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國一制來臨!港版國安法突納入人大議程】
🇭🇰
▍過程
明天5.22是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 第三次會議開幕,今晚(5.21)是全國人大代表預備會
5.21下午,《香港01》獨家報導,指出將於預備會決議是否將港版國安法納入議程
晚間九點正式招開夜間記者會,正式宣布港版國安法納入第五項議程,具體內容將於明日人大會議提出,並於#七日後(5/28下週四)表決,之後再交由 #六月人大常委會 決定細節。
中國外交部發聲明表示,是為 #堵塞香港的國安漏洞,放在#《基本法》附件三 在港實施,直接繞過香港立法會。
📌人大議程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
▍法源依據
全國人大可以《基本法》第18條,對基本法附件三做出增減,全國人大也有權 #宣布緊急狀態 或發布 #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第18條(節錄)
「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
「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 #國防、#外交 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 #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罪刑
#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以及外部勢力干預
其中「恐怖活動」沒有在《基本法》23條規範之內,「港版國安法」也與《基本法》23條無關,是獨立一條新法,且會 #列出具體刑罰。
📌《基本法》23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3條爭議
港府曾於2002年嘗試推動立《基本法》23條,在2003年7月引發50萬市民遊行抗議,最終法案擱置於立法會。
而此次「港版國安法」是直接繞過立法會,直接由人大表決後,於附件三中在香港實施。
▍人大記者會
今晚人大記者會中,星島記者提問:「關於香港的議程,請問香港人大有什麼考慮?」
對方回答:「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是全國人民、包括香港同胞根本利益所在。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和分裂的一部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會根據需要行使憲法權力,從國家層面完善一國兩制。
關於這項議程具體內容,請關注明天早上全會。」
▍人民日報:人大審議國家安全法是維護一國兩制根本之策
「今屆人大會議將審議通過關於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舉措,也是維護「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根本之策。」
「毫無疑問,香港已經成為國家安全的一個突出風險點,「港獨」、「黑暴」、「攬炒」之所以愈演愈烈,分裂、顛覆、滲透、破壞之所以肆無忌憚,根本原因就在於此,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一日不補,「一國兩制」面臨的挑戰就無日無之。」
「國家安全立法屬於中央事權,在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受到現實威脅和嚴重損害、特區政府根本無法自行完成立法的情況下,中央主動從國家層面進行有關立法,正是為了補上國家安全存在的漏洞,把面臨脫軌危險的「一國兩制」拉回正軌,這既是不得已而為,也是權力和責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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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真的是香港很艱辛的一戰,突如其來的震撼彈令大家震怒悲痛,在九點前,香港社群如熱鍋螞蟻,開始呼籲大家趕快載VPN,各專頁也開始發「如果被屏蔽的話再去哪裡找」,甚至洗了一排「香港獨立」來測試「香港是否還在」(測試訊息有無被刪除)
甚至社群上開始傳出有人要自殺⋯拜託各位手足,留一口氣😭為這種政權不值得!
