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民眾報告】第一會期成果正式上線!
立法院第二會期即將在9月18日開議,在開議之前,我們想先跟支持民眾黨的好朋友們報告一下,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在第一會期為民眾做了哪些福國利民的事情?
本黨團第一個會期,在防疫紓困、公共衛生、一憲二法、居住正義、財政紀律、公共安全、人權倡議、環境及土地正義、組織改造及司法改革上都有提出我們的法案,其中也包含大家關心的「公共衛生師法草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難民法草案」等等,總計提了52案,其中有43案完成一讀及6案完成三讀。
我們最先倡議「一憲二法」的修法主張,其中包含: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從20歲調降為18歲。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除了把選舉權從20歲調降為18歲外,也把被選舉門檻從23歲調降為18歲。
同時提案力促立法院於第一會期盡快先組成「修憲委員會」,獲得朝野各黨團支持,並在9月14日的朝野協商會議達成共識,共同簽署同意於第二會期依政黨比例組成第十屆「修憲委員會」。
在大家關心的居住正義問題上,我們也提出了三項重要法案,包含:
一、囤房稅: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房價公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81條修正草案
三、實價登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第29條及第40條修正草案
針對香港議題,我們也提出了「港澳條例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難民法草案」,司法改革方面,我們也提出了「兩制並行版的參審法」等重要時事議題法案。
第二會期,民眾黨團將會提出「財政紀律、廉能政治、國家治理、經濟發展、社會人權、國家安全、勞動權益、環境保護」等八大面向的修法規劃。
本黨團在這邊完整曝光第一會期的成果報告,在接下來的會期,民眾黨黨團也會持續全力以赴,為民眾謀更多福祉!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第一會期成績單看這裡:
https://issuu.com/tpp2020/docs/_______.pptx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
想看更多專業、不浪漫的影音內容嗎?
訂閱台灣民眾黨的Channel,開啟小鈴鐺,分享
https://bit.ly/36udSKP
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 在 作者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美國參議院通過了《香港問責法》(前稱《香港自治法》),暫時未知白宮要求修改的部分包括哪些。不妨透過議案文本中的審述,重溫一下22年來香港的自治如何被中共蠶食鯨吞:
(1)《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闡明了某些義務,並承諾中國政府就香港的未來作出的承諾。
(2)中國政府根據《聯合聲明》承擔的義務已編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中,該條約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簽署並在聯合國登記。
(3)中國政府根據《基本法》承擔的義務源自《聯合聲明》,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轉入中國的國內法,並被香港市民廣泛視為實然的一部分香港憲法。
(4)中國政府對香港的首要義務是承諾,根據《聯合聲明》第3b段,「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外交和國防事務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責任」。
(5)《基本法》的若干部分,包括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二條,都引用、加強和推斷了《聯合聲明》第3b段規定的義務。
(6)《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中央直轄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本市自行管理的事務」。
(7)《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明確規定,中國應承擔額外義務,以確保香港的「高度自治」。
(8)《聯合聲明》第3c段指出,《基本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進一步強調,香港「將被賦予行政,立法和獨立司法權,包括最終裁決」。
(9)中國政府多次採取了違反本條第(8)款所述義務的文字或意圖的行動,包括以下內容:
(A)199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翻了香港終審法院關於居留權的裁決。
(B)據稱,香港政府曾多次在中國政府的建議下,將支持香港和中國民主人權者禁止入境。
(C)儘管《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詳細規定了對干預香港事務的限制,但中聯辦仍在:
(i)公開表示支持香港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候選人;
(ii)就香港政府的各項政策及與香港有關的其他內部事務發表意見;和
(iii)於2020年4月17日斷言,中國駐香港聯絡處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均有權……就香港和內地事務進行監督……」,以確保正確執行《基本法》。
(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通過法律,要求香港通過禁止對中國國旗和國歌的不尊重對待的法律。
(E)中國國務院於2014年6月10日發佈白皮書,強調了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全面管轄權」,並指出香港必須由「愛國者」統治。
