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調查,英國66%受訪者表示, 經常性的置身高壓工作下。 年均工時皆高於德國、法國與挪威。 英國1998年的WTR是一套將歐洲工時指令(European Working Time Directive)與部分的青年勞動力指令(Young Workers Directive)國內法化的立法,在此之前關於工時與休息的規定,大致上由個人契約內規範, WTR提供了一個法定的工時與休息框架,對於往後契約的協議有深遠的影響。以我們熟悉的25歲以上,全職工作(full time employment)的契約類型為例,這項立法確立了許多對於工時與休息時間保障的基準(基本要求的常態): 平均週工時不得超越48小時。平均夜間工作在24小時內不得超越8小時。夜間工作者有權利要求免費的健康檢查。短暫休息的權利,當日工作6小時後有20分鐘休息的權利。每日休息的權利,每日工作間(每24小時內)連續11小時休息的權利。每週休息的權利,每7天連續休息24小時,或,每14天連續休息48小時的權利。每年5.6週(28天)的帶薪休假權利。病假期間依舊計入年度帶薪休假增長的權利。 平均週工時不得超越48小時: 此平均值是以計算時間起點往前推17週的時間,並且不計入帶薪休假與病假期間。 英國對於「工作時間」的定義廣闊: 工作相關的學習訓練、工作中的旅行時間(例如,業務代表去見客戶的旅行時間)、工作午餐、在國外工作期間、給付的超時工作(overtime)、無給付的被要求的超時工作、在工作地點的待命時間、任何在契約內言明的工作時間、如果沒有固定的工作場所,那麼在工作日離開家門去工作與回家工作結束之間的時間。 加班工作竟然可以不用付薪資! 在法規上,超時工作(也就是超越契約上定義的normal working hours,超越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加班)並沒有任何規範,給予資方極大的彈性,唯一的規範是,發薪週期內(可從1天到31天)的平均小時工資不得低於全國生活工資(National Living Wage)。 依照法律規範,「超時工作屬於集體協商範圍」,根據BBC的報導,這種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最引人注意的是反社交工時antisocial hours(例如夜班與星期六日),這完全是職場的通稱,並沒有法律上的定義,大致上來說,一般會給付同等小時工資,或是15%-30%增額的小時薪資,或是再加以值班津貼(shift allowances)的方式來增加誘因。勞工不能被要求在週日工作,除非契約裡特別言明。勞工有權利事後選擇不要在週日工作,經由3個月預告期後,雇主不得拒絕。 上夜班要給我健康檢查喔! 平均夜間工作在24小時內不得超越8小時:夜間工作時段定義為,晚上11點起至隔天早上6點為止。在夜間工作時段工作滿三小時,即屬於「夜間工作者」,適用於開頭的額外工時限制(外加於原48小時限制,其計算方法亦以17週平均為期),只要滿足於在職場待命狀態,即屬於工作時間。但,需要24小時輪值的職務,例如醫院工作、保全工作,被排除於上述「夜間工作者」的額外保障。當「夜間工作者」,提出懷疑自己是否適合繼續夜間工作時,雇主需要提供免費相對應醫療檢查。當雇主在獲得醫生告知,該工作者有夜間工作所引起的健康問題時,在可能狀況下,必須轉換其到適當工作。 休假休息怎麼補? 勞工享有以下三種「連續休息(rest breaks)」的權利:其一,在「工作日」,如工作長達6小時以上,則工作間享有至少20分鐘的「連續休息」。其二,在「工作日間」,在下班後,勞工享有11小時的「連續休息」,例如晚上8點下班,則隔天最早可上班時間為早上7點。其三,週休,勞工享有週休的權利,以一週內連續24小時,或是雙週內連續48小時為選項。雇主可以要求勞工何時在工作日休息,但必須在工作日中間(不可以是一開始,或是一結束)。勞工休息可以離開工作場所,並且只要在休息結束前,收到雇主要求返回工作,即該次休息沒有完成,不計算。如連續休息因其他因素錯過,勞工得以要求「補休息」。一週的休息時數加總為平均90小時,但不計入上述的工作日中的短休息。 小菜鳥也有28天年假! 勞工每年有28天「法定帶薪休假」(年休假annual leave)的權利:雇主可以決定,國定假日(bank holidays)是否計算於此年休假中。法定休假為28天,不因為工作日少(例如一週上班四天而非五天)而減少(反之亦然)。雇主可以拒絕勞工在一特定時間休假,但雇主不得全然拒絕勞工休假。一般來說,勞工必須在希望休假期間兩倍時間前告知雇主,例如,休假一日必須在兩日前告知雇主。雇主可以告知在特定時間不得休假,但必須在相當於請求休假時間前告知勞工,例如拒絕對於兩週的休假請求,必須在兩週前告知勞工。年休假如在該年度沒有請完,8天為最大延期假期。如果因為疾病因素,則20天為最大延期假期。病假期間依舊計入年度帶薪休假增長的權利。帶薪休假的工資以請假前12週的平均給付工資做計算。 勞工簽不受保護條款是可以反悔的 在這之中,英國法規甚至提供,雇主與單一勞工(與週日工作一樣,皆為特例,其他條件則由集體協約的方式進行)選擇不受(opt-out 48 hours a week)平均週工時48小時限制的更大彈性。勞工可以在事後選擇反悔此項放棄保護的選擇,勞工7日前告知,或是如果有書面合約,則是勞工30日前告知雇主的狀況下,雇主不得拒絕。此處,交通運輸事業員工,沒有此選擇不受保護的權利,並由其他法規對於工作時數有更嚴格的規定。依照筆者所知的顧問行業,此項「選擇不受保護」的條款,是普遍的制式契約。相關報導也指稱,此條款,是常見合約的一部份,雖然勞工有事後反悔的機會。 本文資料有以下來源: is external) is external) is exte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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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對不起誰?》
復興航空突然宣布停航甚至解散,
震撼整個社會,
旅客固然唉唉叫,
之前旅展剛下訂單的客戶也是焦急不已,
最受傷的,
恐怕是一千多名員工丟了工作頓失倚靠~
面對各界質疑,
復興航空高層說法是,
每個月都虧損一兩億的情況下,
不得不停止營業,甚至解散,
特別是公司財務狀況,目前還是資產>負債,
這個時候處理,對員工比較好~
但是員工、旅客甚至媒體似乎都不買帳,
有的媒體還下標題:『不肖企業』!
