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怎麼做得更好?平時要訓練什麼?需要誰來當兵?後備戰力又該怎麼強化?
我和前參謀總長李喜明在10月9日的蘋果日報,提出「國土防衛部隊」的構想:
【後備的轉型:建立國土防衛部隊】
2017年,瑞典為了因應俄羅斯提升武力的威脅,取消實施七年的募兵制,恢復義務役。隔年,政府製作一本手冊——《如果危機或戰爭來臨》——發給四百七十萬戶家庭,告訴人民:面對不同的安全威脅,平時如何準備,危機時如何應變。手冊列舉瑞典可能面臨的各種攻擊型態,包括網路攻擊、實體破壞、恐怖攻擊、封鎖行動及軍事攻擊等。接著是這段醒目的標語:
「若瑞典受到他國攻擊,我們永遠不會放棄;任何關於停止抵抗的訊息都是錯誤的」。
相較於俄羅斯與瑞典的關係,中共對台灣的威脅更為迫切且直接。可是台灣有些人提倡所謂的「終戰指導」,強調「政府必須想清楚要打到什麼程度」。姑且不論戰爭的停止從來不是由單方決定,這種論述容易鼓勵侵略者採取行動:「台灣會適時地屈服並放棄抵抗,因此,持續的軍事威嚇和進犯是可行的」。
值得慶幸的是,近期出現許多更具建設性的聲音,包括兵役制度的檢討、後備制度的改革及軍事訓練的精進等。國人開始意識到:國防是維持和平的手段,而堅實的國防需要全民的投入。
國防部近日也表示,將調整後備管理機關、新增動員組織、並增加教召的頻率與天數;國防部對於後備問題的重視,值得鼓勵。但我們認為,現有的後備系統需要更徹底的轉型,才能因應國家面臨的威脅。
#全民防衛增強嚇阻能力
「全民防衛」的概念在於透過全民的參與,讓敵人看到並且相信:台灣社會有堅強的防衛能力和抗敵意志,永遠不言投降;武力侵略台灣的代價無比龐大、絕非可行方案。如此台灣才稱得上具有「可信的嚇阻」能力,這是避免戰爭發生的關鍵。
很多人批評,在現行制度下的後備軍人毫無戰力。畢竟,許多服過義務役的人有「浪費生命」的共同經驗,認為訓練內容乏善可陳、教育召集流於形式,也對國軍能力缺乏信心。
過去的經驗告訴我們:以召集的方式組成後備部隊,卻期待執行與正規部隊相同的任務,不論在武器裝備的獲得、訓練品質的維持都是行不通的。我們亟需改變作法,以適應當前嚴峻的國家安全挑戰。
多數年輕人表達願意保家衛國,但期待參與一個更有意義、更有效的制度。可是,後備部隊該如何轉型、如何強化?制度的調整,應該朝什麼方向呢?
#建立全民國土防衛機制
國軍目前的作戰構想是「戰力防護、濱海決勝、灘岸殲敵」,以「阻敵於境外」。我們認為,後備部隊更適切的角色,就是在「濱海若沒有決勝、灘岸又無法殲敵」的狀況下,執行「持續性的全民抵抗」。無論常備部隊的戰力是否耗損,無論敵軍在濱海、灘岸或已經登陸,這支後備部隊都可以繼續「防禦國土」。
我們需要一個新的聯合國土防衛機制,將後備部隊適切地編組,負責守備每個鄉鎮與都市:平時,負責自己社區的災害防救;戰時,則從自己的社區反擊侵入的敵軍。這個部隊的特性,與其稱為「後備」,更適合的名稱是「國土防衛部隊」。
國土防衛部隊的平時任務是在社區基層瞭解環境、認識民眾;在危機時期,維持社會的持續運作。面臨重大災難時斷水斷電、大樓倒塌等情境,國土防衛部隊具備緊急應變的能力:戰場外傷急救、社區搜救、避難所設立與管理。這種民生機能的維持,是長期抵抗的前提。
國土防衛部隊的戰時任務是防止敵軍控制台灣本土。部隊的責任區就是全國各地的社區,包括保護社區裡的重要關鍵設施,以及敵軍可能運用的次要登陸與空投、空降點。國土防衛部隊需要掌握責任區內的人流及車輛;若敵軍突破正規部隊的防線,國土防衛部隊則運用許多非正規小部隊執行游擊作戰、城鎮保衛等任務。這種非正規戰力若與常備部隊合作,將對敵軍造成極大的困擾。
