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啟事
為維護陳柏禎小姐之權益,並澄清其與無限暢通股份有限公司所訂合約於法不生效力一事,特刋登此聲明啟事。
一、按「限制行為能力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陳柏禎小姐於民國104年間,與無限暢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無限暢通公司)訂立「Logi-a Team女子戰隊合約」時,僅有1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事前未為同意,事後亦已寄發無限暢通公司存證信函表示拒絕承認,揆之前揭法律規定,雙方所訂上開合約於法不生任何效力。
二、陳柏禎小姐經與其父母討論,並獲同意後,已於105年3月間與本公司簽約,正式成為本公司之合作藝人。
三、本公司除從事實況主之經紀及數位影音節目之製作外,業界應有正向發展之環境,並使台灣實況主保有專屬舞台以及獲得對等之資訊及機會,亦為本公司希冀達成之目標。倘有任何人未經查證,擅自指摘或傳述任何足以毀損本公司或陳柏禎小姐名譽之訊息,本公司除不再逐一回應外,亦將正式委請律師訴究相關之民、刑事責任,絕不寬待,特此聲明。
魔競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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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小常識】
未成年人的年齡法律效果
在日常生活裏,不論男女老幼,隨時隨地都會用到法律,例如:到便利商店買東西(買賣)、向銀行貸款(借貸)、假日租小客車旅遊(租賃)、搭乘公車(運送)等民事契約,如違約就會發生債務不履行責任。不慎與他人發生車禍,必然產生刑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問題。男女結合,自訂婚、結婚以至生兒育女,自然會發生相關的親屬、親子、繼承等關係。在這些事務中,因須負法律責任,所以牽涉到行為人的能力問題。如果不分年齡大小,法律責任均一視同仁,不僅對年幼者不公平,也影響社會交易安全,所以法律設有以年齡作為歸類法律效果的指標,為使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在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加以了解,特別整理法律中有關年齡的法律效果,以供參考。
一、0歲:
法律上所稱的「人」(自然人),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出生是指脫離母體而能獨立呼吸,也就是既「出」且「生」,若出而非生(活著),即無意義,所以出生在法律上有特別意義。
出生前的胎兒:
因還不算是人,原則上,還沒有享受權利的資格,也就是法律上說的「無權利能力」,但胎兒將來會出生,為可以期待的事實,如忽視其存在,必造成不公平的後果,尤其是遺腹子時,如需等到出生,才認為有權利能力,才能繼承,則原有遺產已被繼承,將發生不能繼承的結果,所以,民法第7條有例外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權利的保護視為已出生」,也就是遺腹子還未出生,即可與其他人一起繼承遺產。另外,在刑法上亦認為胎兒還不是人,予以殺害,是犯「墮胎罪」。
出生後的嬰兒:
胎兒一經出生,法律就自然、當然賦予權利能力,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因此,出生的嬰兒自此即可繼承遺產;從父母姓,開始有本名,戶籍法並規定,出生後父母或其他適當的人需申請出生登記,若無故未登記,可以處以罰鍰。在刑法上,嬰兒已是「人」,若有殺害行為,除生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構成殺嬰罪外,就是犯殺人罪。
二、6歲: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2條的規定,6歲至15歲國民強迫入學,接受國民教育。
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未滿6歲的兒童不得觀賞保護級電影,6歲以上12歲未滿的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三、7歲:
依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有關的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為;7歲以上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其所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需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收養未滿7歲兒童,應由父母代為或代接受意思表示;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被收養,需經父母同意。又終止收養時,亦同。此外,收養時原則需有書面,但未滿7歲兒童被收養,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必立書面。
四、12歲:
法律上所稱的兒童與少年,以12歲為準;12歲未滿者為兒童,12歲以上18歲未滿者為少年,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又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另外,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
五、13歲:
工廠不得僱用13歲以下的男女為學徒(工廠法第57條)。
六、14歲:
刑法上刑事責任以14歲為準,未滿14歲的人其犯罪行為不罰,也就是不能判刑坐牢,而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規定來處理。另14歲以上,18歲以下的少年,若犯罪,得減輕其刑。
對14歲以下之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而與之性交者,是強制性交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未滿14歲的男、女性交,縱使得到該男、女同意,也是犯性侵害罪。又與未滿14歲的男、女為猥褻行為,縱使得到同意,也是犯猥褻罪。
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工廠不得僱用未滿14歲的男女為工人。此外,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為童工,只准從事輕便工作,不得從事危險及繁重工作(工廠法第5、6、7條)
七、15歲:
女未滿15歲,男未滿17歲,不得訂定婚約。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父母同意。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工商業不得僱用未滿15歲的人從事工作,但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為童工,不得使其工作超過8小時及在晚上8時至翌晨6時的時間工作,亦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工作。又僱主亦不得超收未滿15歲的人為技術生(勞動基準法第44條至48條,第64條)參加勞保的年齡,原則上為滿15歲(至65歲)。
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15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八、15歲:
女未滿16歲,男未滿18歲,不得結婚,否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當事人已達結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如女已滿16歲,男已滿18歲的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結婚,但從知悉日起已超過六月,或結婚已超過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
未滿16歲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與滿14歲,未滿16歲的男、女性交或猥褻行為的,縱得該男、女同意,仍犯性侵害罪。又若和誘未滿16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未滿16歲的人為性交易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滿16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勞動基準法第46條)
九、18歲:
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以引誘、媒介、協助等方法,使未滿18歲的人為性交易,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如果以之為經常性的業務,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又強暴、脅迫、買賣、質押使未滿18歲的人為性交易者,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若拍攝未滿18歲的人性交、猥褻等影片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滿18歲的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適用一般刑事訴訟法。
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國民年滿18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18歲者。違反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將售得之價金與所中獎金同額之款項,充作公益彩券盈餘。(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9條、第17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
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18歲者吸菸。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3條)
滿18歲者,得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未滿18歲之被告,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受刑人未滿18歲者,應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收容中滿18歲而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受刑人在18歲以上未滿23歲者,依其教育需要,得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
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18歲者進入。
滿18歲的人,才能觀賞限制級電影。
十、20歲:
滿20歲的人,有完全行為能力,為成年。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滿20歲,得參加農會漁會的會員、贊助會員及合作社社員。
滿20歲方得為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
滿20歲的人,才可以捐贈精子或卵子(人工生殖法)。
滿20歲方得為人民團體組織之發起人。
資料來源:年齡法律效果 — 實用法律知識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原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已有變動,已修改為現行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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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條文奉上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 80 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第 82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
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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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10歲弟弟,未得父母事前允許,要跟老闆買無敵鐵金剛1隻500元。
老闆一看弟弟,就知道他未成年。
老闆可依據民法第80條向他的父母催告,以確定其債權契約效力。
如果訂1個月期限結果父母都沒回應即不生效力,乃屬當然。
Q:想問民法82條,弟弟跟老闆的債權契約,老闆如何才能撤回呢?
->文義上來看,弟弟未經父母承認前,老闆得撤回,是不是也不用催告?
->但書說,「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老闆知道父母沒事前允許弟弟買無敵鐵金剛,不能撤回!
既然相對人知道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允許,不能撤回。
那麼和82條本文不就衝突了嗎?
82條本文:知道弟弟沒經允許,得選擇撤回。
82條但書:知道弟弟沒經允許,不能撤回!
民法82條令小弟十分困惑,但對各位來說,可能是小菜一疊。
以上,懇請版上大大們幫忙釐清疑惑。
祝福大家平安喜樂,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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