(F)中國政府已指示特工將綁架者帶到大陸,或以其他方式綁架了包括商人肖建華和書商桂敏海在內的香港居民。
(G)香港政府在中國政府的支持下提出了一項引渡法案,該法案將允許中國政府對在香港存在的任何個人提出並執行引渡請求,而不論其合法性如何。要求或在多大程度上損害了香港的司法獨立性。
(H)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言人說:「香港法律是否與《基本法》相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判斷和決定。沒有其他機構有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10)《聯合聲明》第3e段指出,《基本法》第5條進一步強調:「香港現行的社會和經濟制度將保持不變,生活方式也將保持不變。」
(11)中國政府多次採取了違反本節第(10)款所述義務的文字或意圖的行動,包括以下內容:
(A)2002年,中國政府向香港政府施壓,要求其在中小學引入「愛國」課程。
(B)中國和香港政府提議禁止討論中小學的香港獨立性和自決權,這侵犯了言論自由。
(C)香港政府規定,普通話而非粵語為香港學校的教學語言。
(D)中國政府和香港政府同意對每天向香港輸入內地移民實行每日配額,香港市民普遍認為這是使香港大陸化。
(12)《聯合聲明》第3e段經《基本法》第4、26、27、28、29、30、31、32、33、34和39條強調,法律將在香港確保人權及自由,涵蓋言論,新聞,集會,結社,旅行,運動,書信,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和宗教信仰。
(13)中國政府多次採取了違反本條第(12)款所述義務的文字或意圖的行動,包括以下內容:
(A)2003年2月26日,香港政府提出了一項國家安全法案,該法案將限制言論自由和其他受保護的權利。
(B)中聯辦已向香港企業施加壓力,要求不要在批評中港政府的報紙和雜誌上登廣告。
(C)香港警務處有選擇地阻撓反中港政府或其政策的示威抗議。
(D)香港政府拒絕為外國記者續簽工作簽證,據稱是因為接待了香港民族黨的發言人。
(E)香港司法部有選擇地起訴傘運領導人的案件,但沒有起訴2014年抗議活動中被指控使用過度武力的警官。
(F)2020年4月18日,香港警察部隊逮捕了14位知名的民主活動家和活動家,他們在組織於2019年8月18日舉行的抗議遊行中發揮了作用,其中近200萬人團結起來反對引渡草案。
(14)《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主張,行政長官和香港立法會議員的選舉應實行普選。
(15)中國政府多次採取了違反本節第(14)款所述義務的文字或意圖的行動,包括以下內容:
(A)200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新的反民主程序,限制了採用普選方式選舉香港行政長官。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07年12月29日作出的決定,該決定排除了2012年選舉中的普選權,並對何時以及是否實施普選權設置了限制。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14年8月31日作出的決定,限制了香港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序,這是採用普選的條件。
(D)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取消了六名當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E)2018年,香港政府取締了香港民族黨,並阻止了民主候選人的候選人資格。
(16)中國政府對香港的種種行徑(在香港附屬政府的支持下),已違反了本節規定的《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義務,據本節所闡述,已受到支持香港自治的香港人、美國人民和國際社會成員的深入關注。
======
請好好研讀文本,雖然我們無權干預美國對港政策之「內政」,但我們能在訴求和行動上作出呼應,例如要求中聯辦撤出香港,以呼應法案對中聯辦違反《基本法》的多項譴責;證明中共干預和破壞香港選舉,舉證讓他們受到制裁等等。制裁對象也包括任何協助這些侵犯自治者管理資產和交易的中港銀行機構,懲罰有禁止用美元結算、禁止美企來往、禁止交易美股等等,銀行是時候趁這個空檔重審是否繼續為中聯辦人員和中港官員提供貸款、按揭或資產轉移等服務,否則將受到連坐制裁。最極端的情況,是連累所有客戶都無法買賣美股和匯美金。
大家好好消化一下吧。
作者
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上個星期六,香港人還是迎來了預料中的大抓捕。
遺憾的是,依然有些人認為這是違法者咎由自取。這種「你違法你活該」的論調,完全忽略了在「違法」的表象之下,政治權力不對等,導致港人最終只能以集會遊行表達訴求乃至發揮影響力的事實;更忽略了「法律」所應該符合或內含的「價值」,以及香港政府是如何地Rule by Law而非Rule of Law。
就讓我節錄幾點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香港2013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定期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作為回應。更讓人難過的是,現今港府的作為和數年前被認為不當甚至難以接受的建議與遺憾相較,有過之而無不及。
-------
(前方編號為意見書的點次)
5.委員會注意到,中國香港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一般性和沒有任何限制的”,這項原則在中國香港的法院得到充分的確認和尊重(CCPR/C/CHN-HKG/3,第322段)。但委員會仍感到關切的是,一個由非司法機構對基本大法作出具約束力解釋的機制可能會削弱和破壞法治和司法獨立(第二和第十四條)。
中國香港應確保司法機構按照《公約》和法治原則妥當行使職能。它還應按照委員會先前的建議(CCPR/C/HKG/CO/2,第18段),確保對《基本法》的所有解釋,包括對選舉和公共事務問題的解釋,與《公約》完全相符。
6.委員會注意到,中國香港表示,有可能獲准於2017年對行政長官的產生和2020年對立法會的產生實行普遍的和平等的選舉制度。委員會表示關切的是,沒有為實行普選並確保人人有權投票和在不受不合理限制的情況下參選制定出明確的計畫,而且中國香港的立場是維持其對《公約》第二十五條(乙)項所作的保留(第二、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條)。