煲底見是我們的誓約!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香港 #一國兩制 #一國一制 #基本法 #國安法 #願榮光歸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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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Carey
圖:Jen
同時也有1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簡單來說,阿亮跟我在這件事情上有不同的消息來源,但兩個消息來源給的過程都是非常接近的。 這個過程讓人聽了真是無比感慨,在台灣,要做善事彌補政府政策的錯誤,用自己的時間,自己的金錢,自己的法務,自己的員工,還得要在衛福部門口罰站等到半夜,然後自己熬夜到半夜一兩點不能睡,只為了想要成就這個接近百億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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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地D料實準所以先share下
放心啦,跟住換上去果D,咪一樣樣
#落選區議員又有份
23條爭議 在 歪歪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解密《刑事罪行條例》如何激活廿三條的惡法奇謀】
✒️現時開始濫用《刑事罪行條例》告上法庭,很可能是為釋法鋪路,直接將《刑事罪行條例》激活成本地國安法
✒️檔案揭示英方法律顧問曾在草擬基本法廿三條時提示中方,可直接以港英《刑事罪行條例》就能實現國安法的辦法
✒️英方法律顧問曾在密檔強調,《刑事罪行條例》中對批評政權的權利 (the right to criticize the government) 保障才是條文關鍵,同時承認這條「殖民惡法」亦對表達自由有一定限制
✒️93年英方法律顧問提醒在97前要對《刑事罪行條例》盡快有個想法 (urgent thought),並認為當中指控會是其中最為麻煩的。
==內文==
近日,香港警察已經重新動用港英時代《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中「煽惑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進行拘捕,再次打開了啟動廿三條立法的序幕。然而經過反修例運動,對給政權的啟示很可能就是如何不作修例也能達成原本修例的目的,而其中一途會是透過建立法庭案例再招引人大釋法,直接將《刑事罪行條例》理解為屬中港關係相關條文,就能連立法會也不用審議通過,將《刑事罪行條例》中「英女皇」按《香港回歸條例》直接理解為「中央人民政府」,不用修例就能在香港立即激活國安法,或許會被中央認為是現時局面既便捷的權宜之策。自2014年雨傘以來,已見有建制派 (例如陳曼琪) 提出類似針對《刑事罪行條例》為宗主國「換換名字」的提議 [註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亦指香港越遲完成國家安全立法,「國家直接介入的可能亦會越來越顯得有必要」 [註二],可見這個主意已由一套潛在理論變成當前實質隱患,不可不察。
若翻查廿三條草擬階段時的英國解密檔案 [註三],可以看出這種「不修例立法」的想法,其實最早可塑源於英方對於基本法廿三條的解釋及意向。檔案揭示當年89年後中央「加辣」廿三條條文之際,英方法律顧問Paul Fifoot曾直接「過條橋」給中方法律顧問,提示中方基本法廿三條所指的「煽動」、「顛覆」的字眼,其實在既有《刑事罪行條例》9、10條已有所規定及體現,暗示透過直接將條例中「英女皇」的字眼應用為「中央人民政府」,不用另立國安法或如03年一樣大幅修訂《刑事罪行條例》,就能在本地法例找到符合廿三條「立法」的效果。但英方法律顧問卻注意到,中方就廿三條更可能不滿足於《刑事罪行條例》的刑罰,因在中國憲法中若是「煽動」、「顛覆」最高刑責可是終身監禁,故此估計最後未必如英方意向般訂立本地國安法。
今天,若然是按英方原意直接應用《刑事罪行條例》充當國安法,亦同時意味著需要跟從條例中9(2)對批評政權 (the right to criticize the government)的權利保障。但解密檔案中英方法律顧問亦有說並沒刻意向中方強調保障的部分,指這才是《刑事罪行條例》中處理「煽惑」及「顛覆」的精髓部分 (an essential part of any provision dealing with sedition and subversion)。這很可能是現時警方對《刑事罪行條例》的新應用策略時,透過濫告案例試圖銳意打破這條緊箍咒。
不像鄧炳強開始著意濫用《刑事罪行條例》,晚期港英政府逐步推行「自由化」(liberalization),主責香港法政事務的英方官員甚或忘記了這些「殖民惡法」。延續當年廿三條的爭論,解密檔案記述1990年支聯會曾在六四維園集會高呼「打倒李鵬」被中方發出外交照會 (Démarche),向英方政治顧問猛烈投訴其包庇反華勢力在港顛覆中國 [註四]。英方代表回覆指他們會強調香港是保障言論集會自由之地,但就被中方引出為何不用當年的《公安條例》作出拘捕,更反問英方如果是攻擊英國皇室及英國政府又會否有同等自由。