#調整兵役制度健全配套
國土防衛部隊的成員應來自公民社會,並應講求機動、分散、存活三個原則。
機動:個人的裝備除了武器之外均應攜回在家;每個單位的責任區應該接近該成員的居住地。為了隨時動員,平時的訓練(教召)應該跟戰時的隊友一起,配備小巧機動的武器裝備,未出動時隱藏得當,攻擊時打了就跑。
分散:解放軍的準則強調要控制訊息環境,部隊若過度依賴中央指揮,就有「單點失能」的風險。因此,我們不能以熟悉的通訊系統實施統一指揮,每一個單位在平時就需要知道戰時的任務與責任區,並具備獨立作業的能力。武器、彈藥、無線電等設備則分布在各社區的警、消及海、岸巡單位的駐點,以利隨時取用。
存活:國土若面臨空襲或轟炸,國土防衛部隊需要規劃良好的防護位置;面臨大量的傷患,需要醫療救助的能力。作戰方面,決戰到最後一兵一卒不會贏得勝利,存活才能持續抵抗。國土防衛部隊應善用主場優勢,在自己的社區街坊執行「打帶跑」的襲擾戰術,耗損敵軍兵力。
後備指揮部應轉型為「聯合國土防衛指揮部」,其作業機制必須納入各軍種、各部會、警、消、海巡等單位的專業人員,以利人、物力的協調整合及聯合作戰的發揮。
國土防衛部隊主要由志願、義務、軍事訓練、替代役、警消、岸巡等單位退員所組成,並由各軍種的特種作戰部隊負責訓練與技術支援——這些熟悉各式技能的特戰菁英,目前缺乏防衛作戰中的任務定位,由他們來組織與訓練城鎮保衛、游擊作戰非常適合。戰時則進一步與現役警消及海巡署的岸巡部隊協力作戰。
考量國防財力、成本效益及戰場需求,國土防衛部隊之武器裝備應符合輕巧機動原則,例如輕型武器、爆破炸彈、人攜式反裝甲及防空武器、人攜式通信裝置、輕型戰術輪車及機車等。
政府的責任除了啓動國防組織改造、兵力結構調整、所需人力組織、所需武器籌獲外,必須調整兵役制度,規劃具體的召集方式及訓練的內容、週期,訂定各部會的任務及協調機制,並立法為企業與個人制訂配套的補償獎勵措施。
#小型部隊實驗切入
以上看法但願能收到拋磚引玉的效果,促進國人對後備改革更深層的思考。最新的民調一致顯示民眾對於保衛國家有很高的意願。不過,建立「全民國土防衛機制」的概念,可以預期,必然會有許多反對意見,尤其是技術執行上的窒礙以及台灣人不會願意奮戰的質疑。技術問題從來就是對改革裹足不前的藉口;至於質疑年輕世代的意願,不論民調結果,其實都屬假設性的問題。
與其臆測社會大眾參與國防的意願,政府可以成立一個小型部隊實施編裝實驗,讓社會看到國土防衛部隊的潛力,並展現軍隊也勇於突破。民眾是否買單,屆時自然清楚。
當國家面臨戰爭威脅,為何不給年輕人機會證明自己呢?
#種樹最好的時機是20年前_其次是現在
原文刊載於《蘋果日報》論壇版:
https://tinyurl.com/y6ebnp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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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塵餘生日本版
如果北韓真的發射核彈了,那就在家裡避難吧!
隨著北韓局勢的緊張,日本社會開始準備因應核爆危機的人越來越多。最近有業者推出了家庭型避難所的改建服務,將自宅就地改裝為核災避難所,並且還夠應付各種天災人禍的狀況;業者表示,4月以來,公司業務電話就響個不停,業績成長爆炸,詢問數更是平常的50倍!
