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香港將虛擬資產基金納入監管
作者:劉孟哲律師/李宜芳律師
近年來,投資人對於虛擬資產,亦即數位代幣和任何其他虛擬商品、加密資產及其他性質相同的資產等,有著日益提高的投資興趣,而這股需求帶出來的相關產品產出,各國主管機關首先面臨的便是是否需將這些虛擬資產或相關交易納入監管的問題。
以我國金管會為例,為將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納入管理,於今年陸續發布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函令,並推動證券商設置標準等相關法規的修正以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另訂管理辦法等,以明確納入規範之範圍以及交易平台的設置等事項。
而就國際上監管的發展而言,較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證監會自2018年11月開始,已將投資於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及虛擬資產基金的經銷商(fund distributor)納入監管。簡而言之,投資組合中有10%或以上的總資產價值投資於虛擬資產的管理公司,需受到證監會進行相關交易所需持有的牌照監管;若牌照持有人未符合監管規定,將可能被視為構成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之失當行為,而使證監會採取監管行動。
而在香港經銷(完全或部分)投資於虛擬資產的基金的經銷商,亦須符合監管規定,包含提供客戶合理適當的建議、進行風險評估(如虛擬資產價值評估的風險、資訊安全風險)、產品盡職調查等責任,以降低銷售該等虛擬資產基金對客戶產生的風險等。另,虛擬資產基金的銷售對象僅限於香港法令界定之專業投資人。
就上述監管架構而言,以投資人保護之角度出發,香港證監會採取的立場是如持牌的投資組合管理公司有意投資虛擬資產,即使其所管理的投資組合(或投資組合中的某些部分)完全或部分投資於虛擬資產,而且不論這些虛擬資產是否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其皆應遵守相同的監管規定。換言之,香港證監會就虛擬資產基金的監管,似已打破舊有法規架構下須投資於「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性質藩籬。
我國金管會其實早在2014年已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銷售與諮詢服務納入監管,合格的銷售對象只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所界定的專業投資機構,惟架構上偏向以私募方式為之。若要更進一步以公開募集與銷售的方式開放這類虛擬資產產品,香港的立法與對象限制或可供參考。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鬥陣來關心】香港將虛擬資產基金納入監管
作者:劉孟哲律師/李宜芳律師
近年來,投資人對於虛擬資產,亦即數位代幣和任何其他虛擬商品、加密資產及其他性質相同的資產等,有著日益提高的投資興趣,而這股需求帶出來的相關產品產出,各國主管機關首先面臨的便是是否需將這些虛擬資產或相關交易納入監管的問題。
以我國金管會為例,為將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納入管理,於今年陸續發布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函令,並推動證券商設置標準等相關法規的修正以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另訂管理辦法等,以明確納入規範之範圍以及交易平台的設置等事項。
而就國際上監管的發展而言,較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證監會自2018年11月開始,已將投資於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及虛擬資產基金的經銷商(fund distributor)納入監管。簡而言之,投資組合中有10%或以上的總資產價值投資於虛擬資產的管理公司,需受到證監會進行相關交易所需持有的牌照監管;若牌照持有人未符合監管規定,將可能被視為構成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之失當行為,而使證監會採取監管行動。
而在香港經銷(完全或部分)投資於虛擬資產的基金的經銷商,亦須符合監管規定,包含提供客戶合理適當的建議、進行風險評估(如虛擬資產價值評估的風險、資訊安全風險)、產品盡職調查等責任,以降低銷售該等虛擬資產基金對客戶產生的風險等。另,虛擬資產基金的銷售對象僅限於香港法令界定之專業投資人。
就上述監管架構而言,以投資人保護之角度出發,香港證監會採取的立場是如持牌的投資組合管理公司有意投資虛擬資產,即使其所管理的投資組合(或投資組合中的某些部分)完全或部分投資於虛擬資產,而且不論這些虛擬資產是否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其皆應遵守相同的監管規定。換言之,香港證監會就虛擬資產基金的監管,似已打破舊有法規架構下須投資於「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性質藩籬。
我國金管會其實早在2014年已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銷售與諮詢服務納入監管,合格的銷售對象只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所界定的專業投資機構,惟架構上偏向以私募方式為之。若要更進一步以公開募集與銷售的方式開放這類虛擬資產產品,香港的立法與對象限制或可供參考。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在 股魚-不看盤投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股魚網(www.stocksardine.com)
簽署「風險預告書」只是將責任移轉給投資人而已
對於協助投資人最初正確的投資決策一點幫助都沒有
一般人都有逐小利而忘風險的傾向
要幫助投資人正式風險問題,將「高收益債券基金」
該名為「高風險垃圾債券基金」效果應該會更強烈一些
不過這樣一來基金公司與銀行業應該會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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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債燒不退 金管會下猛藥
金管會對高收益債基金管理又有新規定。金管會已發函投信投顧業,自10月11日起,投信投顧或銀行通路只要銷售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的基金,除專業投資機構,一般民眾均須簽署風險預告書。
專業投資機構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所指範圍,包括、專業投資機構和符合一定財力(如3,000萬元)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換言之,未來一般投資人未來全面要先在風險預告書上畫押,同意自己充分了解相關風險,才能買高收益債基金。
依現行規定,投信投顧業者銷售高收益債等相關基金時,只有對於屬於退休人士或投資金額相對於投資人投資組合或淨資產金額較大者,才需要「特別告知」,及請相關投資人簽署已充分瞭解該類基金風險的文件,以供金管會查核。
但依新規定,10月11日起,「所有」買高收益債的投資人,都要簽「風險預告書」。據悉,簽署風險預告書的規定原本預定更早就要實施,但金管會考量投信投顧準備相關文件及作業都需要時間,給予3個月緩衝期,因此於10月11日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