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假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假結束後又立刻辦離婚並在隔日再次跟同一人結婚,就這樣連續結了又離、離了又結、結了又離⋯⋯直到最後,累積共結婚4次、離婚3次,而據此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計32天,但公司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該名當事人便向勞動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而在經過勞檢後公司也因此受到處分,但又經銀行提起訴願,訴願會則認為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就開罰是有疑慮的,因此便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成功撤罰。
💍有關婚假的規範
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有撰寫過「超詳細懶人包!婚假使用說明」這篇文章,其中便有提到如果勞工離婚後再婚而既有結婚的事實的話,公司仍然應給予婚假。然而本件的情況相當特殊,一般社會大眾可能會認為當事人在請完婚假後又馬上離婚、再跟同一人結婚,可能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取得更多婚假天數,假如這樣的方式是可行且合法的話,這個員工很可能發明了「薪水永動機」,唯一的工作就是每隔一段時間跑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離婚就好了😂但事情當然沒這麼簡單,否則訴願會也不會因此撤銷勞動局的罰單了。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依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也是我們一般常聽到的「誠信原則」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在運用各項權利時,仍然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否則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但通常會從嚴認定)。
在本件的爭議中,除了從外觀上來看勞方的行為有符合權利濫用的可能性之外,依照臺北市政府 110年2月2日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所載,資方認為該名當事人「連續申請4次婚假均是與同一人離婚後旋即再結婚,係無法律真意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該等無效之結婚行為並非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得請假之正當事由,訴願人自得不予准假⋯⋯」。因此,資方其實是認為勞方第二次以後的結婚是根本性地無效,而不具有可請假的正當理由,所以才會拒絕給予後續的假期。
除此之外,在訴願決定書中也有看到勞動部的解釋令(系統查不到😅可能是勞動局開罰前覺得抖抖的所以發去問的),其中也有提到如果兩人在離婚時並無此「真意」,而只是形式上辦理離婚的話,該離婚情形應為無效,可往後滑參考第三張圖片節錄的內容。
總而言之,訴願會最後是認為勞動局應該詳加調查本案的勞工當事人是否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再加以判斷公司是否真的應受到處罰,因此而撤銷了這次的罰單,但勞動局未來是否會再次開罰或不再處分,可能還需要再關注是否有後續的消息。
看到這次的案例,不禁讓我們想到以前有部分讀者認為我們喜歡把簡單的事情弄得太複雜,但就是因為實務上真的有可能出現這種極端的案例,所以才需要實事求是啊🥺🥺🥺無論如何,看來這項「薪水永動機」的發明是不管用了啦,大家還是乖乖地上班,真的有需要時再以正當理由請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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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無效事由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院裡的真實案例,相信大家對這些情節並不陌生,幾乎在親朋好友的家庭裡,甚至在自己家庭裡都曾經遇見過。
案例裡的太太,一結婚就住進了夫家,跟公婆住在一起,她認爲公婆什麼事都要插手的習性讓她越來越難以忍受,於是向法院提出了判決離婚的請求。
在訴訟的過程中,她向法院表示:
一、 兩人婚後公婆什麼事都要管,當初渡蜜月的時候,夫妻本來跟旅行社訂好了歐洲之旅,訂金都付了,公婆卻不准,還威脅說夫妻倆如果真的去歐洲旅遊就要跟自己兒子斷絕父子關係,導致倆夫妻從新婚感情就出現裂痕。
二、 自己婚後要回娘家去參加娘家親人的生日慶祝,公婆卻不准,他們認為媳婦既然嫁到他們家,就應該一律不用理會娘家的事。
三、 婆婆一天到晚一直跟她強調以後神主牌位要放哪,重點就是要她婚後以夫家為主,甚至時常干涉她下廚做菜的細節、照顧小孩的方式,讓她操持家務上十分困擾。
