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也能變離婚事由?!
夫妻離婚的原因有很多,像是 #外遇、#肢體暴力、#個性不合,這些通常會是 #訴請離婚 的事由。
有對夫妻結婚多年,妻子長期引用聖經來對丈夫進行日常的言語「關懷」,其中不少內容更是對其百般 #嘲諷、#謾罵,丈夫因為無法再繼續忍受這樣的言語攻擊,再加上認為妻子自結婚以來僅是為了從他身上得到錢財,夫妻關係早就名存實亡,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然而在訴訟過程中,妻子仍不罷休,繼續發送引用聖經內容罵人的電子郵件給丈夫,法院經審理,最後也同意雙方離婚。
其實在這個案例中,妻子長期對丈夫進行言語上的攻擊,儘管不是肢體上的暴力,但仍是 #言語精神上的暴力,雖然很多內容是引用聖經,但多數罵人或嘲諷的語句都只是聖經內容作為表面,實際上都是對丈夫的言語攻擊,而在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 這項法定離婚事由就是「#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這邊的虐待並非僅止於肢體暴力,精神上的虐待也在該款的範圍。
因此像是妻子這種長期的言語攻擊,其實就已經是屬於精神虐待的一種,因此丈夫是有理由去訴請離婚的,此外,因為兩人在個性上以及想法上有極大歧異,因此也可以用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的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來做為訴請離婚的依據。
雖然這個案例實際上與宗教信仰差異並沒有太多關聯性,不過在實務判決中真的有人是因為 #宗教信仰差異 離婚的,像是因為妻子信仰佛教,便逼迫全家人都要跟著吃素,假如知道丈夫或是小孩有吃肉,就會在他們面前不斷唸叨殺生不好等言語,讓小孩跟丈夫都難以忍受,最後逼得丈夫訴請離婚,因此法院認為雙方已經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判准離婚,所以實際上在宗教信仰方面的差異若導致家庭問題、婚姻失和,儘管宗教信仰不在法定事由中,仍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宗教信仰是 #個人自由,無論是兄弟姊妹間或是夫妻之間都一樣,每個人都有選擇信仰的權利,然而,若要強加自己的信仰在家人身上,這樣的行為真的就不太建議,畢竟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立的想法,不應該強迫大家都要有一樣的信仰方向,假如像是前面說的案例那樣,導致一個原本和諧的家庭破裂,夫妻之間產生衝突,這絕不是任何人所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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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的推薦目錄: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小知識時間
👩🏻🏫已婚者亂約人上摩鐵,配偶可以訴請 #離婚 嗎?
#PTT 上有網友爆料,某職棒球員瞞著妻子,趁她懷孕待產時,私下約隊友妹妹去飯店房間,貼文瞬間在網路上被瘋狂討論,因為爆料網友敘述的內容很直接地去影射某位球員,而被影射的球員妻子也在IG上發文,希望爆料者能將詳細內容說出來給大家一個交代,球員本人也說因為爆料導致家庭失和鬧離婚。
無論實情是否真實,假設真的有 #已婚 的丈夫私下約異性到飯店或是在外約炮,這樣的行為可以成為 #訴請離婚的事由 嗎?
在實務判決中,其實真的有類似案例經法院 #判決離婚 獲准喔!
該案例是發生在一對新婚夫妻身上,兩人結婚不到三個月,妻子無意間發現丈夫手機內竟然有跟傳播妹聊天的訊息,妻子好奇看了內容後,赫然發現丈夫原來有背著她在外面多次嘗試約炮,雖然丈夫說只是好玩,並未有與對方進行性交易,然而妻子感到心灰意冷,訴請法院離婚獲准。
儘管沒有實際發生性交易的結果,然而法院認為,丈夫在訊息內多次討價還價,還為了省下旅館費用,要求對方到租屋處,可知就算沒有真的性交易,但絕對不會是因為好玩而傳訊息的,加上妻子也已經表明不想繼續維持婚姻,因此法官認定雙方有 #難以維持婚姻 的重大事由,准予離婚。
從這案例來看,可以知道離婚的事由其實不一定要是 #法定十大事由 才能訴請離婚。
雖然丈夫並未實際發生性交易,但 背著妻子在外偷偷約炮,已經是違背 婚姻之中最重要的信任關係,嚴重傷害了妻子,可能有些人會為了家庭完整或是外界輿論選擇原諒。
但律師要告訴妳,妳才是被傷害的那個人,#你有決定是否要原諒的權利,不需要為了太多外在的束縛去影響自己。
假如因為這些眼光束縛而逼迫自己原諒,回到那個痛苦的婚姻關係中,對你來說並不會是最好的情況,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人生的權利,若一味地委曲求全,只會讓自己陷入更深的痛苦當中。
不如勇敢去擺脫它,走出一條屬於自己 的人生道路。
#懂得愛自己 #為自己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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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在 張庭律師《法律庭看聽》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分居久了,#婚就一定離得成 ?」
很多人抱持這樣的錯誤觀念。
其實就算是分居長達近二十年,還是有被法院駁回離婚請求的實際案例。
所以在對方不願意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而只能走判決離婚的情形下,千~萬~不~要~以為分居久了,婚就穩離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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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離不離得成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呢?
✔先講結論:
#分居 的情形,不管是用絕對還是相對離婚事由,#可責程度比較高的一方並沒有結束婚姻的權利。
(沒錯,跟上一篇的大邏輯一樣,其實這篇是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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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們可以簡單區分成兩種角色來歸納。
✔如果是「#被分居」的一方想離婚:
基本上只要能證明
1.「客觀上」對方未履行同居義務( 也就是 #雙方分居,不管是對方將人趕出家門,還是對方自行離家);
2.「主觀上」對方 #沒有正當理由卻拒絕同居。
1+2,可以構成絕對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被分居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立法者直接就在條文中把可責性設計進去了。
✔那如果是「#主動分居」的一方想離婚呢?
如果是主動分居的一方,通常不會構成上面說的絕對離婚事由(對方的主觀面就被打掉了),所以會去檢視有沒有相對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要離婚的話,就必須 證明 1.夫妻間有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2. #請求離婚的一方可責程度不能比較高。
而雙方長期分居,雖然有可能會讓法院認定雙方有 1.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但這時候法院就會進一步去討論,造成這段關係難以維持的原因,2.#誰的可責程度比較大?
一旦被認為是可責程度比較高的一方,離婚的請求就會被法院駁回。
(還記得上一篇的判決離婚運作說明嗎?)
所以主動分居卻又想離婚的一方,往往需要進一步去說服法院,之所以主動分居是有 #正當理由(例如有人身安全的疑慮),否則如果讓法院認為雙方長期分居導致婚姻難以維持的這個【果】,主要的【因】出在你主動分居身上,那要訴請離婚就會相對困難。
這也是為什麼前面說到,分居數年就一定離得成是個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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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我們前面說的結論:
#結束婚姻的權利不在可責性高的那方手上。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論?
可以想一下,如果外遇不回家的人,還可以主動提出要和原配離婚,對一般人而言應該是比較難接受的,這樣想,對於法律為什麼會這樣操作,就容易理解多了
所以,如果可責性比較高卻又想離婚的人,會比較建議走協議離婚的方式。
當然,離不離得成,就看條件怎麼開能讓對方願意簽字了。
當然這並不是所有人都認為這樣的 #有責主義 是好的,也有些人認為,如果婚姻都已經發生了問題,為了彌補可責性比較低的一方,堅持讓這段只剩表象的婚姻無法結束,其實也違反了婚姻的本質。
各位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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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在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的推薦與評價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