當時英方內部討論「口爽爽」在文書上說:「只要不違法,他們是有完整權利去相信任何領袖應被推翻,無論是戴卓爾夫人、衛奕信爵士或是英女皇。往往[香港]集會都直接針對英國與香港政府的。」(So long as they do not break the law, they have a perfect right to believe that any of our leaders should be overthrown whether it is Mrs Thatcher, Sir David Wilson or The Queen of England. More often than not demonstrations are directed against the British and Hong Kong government.) 這段被英方法律顧問Paul Fifoot隨即recap與溫馨提醒 (a caution of word),指其實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9(1)真的有就「煽動意圖」(sedition intention)對針對政權的言論自由有一定限制。雖然9(2)有些對針對政權言論的豁免,但法律顧問也懷疑「推翻英女皇」未必可被得到條文保障。(I suspect that "overthrowing The Queen of England" does not come within those exceptions)。
以上可見,如《刑事罪行條例》這類「殖民惡法」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不只是「備而不用」,有時就連一些英方官員自身都不察覺。英方法律顧問故在檔案中再度提醒不必「講太大」,否則會自損公信力。
及後,港英政府於1991年訂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列出大量與人權法有所衝突的殖民法律進行內部檢討,眾所皆知的包括公安條例、社團條例、教育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等等,並進行檢討及修改,當時已將「叛國」與「煽惑」放在與人權法具潛在不相容(possible inconsistency) 的檢討部分,需要在日後作出修訂,但當前工作只提及集中處理遊蕩罪[註五]。直到93年由關注97後表達自由的組織「第19條」(Article 19) 發表關於後97的重量級人權報告,重新指出廿三條的任意性及對人權自由的潛在危害,再度引起英方內部的爭議及討論。
在兩份專載有關「第19條」文件的最新解密檔案 [註六],可看出當年英方官員在回應該報告時,認為《刑事罪行條例》已經是給廿三條的本地法律概念參照。但英方法律顧問 Jill Barrett卻指出當中叛國、煽動等法律概念,是其中一個範疇日後會被提呈人大釋法,而中方亦近乎不可能會在97前跟英方討論這些「國家級任務」,故反過來提醒當時英方官員要在97前對諸如《刑事罪行條例》等國安相關的條文須盡快有個想法 (urgent thought),因為當中指控將會無可避免是其中一些最為麻煩的 (since this range of offences is bound to be one of the most troublesome in the future)。
今天特區政府刻意將《刑事罪行條例》中將被英方法律顧問形容為「最為麻煩」的法律概念,透過濫告區議會主席及查封網上Telegram群組而搬上法庭,究竟只是純粹警方借「殖民惡法」復仇,還是在為全國人大就條例中有關叛國、煽惑,與及港英留下來批評政權的自由保障等廿三條內容,鋪上一條釋法的不歸路,從而繞過林鄭及立法會立即實現一條刑罰較輕但更便利的本地國安法,更加令香港人在廿三條爭議上無險可守? 透過直接釋法繞過廿三條規定本地應自行立法的「旁門左道」,又是否會違反基本法廿三條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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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及檔案:
註一:文匯報,【依港現行法例可治「港獨」叛逆罪】
https://bit.ly/340R3NK
註二 : 蘋果日報,【饒戈平谷23條:港人治港非《基本法》本意】
https://bit.ly/2WVgfUc
註三 : 1989 FCO 40/2672 Relations between Hong Kong and China: Chinese charges of subversion in Hong Kong
註四 : 1990 FCO 40 2932 Political activism accusations of subversion in Hong Kong
註五 : 1990 FCO 40/3109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註六 : 1993 FCO 40 4116 Article XIX (lobby group for press freedom) and Hong Kong Journalist Associ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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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爭議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簡單來說,阿亮跟我在這件事情上有不同的消息來源,但兩個消息來源給的過程都是非常接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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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做公益事業,沒想到這麼卑微,而且一成功,政府馬上換了一張臉來收割,變成都是他們的功勞?!
這真是一個活生生的劇本【半澤直樹:疫苗風雲】,真希望有一天這個政府任期結束,參與其中的人可以把故事真相說出來,改編成恐怖電影。
【民間的功勞歸政府所有,政府的失敗是人民的責任。】誠哉斯言啊!
聽說中間有一度搞到台積電翻臉
這種東西你覺得可信度如何
我覺得蠻高的 為什麼
因為他們最後總是要兩岸都可以接受的方法
那人家大公司都有法務去做研究
台灣地區這個概念回來
當然你想也知道一定會有人有意見
行政體系有人有意見
然後因為這個東西實在太噹了
意思就是你刻意搞我
所以這些法務...
