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FANs潮流‧國際電動車發展趨勢(1)
📍近年來全球碳排放量逐年增加,導致世界各地極端氣候事件頻傳,而為了環境的永續發展,配合節能減碳的全球趨勢,許多國家將車輛電動化作為溫室氣體減量的重要政策。接下來,小助手就要跟大家分享電動車在國際的發展趨勢囉!😉
🚗電動車(Electric vehicle, EV)的種類
(一) 單一動力來源驅動
1⃣純電動車或電池電動車(Battery Electric Vehicle, BEV):僅使用充電電池的電力驅動馬達。
2⃣燃料電池車(Fuel cell vehicle, FCEV):藉由燃料電池把燃料如氫、甲烷等進行氧化還原反應,將化學能轉換成電能,用以驅動馬達。
(二) 混合動力車:使用兩種以上能量來源驅動的車輛。
1⃣油電混合動力車(Hybrid electric vehicle, HEV):使用汽油及內燃機+可充電電池及馬達兩種動力來源;如果充電電池可以使用外部電源充電則稱為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Plug-in HEV, PHEV)。
2⃣燃料電池和電池混合車:使用燃料電池及馬達+可充電電池及馬達兩種動力來源。
🚗電動車國際發展狀況(BEV和PHEV)
2016年全球電動車年度掛牌數為75.3萬輛,其中前5大分別為中國大陸33.6萬輛(44.6%)、美國16萬輛(21%)、挪威5萬輛(6.6%)、英國3.8萬輛(5%)、法國3萬輛(4%),而全球電動車累計數量(2005至2016)為201萬輛,占全球汽車總數0.2%。
🚗因應國際趨勢,我國目前推動「智慧電動車產業輔導推廣計畫」,協助跨部會溝通及資源整合,以推展國內電動車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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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070的網紅阿爸去哪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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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朋友法律小常識~
注意!這類型腳踏車若發生酒駕行為,仍會移送法辦。
《刑法》公共危險罪所規範的酒駕雖然未包括腳踏車或電動自行車,但一般社會大眾可能有許多人有錯誤觀念,以為電動機車不是機車,「只是加了馬達的腳踏車」,應不受酒駕法令拘束,警方強調「這個觀念大錯特錯」,民眾一定要扭轉過來。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規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再依照交通部與法務部解釋,電動機車與電動自行車都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如果駕駛有酒後駕車情況,員警必須依法移送檢方偵辦,再由檢察官與法官就具體個案認定處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條.
另外腳踏車則歸類於慢車...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電動機 車馬達 種類 在 王惠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生活法律小常識】
民眾不想酒後駕車觸法,選擇騎電動車或腳踏車,但是否真的可以免責呢?
臺灣飲酒文化盛行,相對導致酒駕肇事層出不窮,在接二連三發生多起引起社會大眾高度關注酒駕致人傷亡悲劇後,政府順應民意,加重酒駕刑責入法;酒駕降低標準及加重罰則新規定自102年6月13日起開始實施,除刑法第185條之3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並下修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且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的刑罰,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刑度也配合加重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也降低酒駕標準為每公升0.15毫克。
民眾不想酒後駕車觸法,以為電動車不是機車,「只是加了馬達的腳踏車」,應不受酒駕法令拘束,但這個觀念大錯特錯。
因電動機車屬機器腳踏車種類之一,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領牌照始得行駛道路,故駕駛人酒後駕駛電動機車,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之適用。
另外,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因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慢車種類,毋須申領牌照使用,而處罰條例雖未明文規定飲酒不得駕駛慢車之標準,但如果駕駛人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員警可就具體個案(如駕駛人有嘔吐、意識不清、站立不穩等),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處罰予以舉發,或依法務部於100年0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
至於腳踏自行車,以人力為主,不屬於「動力交通工具」,沒有酒測標準,也不會觸犯刑法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嫌,但腳踏車同樣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範,員警可就具體個案(如駕駛人有嘔吐、意識不清、站立不穩等),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處罰予以舉發,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旦肇事,員警會對騎士酒測,如果鑑定確認責任屬腳踏車騎士,同樣要負起肇事責任,包括刑事的過失致人受傷、過失致人死亡,還有民事損害賠償。
無論如何,提醒大家,喝酒上路就是危害自己也危害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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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這幾年小型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了
不只是外籍勞工朋友會去買來騎乘,很多台灣人也有了新選擇
既不用電動機車的高額購車費用,也不用駕照、不用稅金
不過還是要戴好安全帽並遵守交通規則
在台灣也有很多人抱怨常遇騎這種車的人成為馬路三寶
我是覺得不論交通工具的種類,總是會有不守規矩的人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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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JY-166S 電動自行車
馬達功率:800W
爬坡度:約18%
續航力:約30~35KM(載重與坡度皆有差異)
剎車:前後鼓煞
最高時速:依照法規,電動自行車最高速限為25km/h
輪胎尺寸:3.00-10
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
電池:有量科技鋰電池 52V13Ah 通過CNS檢驗 工研院STOBA防爆專利 防水等級I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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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