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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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80822TVBS 挨轟炒房 簽約後建商逼「降車位價、抬房單價」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DaS4gZnmyts 有民眾7月初買了新北市八里一棟新建案,建商卻2度要求她更改合約、調整價格比例,其中車位從125萬要降價成73萬,多出來的52萬要挪移到房價,藉此提升單坪價格,民眾...
雙方合意 在 李妍慧 Yen Hui Le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釋字807號宣告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您認同嗎?
上週五(20),大法官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淪為性別刻板印象的窠臼,宣告 #女工夜間條款 違憲。
釋字807號一出,立即引發正反兩方叫戰,有人認為這是為 #性別平等 開倒車,同時,也有不少人主張本釋字 #肯定女性勞動自主,讓工時約定回歸 #勞資雙方合意,#政府做好守門人角色。
#女工夜間條款 有他的時代意義,但現在雙薪家庭普遍,性別分工日漸平衡,很多女性朋友跟我說,將女性視為 #主要家務照護者 而訂立條款加以保障已經不適切,反可能成為現代女性 #自主決定上班時間、#決定家務勞動力的絆腳石!
身為職業婦女,相信你我一定都有很多夜間工作的經驗。妍慧肯定這次大法官釋憲的結果,更也要提醒大家: #法規的改變,並不必然帶來社會秩序的變革,真正要落實 #性別勞動平權,仍需要所有雇主正視勞資協商、正視育兒母親 #隱形工時 的壓力,真平權才可能真來臨!
#釋字807
#性別平等
#工作時間未來沒有性別限制
雙方合意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25: 那要如何找到這個軍事同盟終止代管?ROC可自行終止代管嗎?! 應該不行吧!?
A225:
#進階 #台澎小堅果社群內問答 #聖峰的回答
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
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
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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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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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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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雙方合意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80822TVBS 挨轟炒房 簽約後建商逼「降車位價、抬房單價」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DaS4gZnmyts
有民眾7月初買了新北市八里一棟新建案,建商卻2度要求她更改合約、調整價格比例,其中車位從125萬要降價成73萬,多出來的52萬要挪移到房價,藉此提升單坪價格,民眾就質疑車位本來就只值73萬元,是不是被建商欺騙,或是後續貸款、轉手可能都會出現問題。
記者 楊雅琳 張允曦 / 攝影 陳建銘 報導......↓
投訴人陳小姐:「會擔心說會不會因為說我房價提高了,土地單價提高了,我未來繳稅變得我們要繳比較多錢。」
陳小姐買了新北市八里這棟新建案,7月初簽約、12月底交屋,但是建商月底跟8月中都希望她可以降低車位價格,原先簽約時房屋總價897萬,房屋772萬、車位125萬,但建商要求總價不變、挪移比例,車位砍價變73萬、房屋824萬,直言自己根本沒要炒房,卻似乎變成建商抬價工具。
投訴人陳小姐:「那你總價應該也要砍吧,而不是說你要我們去調裡面的比例,我們就要直接給你調,消費者應該沒有這麼笨吧。」
投訴人說因為自己的房子是實品屋,原價本來就低認為建商想提高房價,除了實價登錄好看之外也利於銷售,有房仲指出,如果整個社區僅有稀少各戶挪價格,等於投訴人他房子單價高,未來轉手有困難,比較嚴重的是實價登錄可能涉嫌造假,如果被抓到代銷要罰15萬,未來新政策更可能罰至買賣雙方。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車位的總價的差距了不起就50萬、100萬,實際上可以影響房屋單價也不過一坪多了2、3萬,差距不會太大。」