位於大阪的「避難所計劃公司」社長西本誠一郎對《路透社》表示,如果住宅被核彈直落攻擊,現有的防禦裝置還是很難逃過爆炸衝擊;但目前設計「家庭型避難所」,仍能對放射性物質、毒氣、細菌、生化攻擊...等進行防護隔絕,在災後,至少能保護用戶不受到汙染的侵襲。
這種家庭避難所改裝,依照規格需求有不同的價位,例如位於京都、提供這類改裝的「織部精機製作所」,其6人用地下避難所的工事費為2,500萬日圓(約683萬台幣)、20人用則為5,000萬日圓(新台幣1368萬)。而避難所也未必一定要有地下室才能改建,像是避難所計劃公司即有販售防輻射空氣清淨設備,因應家庭災後使用。
如果覺得全套服務太昂貴,業者也有提供迷你型改裝,利用自宅中的一小部分空間做為簡易避難用,也能達到緊急求生的效果,這種結合清淨機的空間局部改裝則需要280萬日圓(新台幣76萬)。
織部精機製作所透露,目前已有企業公司購買了改裝服務,將其公司地下設為避難所。西本誠一郎也指出,4月就賣出10套以上避難所改裝、現在都快沒庫存了,而來電詢問的人很多都是有小孩的母親、和想守護兒孫輩的高齡者。
這樣在住家或就近避難的防災對策,主要還是因為能在北韓發射飛彈後的反應時間相當短,當飛彈發射時,日本政府會透過全國瞬時警報系統「J-ALERT」發出通知,但從警報作響道飛彈著彈僅僅只有1-4分鐘的時間,能夠爭取的避難時間非常緊迫。
圖/路透社:「避難所計劃公司」社長西本誠一郎,與他的「末日碉堡」。
#日本 #北韓 #核爆 #防災 #fallout #全能住宅改造王 #這不是業配
防禦型緊急避難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廢核救家園〉核災有家歸不得 首次判決國家也得賠!! (04/18/2017 自由時報)
文/劉黎兒
Q:我看國際新聞報導,日本群馬縣前橋地方院有位女性法官判處日本政府與東電應對福島核災負起責任,因此必須賠償在群馬縣避難的62名福島人3855萬日圓的精神受害等,這真的是日本司法首次判政府與東電賠償的案例嗎?
A:是的,這是很有勇氣的判決,因為根據日本的原子力損害賠償法規定,核災是由電力公司來負擔責任,但是此項判決則確定推進核電的國家也跟電力公司一樣必須負責。
此外,至今福島核災的賠償都是讓加害者來決定如何賠償給受害的居民,但這次司法聽了受害者的申訴,判決加害者的東電跟政府必須賠償,雖然金額跟受害者要求的15億日圓有很大距離,但卻是日本司法首次判定國家與東電對核災應該負責。
不過拚命想掩飾福島核災真相的自民黨政府對於此項判決不但沒有反省,而且許多自民黨政客還放言批判,甚至最嚴重的是復興大臣今村雅弘居然還說「自主避難者是他們本人的責任」,否認政府的責任,甚至說出:「要告去告好了!」日本各界4月5日在東京官廳匯集的霞關舉行集會抗議今村發言,要求今村下台,而且表示:「就是因為福島災區以及附近輻射汙染嚴重,至今也有遭輻射曝照的危險,才會繼續避難,身為復興大臣卻完全對避難災民的狀況毫無理解。」
這件官司是福島縣居民避難到群馬縣內的人群馬前橋地院提起要求東電及國家賠償的,前橋地院庭長原道子在3月17日判定核災的原因是人災,判決東電及國家要賠3855萬日圓;類似前橋如此的訴訟,約有1萬2千位核災避難者在日本全國各地20幾處法院,提出了約30起集體訴訟,這是第一起完成判決的,因為涉及的人數非常多,原道子庭長是很有決心,快馬加鞭地每個月開一次口頭辯論庭,才能這麼快就宣判的。
因為這是核災發生6年以來,首次宣判,也是避難者方面的勝訴,雖然獲得賠償的金額很小,但總是出現一線曙光,給其他因為核災避難、失去家鄉而遭受各種人生損失的災民一些鼓勵。日本各界認為這次的判決將會給其他類似官司相當的影響。
因為前橋的判決,算是聲援了這些長期為了福島核災避難的災民,讓自民黨政府非常緊張,因為根據復興廳今年1月統計,日本福島以及周邊各縣至今還有12萬人在避難,單單福島就有8萬人避難,原本現在有1萬2千人提起30起集體訴訟官司,如果政府一直被判必須賠償,則12萬人都會要求賠償的,所以復興大臣拚命跟災民撇清關係。
復興大臣是支援災民的大臣,卻無視政府長年推進核電的責任,而且也怠忽掌握避難災民淒慘的現狀,還把責任轉嫁給福島縣以及災民,尤其復興大臣的發言未免太過份,避難災民失去家鄉,難道這是災民的錯誤嗎?災民期待日本司法界今後也能繼續有有良心的判決出現。
相關外電報導:
日本首見核災國賠案勝訴:法院判定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的過失共同導致福島核災,因此國家也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 (03/17/2017 Wall Street Journal & Japan Times)