中國香港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作為優先事項,依照《公約》的規定,在今後的所有選舉中實行普遍的和平等的選舉制度。它應充分考慮到委員會關於參與公共事務和投票權以及平等參加公務權利的第25號一般性意見(1996年),就如何實行普遍的和平等的選舉制度並確保所有公民在新的選舉制度中能夠根據《公約》第二十五條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制定明確和詳細的計畫。還建議考慮採取步驟,撤回對《公約》第二十五條(乙)項所作的保留。
7.委員會感到遺憾的是,沒有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全面調查和監督受《公約》保障的權利遭受侵犯的情況。委員會還感到關切的是,以特定群體的權利為關注重點的團體為數過多,這會使中國香港在履行《公約》義務時難以取得更大的成效,並使其總體人權政策難以更加明確(第二條)。
中國香港應加強包括申訴專員和平等機會委員會在內的現有機構的許可權和獨立性。還建議改變目前這種其許可權不足以有效保護《公約》所有權利的機構為數過多的現象。此外,委員會重申其先前的建議CCPR/C/HKG/CO/2,第8段),請中國香港考慮按照《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巴黎原則》),建立一個人權機構,為該機構配備充足的財力和人力,使其擁有廣泛的許可權,涵蓋中國香港所接受的所有國際人權標準,並具有就針對公共當局侵犯人權提出的個別投訴進行審議和採取行動及執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職權。
8.委員會注意到,中國香港認為《刑事罪行(酷刑)條例》中的酷刑罪的定義符合國際標準,但委員會同意禁止酷刑委員會於2008年所表達的關切,即《條例》第2條第1款和第3條第4款的用語實際上有漏洞,可能會妨礙有效起訴酷刑行為,允許為酷刑行為提出辯解(第七條)。
中國香港應使其立法符合國際標準,特別應確認禁止酷刑的規定不可減損,從而按照《公約》第七條的規定,杜絕為酷刑罪行提出任何辯解的可能性。
10.委員會感到關切的是:(a)《公安條例》中的某些詞語,諸如“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非法集會”,其實際適用可能會造成對《公約》權利的過度限制;(b)越來越多的示威者被逮捕和起訴;和(c)警方在示威期間使用相機和攝像機(第十七和第二十一條)。
中國香港應確保《公安條例》的實施符合《公約》的規定。它還應為警方使用攝像器材進行記錄制定明確的準則,並允許公眾查閱這些準則。
11.委員會感到關切的是,有報告指警方人員違反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過度使用武力,特別是不當使用胡椒噴霧驅散示威以恢復秩序,明顯的事例是圍繞2011年7月1日的一年一度香港大遊行、2011年8月中國副總理的到訪和2012年7月中國國家主席的到訪舉行的示威(第七、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條)。
中國香港應加大努力,對警方人員進行使用武力的相稱性原則的培訓,其中充分考慮到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
12.委員會注意到法規框架強化了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的作用,但仍感到關切的是,對警方不端行為的調查仍由警方自己通過投訴員警課進行,監警會只具有監督和審查投訴員警課活動的諮詢和監督職能,而且監警會的成員由行政長官任命(第二和第七條)。
中國香港應採取必要措施,建立一個充分獨立的機制,有權對關於警方不當使用武力或其他濫權行為的投訴進行獨立、妥當和有效的調查,並有權作出關於對此類投訴開展的調查和調查結果的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13.委員會感到關切的是,有報告指出,中國香港的媒體和學術自由有所惡化,出現了逮捕、攻擊和騷擾記者和學者的情況(第十九和第二十五條)。
中國香港應按照委員會關於見解自由和言論自由的第34號一般性意見(2011年),採取有力措施,取消特別是針對媒體和學術界的言論自由施加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無理限制,為此採取有效步驟,包括調查攻擊記者事件,並落實公共機構獲取資訊的權利。
14.委員會注意到,中國香港準備按照執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新立法處理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但委員會仍感到關切的是,中國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內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的現有定義措辭寬泛(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條)。
中國香港應修訂其關於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的立法,使其充分符合《公約》的規定,並確保準備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制定的新立法與《公約》的規定完全相符。
圖片來源/立場新聞:【大搜捕】警拘李柱銘、吳靄儀、黎智英等 15 名民主派人士 涉去年反送中遊行集會
報導詳見👉https://reurl.cc/R4zLMn
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 在 特朗普簽香港人權法案,感恩節集會上有香港市民說「很驚訝」 的推薦與評價
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 香港人權 與民主 法案 》,規定國務卿每年審視 香港 自治情況,決定是否繼續給予 香港 特殊地位,包括是否繼續成為獨立關稅區, ... ... <看更多>
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 在 鄧肇峰Calvin Tang - //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 的推薦與評價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從上述可見,第(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