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教授劉靜怡女士真的是拼命地秀出自己的下限.....
小胖子看久了覺得劉女士因為被嘲笑就惱羞, 選擇丟棄專業, 站在綠色陣營裡面唱跳, 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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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yuanyustatement/posts/171134477893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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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元毓
這位台大教授劉靜怡,堂堂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還號稱專長「資訊法與電信法、人權法制、法律經濟分析」,竟然不知道台灣有個「公開資訊觀測站」,上面就可以免費下載各家上市櫃公司的年報、季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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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146sb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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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大學教授連這麼公開、多年存在且廣為人知的網路資源都不懂掌握運用,怎麼有資格教書啊?還法律經濟分析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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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笑的是,妳特地搞律師函要的2017年度年報,請問股東常會召開了嗎?從2006年以來,台灣大哥大股東常會均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後召開,至今日台灣大哥大公司甚至還未宣布今年股東常會召開時間,試問尚未召開股東常會之前,憑什麼妳就有特權「提前先要」年報?#不就是仗著自己台大教授光環才這樣公主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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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寫律師函的事務所也真夠丟法律人的臉了...超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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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補充:依證交法第36條(也是這位劉大教授引的條文)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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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3/8這位教授律師函的發文日期,是否已經超過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呢?還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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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還沒,台哥大公司有啥義務單單對你提供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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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每股才100多塊的公司,這位教授還要「集資購買零股」?台大教授收入還真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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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156172539672162&set=a.10150097052477162.285113.523622161&type=3&theater
電信 律師函 在 飆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歡迎 直銷的支持者 陳宥妤 我的粉絲團 我愛講什麼 我的自由 你可以去他們的粉絲團 不要來我這 我就喜歡講 我喜歡教 都不用錢 關你什麼事 你到我家 踩我的頭 你等等後果自負 我隨時可以讓你紅 在講一次 我的粉絲團 我做主 你支持他我看到過 你就繼續 健身界不是讓你們這種人 玩的 實力 專業 苦練 你們有一項? 整天吃80%練20% 直銷那一套 你帶種 繼續留 一流言有問題我馬上寄律師函 我跟我朋友電信警察連絡過了 歡迎你搗亂
還有臉到我家裡 跟我的 粉絲們 嘴 我的會員我的粉絲等同我的朋友
你繼續釣魚 網路戰鬥 是吧 今天你們可以 賣ㄚ賣的 老子我不能教大家
正確的觀念嗎?
什麼叫做網路IP 你不知道喔 呵呵呵呵呵呵
電信 律師函 在 愛爾達體育家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愛爾達世足最新聲明0622:
針對FIFA 函文,未來將會提供給法院做為文件,所以目前不便提供,請見諒,另本公司於6/21晚上六點四十五分看到年代對外聲明書指稱「年代公司拋開私權之紛爭,確保公共利益及收視權益,始於6月20日下午四點依法緊急向法院申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愛爾達公司繼續提供2014世足賽節目訊號,並獲法院許可裁定。」云云,首先法院並未許可年代「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法院是下裁定「緊急處置」,要求本公司於103年6月20日至103年6月26日期間不能斷訊。其次,在年代違約事證明確下,法院對本公司下裁定「緊急處置」之前,完全未給予本公司到庭或具狀陳述意見之機會,竟聽信年代片面之詞,對本公司下裁定緊急處置,令本公司非常難以接受。尤有甚者,本公司收到上開「緊急處置」裁定,是由年代法務於103年6月20日晚上約7:00左右親自將該裁定送到愛爾達,年代今日聲明書指稱其在6月20日下午四點依法緊急向法院申請云云,如果年代所述為真,則法院在如此匆促時間下,又完全未給予愛爾達到庭或具狀陳述意見之機會,逕下裁定「緊急處置」,似有不當之嫌。
又本公司所接獲法院的「緊急處置」民事裁定中,年代聲請意旨竟指出轉授權合約中所指「數位有缐電視」僅指網路電視平台(即MOD平台),並不包括有線電視業者另提供用戶得透過「數位機上盒」付費觀看額外之「付費頻道」之電視節目云云。年代欲向法院主張透過「數位機上盒」播放是愛爾達授權給年代的權利。但對照年代之前就凱擘事件發出的聲明指稱:「年代訊號發出後,接收端如何播出,非年代所能掌控,年代絕無與凱擘另訂數位轉播權合約。二、凱擘透過數位機上盒轉播,侵犯了愛爾達所屬的數位轉播權。」顯然年代早已清楚知道數位轉播權是本公司的權利。卻為了一己之私利而胡亂狡辯之惡劣行徑,令本公司搖頭嘆息。
愛爾達當初授權給年代的播出載具是「無線台」、「有線台」還有「衛星電視」頻道,但合約已清楚明確載明「數位有線電視」除外,即愛爾達並未授權年代於「數位有線電視」上播放世足賽,合約甚至明確規定年代轉授權之權利並不包括「數位有線電視」。年代若對無播放「數位有線電視」之權利有意見,年代就不該同意簽署,年代簽署後仍持續發訊號予包括凱擘在內等數位有線頻道播出世足賽,嚴重違反誠信。在本公司發律師函後,不但未見年代改正,甚至年代還請NCC於6月20日中午協助調解時,也不敢切結簽「年代未授權數位有線電視版權予凱擘等數位有線平台」之切結書,本公司對於年代收到律師函後口口聲聲說與愛爾達協商中,其實就是在玩兩面手法,拖延戰術,從未表達誠意改正或補授權。此更加證明年代為了一己之私利而胡亂狡辯也不是一次兩次、一天兩天的事了,本公司對於年代所作所為,深感不齒。
國際大型賽事節目版權不容任何理由侵犯,觀眾收視權益應以遵守法律規定播出合法授權節目為前提,不該將觀眾收視權益無線上綱,凌駕法律之上,藉此收取不當轉播利益。年代除了完全沒聚焦在他「事實故意違約侵權」之外,隨意牽扯「中華電信」,並「教育」普羅大眾,為了觀眾收視權益,可以枉顧合約授權範圍,可以無視法律規定;而包括凱擘在內等數位有線電視明知年代沒有世足賽「數位有線電視」權利,卻仍執意播出,這已嚴重觸法,本公司將依法律途徑追究年代及包括凱擘在內等數位有線電視一切民事及刑事之責。最後,年代違法事跡彰彰明甚,現在竟還為了本件無權轉授權他人於「數位有線電視」轉播世足賽一事,隨意牽扯觀眾收視權益云云,實屬荒謬。如本公司不處理年代違約事件,不斷年代訊號,將會使以後產生更多像年代之類的公司故意簽約取得一部分權利,再藉由法院緊急處置,獲得非法轉播之不當利益,迫使遵守版權約定之公司日後不敢取得國際大型賽事節目授權,FIFA無法控制世足賽節目版權,FIFA自不能坐視。FIFA為此強烈要求本公司慎重處理,如本公司處理不當,不排除以強硬方式切斷本公司播放世足賽訊號,此絕非台灣民眾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