https://www.facebook.com/…/a.214032908732…/960245084111079/…
文章內容資料原始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supplement/paper/109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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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首見核災國賠案勝訴:法院判定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的過失共同導致福島核災,因此國家也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 (03/17/2017 Wall Street Journal & Japan Times)
日本群馬縣前橋市地方法院(Maebashi District Court, MAEBASHI, GUNMA PREF.)3月17日作出的一審判例,首次確認日本政府在福島核災中有明顯的過失,判決指出,因為日本政府以及東京電力公司並未負起責任即時強化福島一號核電廠的海嘯相關防禦措施,導致核災發生,因此應該以國賠方式賠償受害的福島居民。
這次的判決顯示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都將會持續面臨核災相關的賠償費用不斷上升的壓力。截至目前為止,東電已經對福島災民付出了超過7兆日圓(約合美金620億元,或台幣將近2兆元)的賠償費用,並且還在持續掙扎著試圖找出妥善清理受損反應爐的方法。
By MAYUMI NEGISHI (Wall Street Journal)& BY DAISUKE KIKUCHI (Japan Times) 03/17/2017
東京訊 -- 一個日本地方法院創下首例,認定日本政府在2011年3月份所發生的福島一號核電廠三座反應爐發生氫爆爐心熔毀的嚴重核災事故中,犯有過失,因此必須對為了逃避輻射災難而撤離的民眾們負起傷害賠償的責任。
週五(03/17)由群馬縣前橋市地方法院所做出的國賠成立判決令震驚了各界,因為這是首次有日本法院認定日本政府跟東電ㄧ樣的在核災中都犯有疏失。前橋地院的判決指出導致核災發生的大海嘯風險是可預測的,必且指出福島這次重大的核災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這次的判決顯示日本政府與東電都將會持續面臨核災相關的賠償費用不斷上升的壓力。截至目前為止,東電已經對福島災民付出了超過7兆日圓(約合美金620億元,或台幣將近2兆元)的賠償費用,並且還在持續掙扎著試圖找出妥善清理受損反應爐的方法。
與發生核災的福島縣相鄰的群馬縣是部分核災災民避難的地區,除了週五完成一審宣判的這個案件之外,還有大約30個福島核災相關的集體訴訟正在進行中,提出告訴的民眾們指出他們因為核災而蒙受損失,但是至今相關方面卻還沒有做出足夠的補償。
美國華爾街日報的報導指出,前橋市地方法院這次的判決認定,因為日本政府以及東電都忽略了替福島一號核電廠遭遇大型海嘯侵襲做好足夠的防護措施,日本政府與東電必須給付因為核災而避居到群馬縣的45戶福島家庭約三十多萬美金的損害賠償金。
根據日本時報的報導,前橋地院判定日本政府與東電必須共同給付這次提出集體告訴的45個原本居住在發生連續三次反應爐爐心熔毀核災的福島一號核電廠鄰近地區的家庭共137位民眾當中的62位民眾,總數達3,855萬日元的賠償金,這62位獲得賠償的民眾,每一位可以獲的7萬日圓到350萬日元不等的損害賠償金。
根據代表受災戶提出告訴的律師 Katsuyoshi Suzuki 表示,這次法院判定的傷害賠償金額只有原先災民們要求的大約四十分之一的額度,但是卻替數以千計仍然應為核災事故而流離失所的災民們立下一個重要的法律判例。
“這次的法庭判例再次確認了福島核災是一次人為的災難,” Katsuyoshi Suzuki 律師強調:“政府必須認知到補償受災民眾是它無可逃避的責任。”
“我認為判決指出政府與東電必須負起同樣的責任是一個重要判例,” Katsuyoshi Suzuki 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但是考慮到這些受災戶在面臨強制撤離家園後所遭受到的種種心理上的壓力,我認為這次法院所判決的賠償金額還不夠彌補受災戶們的傷害。”
