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我支持柯市府不要息事寧人!
無關非法竊聽,但事涉非法偷錄!
台北,柯市長執政四年多了,還有這種事情;我開始覺得高雄市,沒官做的哪些反撲可能更深、更黑!
今天下午淑慧在辦公室直擊這場質詢,覺得相當不可思議;質詢內容的真實性,是市府要面對的問題。
然而錄音檔的本身和洩漏的過程,已經涉及了多項違法行為!
到底是哪位「民」眾能偷錄、洩漏?
其實身份,市府應該已推敲出來了,因為張秘書長已經在答詢時,氣得講出「你叫某某民公布完整的錄音檔」了,面對那位「民眾」這樣惡意的行逕,市府不需要再息事寧人!
一、偷錄?違法!
若是市府官員,未經同意、偷錄他人談話,這已涉及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二,外泄公務會議內容錄音檔之違法。
公務人員服務法嚴格規定保密係公務員應盡義務之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即明確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所謂公務機密,廣義而言,係指公務上所持有之資料,如經洩漏,有危害國家安全、行政遂行或他人權利者。
公務員洩漏公務機密,不論是出於故意或是過失,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民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法規負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
民意代表得到情資並用以質詢,是她的監督之責;然而,我不認同公務同仁這種的洩密爆料的方式和動機。
這位洩密或偷錄者,#市府應該依法處理,報警偵查偷錄、洩密者。
因為偷錄者、洩密者,身份和心態都很可議,若當初覺得會議有涉及不法,直接提供檢調偵辦才是正道,為什麼半年後才洩漏提供給特定民代?
偷錄、隱而不發,都是存心不良、毫無公務道德和操守!
這種非法手段取得證據,就是毒樹毒果,就別自以爲正義。
不給糖(官)就搗亂?
#離職同仁仍有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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