3人則經大法院院長指名。
其主要權限包括:違憲法律審判、彈劾審判、政黨解散審判、權限爭議審判及憲法訴願。
▌審理程序
在審理案件時,由全體裁判官組成「裁判部」,須有7名以上裁判官出席,並過半數同意方能決議。但對於主要權限之決定、或是變更先前的適用意見的審理時,更要6人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決定。
法律違憲審查必須先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而提請,憲法裁判所才會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各級法院必須透過大法院才能提請違憲審查,換言之,作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是決定違憲審查案能否進入憲法裁判所的關鍵。
不過若所提請的案子遭大法院拒絕,當事人可在30日內向憲法裁判所提出「憲法訴願」,經3名裁判官事前審查通過後,即可進行憲法訴願。
而憲法裁判所在決定受理後,必須於180日內做出終局決定。
▌積極發揮的憲法裁判所
韓國獨立之初其實就引入了憲法裁判制度,但在民主化之前,並未有實質成效。
直到民主化後,開始發揮積極的人權保障功能,加上憲法訴願的數量龐大,自1988年迄今,憲法裁判所已受理41313件申請,做出1849項違憲決定。
不過其中法律違憲審查僅967案,當中做出廣義違憲宣告的總計399項,其餘多為憲法訴願相關。
近五年平均每年審理2481.8案,當中24.6案為法律違憲審查。
首爾大學的吳英傑教授觀察相關判例後表示,憲法裁判所在人權保障上態度相當積極,面對政治性較高的事項則會謹慎判斷政治風向,至於涉及北韓與國家安全的態度則相對保守。
▌台灣釋憲法制的運作
現行台灣有關釋憲權行使的程序等相關規定,皆規範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中。
相對於韓國的憲法裁判所,台灣負責維護憲法的機關為司法院大法官,由15位大法官組成,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8年,不得連任,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韓國擁有憲法訴願的制度,且聲請受理具時效性。台灣並未有相關規定,也因此受理案件相對減少許多。
不過從表中數據可看出,近五年來,大法官新收和已結案件皆呈攀升趨勢,每年平均結案數達486件,平均一天審理1.33個案件,數量仍頗為可觀。
然而,儘管大法官快馬加鞭,多年來積累的案件仍難以一時消化,統計至今年4月為止,仍有684件未結案件等待審理。
▌台灣釋憲的困境
目前違憲審查由大法官組成會議作成解釋,審查標的為法律或命令,雖然大法官透過解釋的方式,將修憲條文、判例、和其他具實質法律效力的參考依據納入審查標的。
但究其根本,當法院判決有違憲疑慮時,其僅能審查該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本身有無違憲,而不能針對判決本身做違憲審查。如此,將影響釋憲法制的完善運作。
舉例而言,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肇事逃逸」之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參照釋字777)。
然而,中正大學的吳信華教授認為,包含本案在內的諸多案例,應屬法官「認事用法」的問題,而非「法律違憲」。但因大法官無從審查判決本身,只好朝著法律本身違憲的方向解釋。
吳教授認為,這樣不適切的做法,將形成釋憲運作上惡性循環的互動關係。
▌明年上路的憲法訴訟法
2022年1月4日起,釋憲法制將以《憲法訴訟法》作為主要依據,有別於過往由不公開的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
改制後,違憲審查將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也就是將違憲審查裁判化和法庭化,且參與審查的大法官皆須具名公開立場,並增設法庭之友,民間團體經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可針對特定案件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雖然在大審法中,大法官透過釋字擴大審查標的,仍無法有效解決上述困境。
因此,《憲法訴訟法》的另一重大變革在於將法院裁判納入釋憲標的,人民認其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有違憲之虞者,得聲請釋憲,如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得於判決主文宣告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
▌結語
作為民主轉型進程極為相似的兩國,台韓之間的違憲審查機制也成為有趣的對照:
威權時期,兩邊做出的違憲解釋合計僅有5次,在民主轉型之後,宣告違憲的次數和比例才開始提升,功能得到完整發揮。
雖然囿於制度不同,兩國在違憲審查上的質和量上都頗有差異,但皆扮演著穩固民主價值、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角色。
不過,由於轉型快速,兩國間也有不少待改進之處,韓國的憲法訴願是否要納入法律條文以外的標的未有定見,台灣憲法訴訟法上路後的效果也有待觀察。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釋字777憲法法庭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新【推翻18年前見解,大法官791號解釋出爐:《刑法》通姦罪違憲!警察機關即起不再受理通姦告訴】