原告中的一位民眾,從福島縣郡山市(city of Koriyama)撤離到群馬縣的38歲 Takehiro Matsuta 先生稱讚法院的判決,但是對於賠償金額則表示“失望”。
“這次的判決對我的家庭來說,對於那些從福島縣撤離到群馬縣的人們,以及數以萬計分佈在全國各地的災民來說,都同樣是重大的一步。” Takehiro Matsuta 先生也說到:“我太太和我每一天都在掙扎,但是我的孩子卻是受害最多的人。“ 針對在緊急撤離福島災區時年僅三歲的孩子這次並沒有被法庭判給賠償金一事,Takehiro Matsuta 表示非常失望。
截至今年二月份為止,還有近四萬民福島居民仍然被登記為「撤離者(evacuees)」,這表示他們不能返回家園,但是也還沒有在其他地方定居下來。
原告指出日本政府與東電並沒有對核電廠所在地區的太平洋發生可能發生重大海嘯的相關研究報告,以及加強核電廠防禦海嘯侵襲的相關阻絕設施這兩方面做出應有的重視與準備。訴訟書中特別提到,其中一份由東電內部資深的核安工程師在2007年所做的研究報告,就指出估計在50年之內會有10%的機率出現福島一號核電廠的防禦設施被海嘯所摧毀的狀況。
被告們答辯指稱,對於上述狀況發生的科學根據並不明確,而且就算研究報告所稱的發生機率是正確的,被告認為該機率也低到不足以採取立即改善的步驟。
2011年的3月11日,一個由海底強震所引發的大海嘯侵襲了福島一號核電廠,造成電廠輔助電力完全中斷,導致反應爐冷卻系統失效進而引發了連續發生氫爆與反應爐爐心熔燬的近代最嚴重核災事故。
東電在判決出爐後發出書面聲明指出:“我們再次對於福島一號核電廠事故所造成的破壞與憂慮深深的致歉,我們將會評估法院的判決,並決定如何因應。“
日本政府發言人 Yoshihide Suga 拒絕針對法院的判決做出詳細回應,僅表示日本政府會研究如何回應法院的判決。
在2014年另一個福島縣的地方法院也曾做出東電在核災中有過失的判例,當時的主審法官判定東電必須賠償ㄧ位因為核災避難而必須撤離距核電廠約50公里的住家,因而導致罹患嚴重憂鬱症的婦女4,900萬日幣的賠償金,東電並沒有對這個判決提出上訴。
圖片說明:代表受災家屬提出告訴的 Katsuyoshi Suzuki 律師,在前橋地方法院前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和家屬代表一起高舉「一審勝訴」、「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確認判定」的標語慶祝勝訴。
文章內容資料原始來源:
In a First, Japanese Court Blames Government in Fukushima Disaster (03/17/2017 Wall Street Journal )
https://www.wsj.com/…/in-a-first-japanese-court-blames-gove…
In first, government and Tepco found liable for Fukushima disaster (03/17/2017 Japan Times)
http://www.japantimes.co.jp/…/first-government-tepco-foun…/…
責任編輯: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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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老師教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
我判斷兩者主要區別方式是:
正當防衛->人的現在不法侵害
緊急避難->非"人的""現在""不法""侵害"(只要其中一雙引號不符合就可以判斷)
ex:
非人的:單純動物攻擊。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非現在:侵害已屬過去。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非不法
非侵害
的確在書上和考題見到的例子,大致上都容易區分。
但後來又講到防衛性緊急避難,
而老師和書上看到的例子,危難來源都是動物,所以很容易區分。
不過緊急避難定義的危難來源,也包括人,
那麼究竟對某人(危險來源)的侵害行為採取干預反擊的措施,
是屬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該如何區分呢?