另家房仲則說簽約後調整比例算是銷售手法的一種,還算常見,雙方合意就OK,更因為房屋總價不變貸款還是能照常,但如果是AB約,買低卻報高,就可能涉及貸款不實而觸法,買賣房屋可要多留意以免上當虧本。
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life/978562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8/08/180822tv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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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24三立 房東怪條件多 洗澡不能洗太久 租屋拒「設計科系」學生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mMR3XQxXuvA
在外租過房子多多少少都會碰到房東設下條件,最常見的限制性別、禁止養寵物,甚至有房仲業者聽過,有房東連宗教、政黨傾向都要管,甚至要求洗澡不要洗太久,不能是「設計科系」,就怕敲敲打打吵到人,但業者表示,房子是房東的,就算設下奇怪限制,只要雙方合意情況下,目前都無法可管。......↓
記者謝孟哲、田仁翔/台北報導
▲房東連洗澡時間都要列入管轄範圍內。(圖/翻攝自大學生了沒 YouTube)
綜藝節目片段:「房東先生,你怎麼在這邊!」
綜藝節目片段:「同學我跟妳說啦,雖然這裡是包水費得沒錯,但妳這樣洗這麼久,很浪費水對不對?」
綜藝節目,大學生分享租屋奇遇記,房東突然出現,連洗澡時間也有限制,外出租屋面對房東,怪條件可不少,租屋挑選房客,連政治傾向都要管。
▲有些房東連政治傾向都要管。
網路影片段:「告訴我現在幾點了?8點59分,現在剩1分鐘,你在唱啊再唱啊,到9點你還要繼續唱是不是?看清楚,講幾次了?9點以後不准發出聲音。」
租給年輕人怕開趴吵到人,有的房東甚至連宗教信仰也列入租屋條件。
▲房仲說明某些房東對信仰方面的條件。
房仲業者陳泰源:「(曾遇過)比如說某一些宗教信仰它是單一神的,它就是只有一個神,但是可能跟我們傳統華人滿天神佛的宗教信仰相衝突,他可能要拜公媽拜祖先,有一些祖先牌位、神明桌的地方要放,房東也禁止這樣的人進去住。」
房東租屋限制百百款,最常見的條件不外乎限制男女性別、限制飼養寵物,老年人年紀大租屋也有門檻,甚至住處的門禁,更激進一點可能還會看職業和收入,房東對房子擁有一定決定權,租不租得雙方合意才算數,租屋前最好看清楚房東條件,以免雙方不合拍,租屋租出一肚子氣。
(整理:實習編輯魏宸茜)
新聞網址→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41028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8/01/180124_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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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東森 向惡鄰說再見 租約附排除條款可無條件搬家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nxnuqHMR_yU
亮出鐮刀,砍破隔壁窗戶,天天敲牆壁,製造噪音,以上這些超級惡鄰居,你碰過嗎?
記者 任以芳、呂佳憲 採訪報導……↓
到底該怎麼預先防範?首先簽約前,記得多看多聽多聊聊,跟房東管委會、附近鄰居打探有沒有惡鄰居,萬一事後搬進去,惡鄰居才現形,也別慌。
如果遇到最常見的噪音怪客,像是故意敲打,走路太大聲,冷氣漏水,記得冷氣先扮柯南。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噪音的話,你就是帶著分貝機,然後同時用錄影的方式,溝通的過程當中,你都要留下紀錄。」
有些人還遇到開全武行的惡鄰居,只要動手動腳、惡言相向,通通錄影當證據。因為根據惡鄰條款,只要有3分之2住戶出席,4分之3以上住戶同意,就能趕走惡鄰居,只不過這條款,限適用於社區、公寓大廈,不適用於獨棟透天別墅。那還有什麼方式,可以避開惡鄰居?
記者 任以芳 :「如果你最近要租房子,記得把你的合約趕緊拿出來,再看一遍,要求房東幫你簽上“排除條款”,可以幫你遠離惡鄰居。」
很多租房族都不曉得,這樣附加的排除條款有多重要,只要一簽下去,不但能舉證惡鄰居,換來自由身。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只要是房東跟房客雙方合意,被惡鄰居騷擾的話,就算租約還沒有到期,你只要負舉證的責任,你就可以要求房東無息全額退還押金。」
如果社區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房東一樣都得同意房客搬家,無條件退還押金,所以建議租房族,簽約時,大膽的和房東簽下排除條款,為自己留條後路,和惡鄰居說掰掰。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7/03/170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