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台灣被阿里巴巴掌控,經濟部秀三鐵証!】
去年十月,我蒐集資料、揭露了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寶,用英商克雷達的身分掩蓋其控股,在台設立分公司,以淘寶台灣招募台灣商家,質疑是為了規避投審會的中資審查機制,同時也指出,資安、商家與消費權益保護等疑慮。等待近一年,終於結果揭曉👉 #經濟部調查後認定淘寶台灣是中資,原因有三:
👉英商克雷達公司在英國註冊,以開曼架構,掩蓋其上層股東,在經濟部調查揭露後,果然 #阿里巴巴是股東,雖然持股為28.77%,未達中資認定的30%,但依據公司章程,只要阿里巴巴不出席,是開不成股東會、董事會的,阿里巴巴實質掌握公司的決定權。
👉淘寶台灣基本上不具獨立經營的能力,其商標、域名與IT平台跟技術都是來自阿里巴巴的授權。而淘寶台灣的相關網路伺服器與數據交換器,申租者是淘寶香港,顯見其高度仰賴阿里巴巴集團。
👉台灣會員註冊所需遵守的用戶服務協議與隱私政策,實際上是連結淘寶全球,台灣會員如果同意授權,等於是授權阿里巴巴,可將會員資料傳回中國。而技術平台共用,對用戶隱私與資安也帶來非常大的風險。
我也指出,中資以多層次控股架構,閃躲台灣審查機制,顯見法規已出現漏洞。這次經濟部秀出的三鐵証,可見經濟部對於「實質掌控」已經跳出過去框架,同時也考量資安與營運方式等,應給予認真做事的王美花部長鼓勵。
而這次的判例,我認為有可能會影響國際對淘寶入侵,各國應對的做法。像是台灣禁用華為,在全球開出第一槍,後來更因為美中貿易戰,美國與其他國家也逐漸採用台灣的做法。
除了中資認定的疑義獲得證實外,我要特別指出淘寶台灣營運可能為台灣帶來的威脅,就是如同中國旅客來台「養套殺一條龍」的做法:
淘寶台灣提供的「跨境供銷」模式,雖然讓站上賣家除去了找貨、集貨、出貨的瑣事,儼然變成行銷主而已,但是掌控上游的阿里集團,也將控制下游銷售。
當台灣賣家的營收都仰賴這套跨境供銷的模式,以中國商品為主,會不會對Made In Taiwan也造成威脅?一旦中國對台灣賣家收緊,有可能會出現賣家面對客戶資料消失、金流中斷、或是物流中斷的問題,又變成一個經濟問題?甚至是國安問題?
無論是蝦皮、還是台灣淘寶,跨境電商的發展已是全球趨勢,台灣電商還是要繼續精進,而政府更應該看到電商產業發展所帶來的技術提升、人才養成、以及跨境貨運的能力,除了幫中小企業的產品賣到世界外,也應該策略性看台灣電商跨境發展的重要,協助排除法規與市場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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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公司章程 在 渾水財經Channel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畢打街閒人】金融監管底子裡的概念(渾水)
(原文刊於壹週刊印刷版,逢周三出)
市場傳聞港交所將會就股票實名制進行諮詢,金融界的朋友一聽到又有新監管措施就大感頭痛。頭痛一:股票實名制破壞私隱,而且減少市場流動資金的吸引力,簡單來講,就係飯碗問題。頭痛二:又諮詢,又有新例,剛剛才集了民氣推翻了「上市改革」,現在又來,好攰啊喂。
股票實名制之外,剛好今年九月,港交所又出了兩份新的諮詢文件,分別講明會加快除牌機制,以及限制新股印發。莫講話一般人不會花時間看諮詢文件,就連學者、股評人、金融圈中人都鮮有拿起一整份諮詢文件細閱當中條文。以限權正義之名推監管措施,往往很容易引起輿論支持和社會共鳴。正義啊,多少人借你之名做惡事啊?
以最新的限發新股諮詢文件為例,經濟右翼會反對,因為限發新股破壞營商自由。電視劇《大時代》的股票必勝法第一句都講過:「股市原意,乃讓集資投資有其地。」如果上市公司,上市而不能按章集資,那又是什麼玩法?除了股權被攤薄逾25%以上的集資要受限制外,今次限發新股其中一個重點是大比例發行新股要小股東授權。這項建議間接令《公司條例》(Company Ordinance)和上市規則(Listing rules)產生衝突。香港現時上市公司不一定以香港為註冊地,好比滙豐(5)、長和(1),其註冊地也會遷移改變,常見註冊地有開曼群島、英屬處女島、百慕達等。重點在於:不論在何管轄權(jurisdiction),一般大比例發行新股這類議案都要通過股東大會,而股東大會大多數按「少數服從多數」,除非公司章程(article of association)另有描述。
如果印發新股要小股東同意才能進行,那就違反世界通用的《公司條例》原則,違反一般典章文明契約原則。要知道,港交所的諮詢的本質是修改上市規則,如果跟公司法有衝突,那到底Ordinance大,還是rules比較大,這倒是有得爭論。
以現時的監管方向,這一種「Ordinance vs rules」的爭議近年愈來愈常見,港交所慣以「現金公司」(上市規則第14.82)限制新股配發,例如創業板公司同景新能源(8326)(前稱JC Group)在二○一五年11月30日宣布,公司已在周年股東大會通過一般性授權,將據股東會的一般授權發行新股。「一般性授權」是股東大會議案,屬Ordinance類的東西,最後公司被聯交所以「現金公司」否決了,「現金公司」就是上市規則,rules類的東西了。
聯交所限發新股的方式相對文明,證監會則比較過分。例如根據亞洲能源物流(351)今年5月公布,公司接獲證監會通知,反對讓根據配售事項將予發行及配發的股份上市。由於有關通知於新股東大會開始前數分鐘才傳達至公司,主席並無機會仔細閱讀,並向出席的股東提供完整的資料。雖然公司股東大會大多數表示支持議案,但因證監會的阻礙,新股卻無法完成配發。問題在於,亞洲能源由公布配股、印發通函、如期舉行股東大會等都是公開資料,按照現時「雙重存檔」制度,證監也知道公司每一步行為,然而證監會卻沒有預早出手,只有股東大會前數分鐘last minute才出手禁止,理由不充分,手段方式也更不合理。
現存監管金融市場的機構有「雪糕」(即廉政公署)、「建行」(商業罪惡調查科,英譯:CCB,跟建設銀行英文同音)、證監會和港交所。按一般法律常識去講,有能力提檢控的機構自然最有say,不過香港是法治社會,也講權力制衡(check and balance)。上市公司受多方條例限制,除了上面提過的公司條例和上市規則之外,聯交所有時也很狡猾,間中會出指引信(guidance letter)要求上市公司跟進,明明是guidance,本質上卻是強制性(compulsory),間接繞了圈子,避了修改上市規則的麻煩,直接在上市規則之上以指引方式加大己方權力,例如港交所限印200%紅股,權力本質就是來自指引信。
證監會的權力來源,常見的則來自《證券及期貨條例》(Securities & Futures Ordinance, SFO)和《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Codes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 and Share Buy-backs),SFO是ordinance,明顯有更強的約束力,但另一份只是守則(codes),到底權力又有幾大?很難說,因為這個概念本質問題,TVB正在跟證監對簿公堂,內容是關於公司公布回購後出了點事,還應否按《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條文責任提出全購。今次案件內容太複雜,所以按下不表了,有空再談。
http://nextplus.nextmedia.com/news/latest/20171005/55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