四、 她有一次買了兩張音樂會門票要跟先生去聽,婆婆卻告訴她以後自己去聽就好了,不要找她兒子,先生居然也順從母親的意見,她曾經也嘗試與先生溝通過,但先生唯父母命是從,數度溝通後無效,導致她與先生間的感情產生巨大的裂縫。
五、 夫妻倆出門要經過公婆同意才可以出去,否則回來後公婆就會擺臉色。
由於公婆如此深度介入兩夫妻間的感情生活,先生的態度又十分軟弱,總是要求她忍耐自己父母的干涉,因此她再難與先生繼續維持婚姻關係。
而先生在法庭上則是表示,當時的歐洲蜜月之旅自己父母只是善意提醒以雙方當時的收入負擔太重,而父母的提醒也確實有理,所以兩個人才決定改到日本度蜜月,這是兩個人就經濟因素考慮後的理智決定,並非自己的父母反對所導致。
自己的父母從來沒有不准媳婦參加娘家人的生日節慶,而且事實上自己還曾多次陪同太太參加,只是因為自己是軍職人員,平常都不在家,假日回家想要好好休息,所以請太太如非必要,不要安排親戚餐會。
至於太太所提神主牌位的擺放,是因為母親畢竟是老一輩的人,偶然與媳婦談到家庭觀念方面相關議題時,有提起媳婦嫁入婆家後,依傳統習俗,身後的神主牌位依照臺灣民俗風情,應該安置於夫家,供日後子子孫孫參拜(反之嫁出的女兒百年後也不會列名娘家神主牌位,娘家子孫也不會奉祀),這是出自思源祭祀祖先的善良風俗民情,況且女生嫁入夫家後,本應以夫家生活為重心,自己母親這種想法應該也沒有不妥。
此外,太太根本很少下廚、音樂會後來他也有陪太太去參加,夫妻與父母同住本是一家人,外出跟在家的人告知,是基本禮儀(自己或父母外出也一樣會告在家的人),太太卻要說是限制她外出,外出還要公婆同意。平常太太出去從事鋼琴教學,女兒丟給婆婆照顧,三餐都是由婆婆煮好,由婆婆代為照顧女兒,平常婆婆也都讓媳婦先吃飯,等媳婦吃飽照顧孫女,婆婆才會去吃飯,婆婆這樣犧牲,不辭辛勞幫忙,太太卻為了離婚卻一再污衊婆婆,令人痛心。
看到這邊,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呢?
在這個案例當中,太太主張自己所受的委屈,已經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不堪配偶之直系親屬共同生活之虐待行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可是法官認為太太找來的證人是自己的母親,不免維護女兒,況且太太自己的母親既然沒跟兩夫妻同住,有關女兒跟公婆相處情形,都是聽女兒轉述而來,是否為實情,仍有疑問;加上太太所稱跟公婆不和的情形,多是生活細節上認知不同所產生的摩擦,情節也不嚴重,不能認定是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行為。
但是有關雙方所提出對過去種種事件的認知不同,太太自認深受委曲,先生則認父母沒有惡意,顯見雙方已經有溝通不良的狀況,即使太太多次反應無法適應與公婆共同生活,婚後共同生活時已經多次因故產生摩擦,希望夫妻能夠自行購屋遷出居住,先生則不以為然。
此後,雙方因太太與公婆相處問題產生爭執,並造成靴子分居,太太方面沒有放置與公婆溝通,就徑自移回娘家,造成兩人分居狀態,無益相處問題之解決,當然有不對的地方;而先生同為人夫與人子,是太太與父母間最親近之親屬,不能協調太太與父母間之相處問題,導致太太無法忍受而離家,分居後,也沒有積極提出解決方案以改善狀況,等同消極放任分分居狀態持續,也有不當;兩人既然都沒有思考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質,反而相互指摘,加深婚姻裂痕,最後一發不可收拾,應該對婚姻破綻負同等的責任,所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條規定,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決定雙方離婚。
其實,平心而論,在這場婚姻中,誰都有錯,誰都沒錯,案情是這麼的一般,這麼的家常,沒有灑狗血,沒有醫學院大悲劇。
不過比起度過地震戰爭,度過顛沛流離的患難夫妻,似乎越來越多的婚姻關係,斷送在婆媳關係不合上。
難道婚禮上誓言的堅貞愛情,其實脆弱地禁不起瑣碎的生活摩擦嗎?甚至這些摩擦還不是來自於夫妻之間。
我想,愛你一個人到底包含了什麼?包容或堅持,寬待或界線?是選擇,而不是答案。
離婚無效事由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元照讀書館《#論家事事件法中之婚姻訴訟事件──從實體法的觀點》
完整試聽影片: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iS=49009
‼家事事件法第52條將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稱之為婚姻事件,而此等事件屬於訴訟事件,因此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3條,將之稱為婚姻訴訟事件。由於民法關於結婚無效、結婚撤銷或離婚均設有明文規定,因此理解此等事件之意義較無爭議,但民法關於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事由,並無明文規定,關於此等事件之意義為何,有待檢討。
主講人
👨🏫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講 綱】
📍確認婚姻無效事件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撤銷婚姻事件
📍離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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