我認為,
如果連復興航空這樣,
公司解散時已經準備好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提撥的公司,
都要被稱為不肖企業,
負責人是黑心負責人的話,
那我們怎麼看待那些淘空公司資產後一走了之的公司及負責人?
對!
你可以說復興航空不守誠信,
明明要倒了還在旅展賣機票給不知情的顧客,
你可以說復興航空不負責任,
臨時宣布停飛,導致一堆旅客無法出國或滯留海外,
但是在員工這一塊,
復興航空除了沒有在60天前通報大量解雇事件,
有行政瑕疵可以罰款之外,
你很難說他對員工不負責任!
任何一家企業都不能保證能夠永遠經營,
讓旗下員工做到退休,
復興航空前三季虧損22億,除以9個月270天,
幾乎每一天開門就燒掉800萬元,
我想任何一個老闆都沒辦法撐下去,
就算是做公益,
要求老闆一天燒800萬元做公益讓員工有飯吃,
也超出一般合理範圍,
以復興航空這樣的虧損程度,
倒閉是必然,只是時間問題!
那何時倒閉對員工最有利?
公司還有錢的時候!
公司還付得出資遣費的時候!
雖然復興航空董事長這麼說,大家聽了很刺耳,
但他講的是事實!
現在公司資產還大於負債,淨值還有幾十億時解散,
總比負債大於資產宣告破產來得好!
至於勞資協商部分,
目前公司立場是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勞工訴求則為:
1.資遣費以年資1年當作1個基數作為計算,另外加50萬作為補償
2.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公司應於60日前預告員工,
因此離職日應為明年1月21日。
等於是要求一個比法律規定更優惠的條件
先說第2點,
基本上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固然有
60天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
並公告揭示的規定,
但是這個條文並沒有取代勞基法第16條預告工資規定,
相關預告工資還是要回歸勞基法規定,
就是服務滿3年,在30天前預告,
公司沒有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就要給予30天預告工資~
至於第1點的部分,則是在勞基法外多要一點東西,
這個多要的程度,基本上是比勞基法多很多很多!
以一個新制員工而言,是資遣費double後再加50萬元!
如果你月薪6萬,服務8年,新制,
依照勞基法規定,資遣費你可以拿24萬
(6萬×0.5×8 = 24萬)
勞工現在要求的是24萬×2 + 50萬 = 98萬
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4倍,還有找!
那我真的不曉得是公司過份?還是員工要求過份?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下勞資協商機制使用的情況,
通常是老闆已經淘空公司並脫產,
再來跟勞工雙手一攤,說:「公司倒了,我沒錢!」
然後勞工很錯愕也很弱勢,
協商不成只能由主管機關出面喬一個"沒魚蝦也好"的方案,
讓勞工加減拿到一點東西~
復興航空這個案件,
則是公司說:「對不起我要解散了!
不過我有準備好錢,你的資遣費退休金提撥一毛都不會少!」
然後勞工說:「不夠不夠!
我還要多一點,資遣費基數比照舊制,再加50萬元!」
平心而論,復興航空處理勞工部分,算是有誠意的了!
至少離「不肖企業」,很遠很遠!
一昧的往公司或負責人身上潑髒水,實在沒必要~
如果願意負責的下場就是被緊抓不放,多索要東西,還要被潑髒水,
那每個老闆遇到這種事情就放給他爛,再一走了之好了!
反正只要公司經營不善倒了,你老闆就是該死,
至於老闆有沒有誠意有沒有拿錢出來,媒體或鄉民是不管的!
相關法條: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
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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