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導|社區小旅行 到底行不行】
#專題報導1 #社區小旅行 #地方創生年 #小鎮漫遊年
作家詹宏志曾在《旅行與讀書》一書中說,只有「旅行」與「讀書」能讓我們擁有超過一個「人生」。隨著網路資訊普及、消費型態轉變,越來越多人告別套裝式行程,轉向更具深度和靈魂的「社區小旅行」。
但台灣在高喊拚經濟、拚觀光的同時,社區小旅行仍處於灰色地帶,《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明訂:「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因而使人對社區小旅行產生疑慮,不禁要問,社區小旅行,到底行不行?
👉專題報導更深入:社區小旅行 到底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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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社區旅行行不行,請大家一起來關心】
昨天到新竹綠世界看草泥馬,今天在立院繼續嗡嗡嗡。 下半年第一天,除了關心長照扣除額與名模條款,還是要繼續關心小旅行哦!
上週我在立院召開分享會,邀請南澳部落青年嵬浪.斗力 來分享,他提到「我們大老遠請客人到我們的部落玩,難道還要他們自己去找吃的找住的嗎?」
這個矛盾出自於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 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 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 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 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我在民視異言堂的專題的發言重點是,發展觀光條例同條第三項一句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就把社區安排導覽及交通食宿,通通劃進「經營旅行業業務」的範圍,各種違法罰款還有行政法院的判決為證。
至於與旅行業合作,大家談的都很多了。例如設定團客與自由行目標客群的不同,一次可接待消費者人數的不同,尤其是小旅行的營收用來支持社區福利、生態保育,以及提供青年一個回家的機會,導致利潤分享的困難等,陳美惠老師說得很傳神:
「難道旅行業不做,社區發展就要停頓嗎?」
社區旅行,當然要繼續前行呀!
嵬浪.斗力 Wilang.Toli
陳美惠
社區小旅行合法化推動平台
→「談發展觀光條例對部落觀光發展的影響」研究成果分享會
https://reurl.cc/AraRe
→民視異言堂【社區旅行,禁止通行?】https://reurl.cc/3nWNl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特定地區小旅行合法納管,給年輕人一條活路】共同聲明,請幫忙連署!
您知道政府長期補助地方社區、農村、部落扎根工作,好不容易長出社區旅行、生態旅行等深度旅遊的果實,年輕人也真的回來了,正是讓社區自給自足,不再依賴政府補助,共享地方產業的經濟成果之時,卻因為發展觀光條例「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一條禁令,面臨違法營運,遭受檢舉罰款的威脅嗎?
為此,我與長期關心生態旅遊及社區發展的屏東科技大學森林系陳美惠教授,號召一批社區夥伴、業者,及關心這個議題的學者們,發起這次連署活動,希望中央聽到地方的聲音。
我們看見問題,也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目的不為檢討批判旅行業,而是給新發展出的產業一條合法營運的路,特定地區小旅行與旅行業可以共生共榮,消費者權益獲得保障,政府稅基增加,就業增加,全民共享新經濟發展果實。
我們提出具體訴求如下:
一、修訂發展觀光條例,新增特定地區小旅行專章。
二、或由支持輔導特定地區小旅行之部會,如有法源依據者,應修法納管(如農再條例);如無法源依據者(如文化部),應立專法或管理條例。
三、為因地制宜,法規應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登記與管理,其經營項目可包含交通食宿等。
四、訂定合適的履約保證及旅遊保險規範,保障消費者權益。
開放連署連署到現在約三天(2019/4/23,13:00),共同發起人已經有162人,連署人數909人,即將破千!
給地方一個永續發展的契機,打開年輕人回家的一條路,有賴你我共同的支持!
連署由此去→https://reurl.cc/lpRrv
相關連結:
【萬眾期盼的社區小旅行函釋,根本白忙一場 ?!】
→https://reurl.cc/Emndg
【我們是如何走上政府帶頭,鼓勵社區發展違法產業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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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評論網:「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的禁令,逼得返鄉青年回都市找工作】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6661
【UDN:生態旅遊推20年 修法還是沒解套】
→https://reurl.cc/Dxgze
【UDN:農村旅遊觸法政府無解 立委連署訂「小旅行專章」】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769256
【UDN:學者看法:政府納管 讓社區小旅行於法有據】
https://udn.com/news/story/11322/3775430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 在 型男老師李承峻- 【承峻老師講堂】案例探討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 。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 ... 上述法條明確告訴我們,不是旅行社不能經營這些業務 ...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 ... <看更多>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 在 網紅可經營旅行業觀光局急喊卡| 華視新聞20181107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之前觀光局為了推展觀光,放寬農村和網紅等 非旅行業者經營 國內旅遊,現在這政策急喊卡! 旅行業 是特許行業,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 相關 業務 ,交通部觀光局 ... ... <看更多>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 在 Re: [閒聊] 成立家庭個人旅遊工作室- 看板toberich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LILYFEN (旅遊合作)》之銘言:
: 起因 為自己喜歡戶旅行,也喜歡規劃行程,會到大家常去的點,但也喜歡找不一樣的點規劃
: 行程路線,也找當地私房小吃,想說有沒有可能找的到需要這樣的客戶,還有會有人願意合
: 作或成為夥伴嗎?如果可以也想籌備資金找贊助商
發展觀光條例
第二十六條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 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 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 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 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
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契約之格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旅行業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書格式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旅客者,
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旅客訂約。
第三十條
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金額調整時,原已核准設立之旅行業亦適用之。
旅客對旅行業者,因旅遊糾紛所生之債權,對前項保證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旅行業未依規定繳足保證金,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
屆期仍未繳納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
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
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經營。
旅行業管理辦法就不貼了,大多數網路上違規,
都是依照第五十五條之三被開罰。
乙種旅行社:國內旅遊為主。
甲種旅行社:國內外旅遊兼營 (不得設計行程交由其他旅行社販售)
綜合旅行社:兼營 (可設計行程外包給其他旅行社販售)
2015年九月資料,
乙種旅行社: 217間
甲種旅行社:2,398間
綜合旅行社: 129間
只要有招攬、接待、設計行程的事實,
就有被裁罰的可能性存在。
所以很多的部落格或粉絲團在經營實務上,都會採用"建議"二字規避,
再透過私下E-MAIL.網路訊息.電話等方式交付資料與收取費用。
不過如果想要真的成為一種商業模式,而非關起門來自HIGH,
可能還是需要先研究完相關法規,再貿然加入此類特許經營行業較佳。
以此一提案而言,可能尋找甲種或乙種旅行社靠行/借牌,
會是一種較好的方式,分成比例從 5% ~ 80% 都有聽過,
就看兩造如何簽約及談妥利潤分配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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