ex:當甲對乙有不法侵害之行為或緊急危難,第三人丙為解救乙,
出面採取干預和實施反擊甲的行為,避免乙遭受侵害。
丙可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請各位前輩幫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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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23.115
好像會並存?我看見甲在毆打乙,我連忙以路邊木棍攻擊甲,希望藉此
防衛乙不再被侵害,同時也是想幫乙避難。此時我應主張?
所以你意思是說:如果是防衛性緊急避難,危難來自"人"之行為的時候,限於
"非"屬不法行為所帶來的危難,否則應以正當防衛論。是這樣嗎?@@
對"危險來源"(也就是加害者)所實施之反擊行為。@@
後面說的"正對正"或"正對不正"老師有提到,所以是用客觀事實來
這樣區分嗎?但是我看到乙正被甲毆打的緊急情況,我如何知道他
們之間誰正誰不正,我只能選擇趕快幫乙;所以我事後才會知道我
因幫乙(防衛或避難)的反擊甲之行為是該不該被罰嗎??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5 22:06)
急避難的主題討論時,都是針對客觀事實(事後)才討論。
那麼我在決定的是否要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的當下,情況其實大多時候都
是很危急的,那我怎麼有機會再去確認而決定行使防衛或避難呢?
就像這篇我舉的例子,丙看到甲在攻擊乙,當下就要馬上決定出手防衛
或避難了,那如果事後才知甲是因為正當防衛乙之侵害才攻擊他,丙的
道義出手相救豈不是變成冤大頭,而變成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
難?所以這種情況下都算是丙要摸摸鼻子認賠嗎?
像類似例子:半夜某甲為躲避某乙追殺,或為躲避天然災害,而未經許
可躲進我家。正常來說看到陌生人進入家中,只會覺得法益被侵害了,
馬上防衛或避難而選擇拿棍棒趕他吧。根本不可能去瞭解他為何要進來...
不過這個例子也許還顯得不夠急迫,應當先問過他。
但很多時候不是很緊急嗎?我怎麼知道對方是不是也正在正當防衛還是
緊急避難而有什麼正當理由,難道還要先問他嗎....... = =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03:49)
但你知道"防衛性緊急避難"嗎?如果不太確定你可以再找書看看。
轎車快撞到A,你開卡車把轎車撞開。這個簡單的例子也有可能是出於緊
急避難,而且避難是可以替他人避難的。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15:49)
因為你最後說Roxin的說明,跟你舉的例子好像不太相合?
你可否重新以實例說明兩者區別。
簡單說我原本的疑惑就是:
轎車快撞到A,你無論是 "開卡車把轎車撞開" 或 "把A用力推開",
都是為了防衛A受侵害(或是避免危難侵害A)。
我的疑惑就是這兩者似乎這樣主張都說得通。
而原本我以為區別就在於"防衛性緊急避難"的危難來源,不能是人,
所以課本都舉狗咬人為例。而正當防衛都舉人的侵害為例。
但後來看到每本書都寫:"緊急避難"的危難原因不限於人為、自然災害、
動物之動作。
而既然"防衛性緊急避難"屬於"緊急避難"的再區分,
那麼"防衛性緊急避難"理應其危難來源也包括人。
這樣一來我上面的推測(防衛性緊急避難的危難來源不能是人)就不對了。
所以除非這是特別不同於緊急避難之規定,不然我肯定有哪裡搞錯了。
你如果知道我疑惑的地方,也知道相關內容就再回應吧。謝謝。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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