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文世界裡面,由於人們對民權的基本概念分得不是那麼仔細,甚至時有混淆,故普遍認為「示威」冠以「反政府」是理所當然的。而在獨裁者眼中,「反政府」字面就是「推翻政權」的意思,因此——黨官們一致將「2019年反政府示威」定性為「顛覆政權活動」。
這是一個好好的例子,說明失據的字義如何為失控的政治演繹提供了溫床。在法庭的控辯角力,大眾可以見到他們如何扭盡六壬將一些模糊字眼砌詞扭成自己想要的入罪意思,「將說話塞進別人的嘴巴」。在這種政治辯證的框架之下,要求基本自由也足以被提升到顛覆政權的程度。
另一邊廂,《紐約時報》今日卻因為一條新聞標題而被人圍插,皆因他們將古巴人對自由的呼喊降格成一種反政府的行為。看看留言就能理解《紐時》的用字為何會得罪大家:
It’s in English and the New York Times is an American newspaper. This was written for an American audience. Would have been better if they wrote “anti-regime” or “anti-tyranny” or “anti-dictatorship.”
Anti-Government???
They are protesting against a tyrannical regime whose incompetence and malice killed who knows how many people and they phrase it like that?
I’m old enough to remember when Freedom didn’t mean anti-government but anti-tyrant.
有人仍是不明白,反問道:「為甚麼爭取自由不是一句反政府口號呢?」
有人給予了一個強而有力的回答:
「Because it seems the NYT thinks wanting freedom is anti-government.」
她的意思是,像《紐時》這種同情卡斯特羅、為古巴共產政權背書的媒體,自然會把「爭取自由」視為一種反政府的行為,反映他們站在極權的角度說話,把捍衛基本自由權利的人民全都打成反政府分子。然而,政府本身的其中一個職責不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嗎?要求自由的人怎麼是反政府呢?
留言串裡面兩邊都在雞同鴨講,一邊把「政權」和「政府」劃上等號,認為《紐時》的標題無傷大雅;另一邊怒指古巴人所反的並不是政府,而是這個剝削了他們60年的共產政權,《紐時》該為誤稱他們反政府而道歉。一邊是不用分得那麼細,一邊堅持一個字也不能亂用。
自由是寫入憲法的應有之義,極權卻在灌輸大眾以為爭取自由是一種反政府行為,把政府和政權劃上等號,用這種致命的邏輯要求大眾放棄對自由的追求,營造一種偽對立:你要求自由,你就是不愛國;擁護國家,就要敵視爭取自由的人。
最終把爭取自由者全都塑造成威脅國家的敵人。
作者
顛覆國家政權罪例子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敢「意圖」顛覆政府!」——懲治叛亂與內亂罪】
若你出生在戒嚴時期的臺灣,那你可要好好思考人生。
-當好白血球的一些建議
「國家很像一個人的身體......人生了病,有白血球來比抗病菌,國家有了內憂外患......尤其是檢肅匪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單靠政府去做難免疏漏......人人都要盡力做國家的白血球,去消滅國家的病菌。」——出自前內政部調查局局長季源漙《防諜常識》
戒嚴時期的臺灣,當然容不得匪諜,但怎樣的人是匪諜?怎樣會被懷疑對國不忠?換句話說,你要怎麼當個好白血球?
第一個建議:燒掉馬列書籍。英文老師柯旗化因為朋友的案件被牽連,情治人員在他家搜到《唯物辯證法》,認定其思想左傾,有叛亂之嫌。
第二個建議:學學岳飛。有名的聖嚴法師曾待過軍中,當時盛行刺青效忠運動,聖嚴的長官問他要刺什麼,聖嚴說:「報國衛民,忠誠不二,心最要緊,何須刺字!」結果那長官說:「我看你是什麼人派來的吧!你說你是和尚,恐怕是一種身分的掩護吧!」
第三個建議:好好翻譯。作家柏楊翻譯「大力水手」漫畫時,把一段卜派演說的:「Fellows…...」翻譯成「全國軍民同胞們......」因此被認為影射蔣氏父子,而被調查局逮捕。柏楊說之後還被迫認了很多他沒做的「叛亂舉動」。
-懲治叛亂與內亂罪
除了潔身自愛,當時人人都有檢舉匪諜的義務,民眾如果「知匪不報」那可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責。
當然,還有一件事不能做,就是絕對不能「意圖」顛覆國家,不然很可能就是死刑上身。
戒嚴的那幾年,刑法是這樣規範內亂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其中「著手實行」並沒有具體的例子,所以非暴力的演說或文字都有可能被認為觸犯了內亂罪。
而且《懲治叛亂條例》又說:「犯刑法第 100 第 1 項......,處死刑。」這樣子把刑法與懲治叛亂條例搭配起來,不滿政府的言論就可能導致殺身之禍,進而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
後來成功推動內亂罪修法的學者林山田,曾經說過:「若只憑特定的政治言論就足以推翻政府, 那麼該檢討的是政府的施政,而非該政治言論。」
-臺灣監獄島
戒嚴時的政治犯形象不一,有真正的中共間諜,也有單純意見不合的人。比如一開頭提到的英文老師柯旗化,因為家裡被搜到《唯物辯證法》而被逮捕,雖然無罪,但還是被送去綠島強制勞動與思想改造一年多。
這不是他唯一一次入獄,之後又因為不滿政府的言論被盯上,多了很多莫須有的罪狀,比如預備叛亂、教唆竊盜,連泰源監獄暴動也歸咎他是主謀,但他根本沒參與。
柯旗化歷經了近十七年牢獄,他的家人同樣受盡社會恐懼,好像身處無形的監獄中。政府也不信任被有毒思想感染的柯旗化,為避免他出獄後「舊疾復發」,運用警察、線民等層層監視,除了避免反抗的可能,也試圖重建他的人際關係與道德生活。
從柯旗化的處境可以看到當時許多台灣人的動輒得咎:戒嚴時期來身在臺灣,不論你有沒有犯法,都像在巨大的監獄,被許多雙眼睛監視著,只要你有一點點不順政府的意,就有可能牢獄加身。
正因意識到不自由,所以才會追求自由。柯旗化本只是個老師,因為言論、被誣陷等理由而入獄,但他沒有因此噤聲,反而在出獄後,更大聲唱著他的心聲與期許:
「我譜出愛鄉的歌曲,希望臺灣永遠是自由的天地
願自由的歌聲,傳遍美麗的故鄉山河。」
—— 柯旗化〈自由的歌聲〉
-你怎麼看待言論自由的邊界呢?
言論有強大的力量,執政者總是擔心這股力量會威脅政權,所以才會處處限制。
解嚴至今數十年,已經享有言論自由的你會怎麼看待過往那段歷史?你認為言論自由應該有界限嗎?為了什麼樣的目的,可以對言論自由做出限制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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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國家政權罪例子 在 PassionTimes 熱血時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美領列舉99人被捕名單 斥港版國安法打壓異己】
就47名泛民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美國駐港領事館發聲明,指政治參與絕不應該是犯罪,認為檢控泛民事件證明「港版國安法」用來壓制異見,而非改善安全的又一例子。
美方繼續呼籲北京停止破壞香港的自治和民主進程,並堅持中國根據《中英聯合聲明》承擔的義務。
美國駐港領事館統計,自去年實施國安法以來,有99人涉案被捕,56人被起訴,並在網站列舉了被捕人士名單。
全文︰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03-02-2021/7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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