大法官於今日(2020年5月29日)下午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俗稱通姦罪的《刑法》第 239 條,因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以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即日失效,讓這個由1935年起訂正的法條,正式走入歷史。同時變更18年前,認定通姦罪合憲的釋字第554號解釋。
此次釋憲案討論的另外一個條文,可單獨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僅起訴第三者的《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因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宣告違憲,即日失效。
這是台灣史上第二次針對通姦罪釋憲,2000年,時任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首度挑戰通姦罪的合憲性,當時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54號解釋,認定「夫妻忠誠義務是社會基本規範」,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宣告合憲。
■司法院長親自宣示:國家刑罰不應用於懲罰損害個人感情的婚姻關係
此次最新的釋字第791號解釋,由自18位基層法官(加1位人民),在5年內對各自承審的通姦案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提出釋憲的法官人數創下空前紀錄。身兼大法官會議主席的司法院長許宗力親自宣示第791號釋憲文指出,國家刑罰應有謙抑性,應處罰危害重大法益行為,而非用來懲罰損害個人感情的婚姻關係,否則就會干預人民隱私,嚴重侵害性自主權核心,且通姦、相姦通常發生在私密領域,國家刑罰若長驅直入調查人民隱私,最後反而影響婚姻關係。
《刑法》第239條宣告違憲、《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法令即日失效。意即,台灣從今日起,國家司法強制力不再干預個人的婚姻關係,檢警機關即起不再受理通姦告訴案件。
■憲法辯論鑑定人:重新釋憲象徵社會對婚姻關係看法轉變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同時是3月底通姦罪言詞辯論鑑定人之一的薛智仁接受《報導者》訪問,分析此次通姦除刑化重新釋憲的主要意義,象徵社會對於婚姻的理解已有改變了,婚姻是兩個有情感的人的自由結合,而不是外在的枷鎖。而重新釋憲也需要契機,主要有3個客觀因素:
(1)20多年前法學界開始討論通姦罪的廢除,由法學者黃榮堅教授借鏡德國廢除通姦罪的修法考量,撰文質疑通姦罪保護婚姻的效果。這不僅可說是學界的主流見解,也是此次聲請釋憲的法官在法學養成過程中所接收的觀念。
(2)兩公約國內法化,國外專家的審查報告兩度指出,通姦罪有違反公政公約17條的問題,應予以廢除。法務部亦因此開始研議,是否廢除通姦罪。不過,法務部考量民意的反對,並未提出廢除的草案。學界也重啟通姦除罪的討論。此時值得注意的是,通姦除罪的論調,已經不再限於通姦罪對於性自主決定權的過度侵犯,而是引進了婦運團體或學者的平等論:通姦罪的處罰不利女性。
(3)在科技進展之下,通姦罪的蒐證及調查手段日新月異,這在實務上造成通姦配偶的隱私受到高度侵犯。不只配偶通常必須違法蒐證(提出通姦證據,也使自己承受被告發犯罪的危險),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調查這些性愛畫面。如此難堪的蒐證及調查,會讓承審法官懷疑通姦罪的存在意義。
■釋憲案下一個可能的戰場:「侮辱公務員或官署」、「煽惑他人犯罪」
薛智仁認為,面對法官聲請釋憲、學者認定通姦罪違憲,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機關法務部的角色。他推測,法務部在面對民意壓力下,並不願意自行廢除通姦罪,以符合兩公約的要求,交給大法官來宣告通姦罪違憲,這剛好是法務部從民意枷鎖中解套的最佳途徑。法務部在憲法法庭裡的答辯,也可以做如此的觀察:法務部並不是真心反對除刑,但是在民意壓力之下,也只好做出不違憲的答辯。
至於為何大法官在此刻受理通姦罪釋憲,可能是為了幫實務法官解決問題。釋字777號肇事逃逸罪違憲,同樣是有很多法官聲請釋憲,因為這個條文已經被最高法院擴張到令人覺得處罰不合理的程度,又難以期待最高法院自我糾正,大法官只好出手宣告違憲,打開新局。
直到目前,尚無與通姦罪類似的其他《刑法》條文可能被宣告違憲,因為其他涉及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實務上的重要性不高。倒是在歷經馬政府執政後期的各種公民運動,以及318學運的經驗,「侮辱公務員或官署」或「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名,可能對於言論自由構成過度干預,說不定是大法官會面臨的問題。(文/張子午;攝影/陳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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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者 #通姦除罪化 #刑法第239條 #釋憲 #大法官 #憲法 #釋字第791號 #通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