我們這樣講
你是一個法務不管你是台積電或是鴻海的法務
你什麼高度
你是從國際法國際商法的高度
結果如果有一個小官
也不算小官
總之某個小官
不行啊你這裡面有台灣地區
你服不服氣
台灣地區台積電跟鴻海
他們都研究過是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他都是於法有據的啦
那也是大陸可以接受
那當然他們想到的第一個就是說
你如果還有意見
我還要回去跟上海復星重談
那難度有多高啊
全部翻桌重來啊 是嘛
所以我聽說他就當場跟他講說
你如果真的還要再修這個
那我已經沒有那個心情在搞這個談判
我就都破局 對
那當然我們也看到我們疫苗短缺的危機
所以後來拍板就過了
因為郭董去談之前不是先闢謠
他說他絕對不會用中國台北
對 不行
因為他知道也不可能這樣
事實上這些人都是對兩岸有相當了解的
他們都研究過
法務也都研究過
所以我跟你講我坦白說
所以後來就去刁一些可以凸顯
台灣的一個管轄權
任何的內容比如說我舉例
比如說直接運送
那我們這邊曾經建議
用華航直飛到德國去取貨
那這個上海復星怎麼可能同意
你是國航
國航視同領土延伸
那後來雙方又協議
那就用德國DHL的貨機
所以我的意思說就是真的
一關一關來
我們剛剛在描述那個情形
反而變成郭台銘忍辱負重忍氣吞聲
到後來是台積電驚天一怒
才把這個局給推過去了
這跟兩個公司的人設不太相同
因為台積電大陸的認知也是他直通政府
所以如果兩岸有爭議的時候
台積電是唯一溝通代表
就基本上他認為郭台銘大概
跟小英政府這邊是說不上話的
所以台積電後來不是談回來
台灣地區什麼什麼嗎
我們這邊有意見
那他當然就說這個接下去
要重來很麻煩
那恐怕你另請高明吧
所以我說這個就是台灣的運氣
如果真的只有郭台銘去走
沒有台積電
那郭台銘可能也會僵在這個問題
因為你拿到的可能也是台灣地區這個名號
那你回來結果我們這邊的人
就跟你說我不接受就卡住了
這個他就已經很不爽
我跟你講台積電不爽很合理
為什麼 他是被人家拉出來的配角
他跟伴娘一樣 我講難聽一點
你不要聽政府在那邊唬爛
我聽到的過程是台積電真的是伴娘
是政府低聲下氣 一開始啦
可是因為他直通政府
台積電最後也因為要救人命
所以很認真的推法務
他們法務長不是都出來了
可是你想想看你伴娘忽然之間被人家刁
說你沒有資格站在伴郎旁邊
你是伴娘你生不生氣
而且就已經臨門一腳了
而且他的法務研究也認為
這個合乎中華民國的法律
結果你說你不要
我覺得這個東西
我們背後真的是滿紙荒唐言
一把辛酸淚
那個標籤也是嘛
標籤我們這邊是說
我們不能落入港澳模式
因為港澳模式就是用復必泰
所以我們絕對不能出現復必泰這三個字
這三個字是有毒是不是
我們這邊的認知就是說
這樣你就會說成港澳台
不過這一點復星也做了讓步
他後來就是用了一個新的標籤
我們先第一個這樣講
你看這是網友herbert0716
他說陳時中騙你
你不要以為拿掉標籤
或是換標籤有這麼簡單
不是
第一個所有東西都要有quality control
這裡的QC是品質管理
有人在稽查只要改一個字就要跑流程
QA審核過內部教育完畢
才能重新印製跟貼標
而且所有東西都要跑流程
跑完流程之後你在歐盟生產
要歐盟認證
你在美國生產要美國認證
你在日本生產要日本認證
所以絕對不是
陳時中講的什麼貼標籤
換貼標籤是中間最簡單一環
我們剛剛不是講到原廠生產嘛對不對
歐洲生產事實上新加坡在6月23號
他為了趕時間
因為復必泰本來就是印好的
所以本來就有做好的一些貨
那結果因為台灣硬不要
所以他們就直接給新加坡
那新加坡就在6月23號
就說給我給我
他是跟美國輝瑞買的
他還不是透過上海復星
結果他還寧可說那這筆貨先給我好了
竟然台灣不要 我們不在乎
那新加坡就想我先打再說
結果這一批復必泰
就是Comirnaty就直接運到新加坡去了
那我們的要再重印
我跟你講
我已經聽到我們這個中間有人放話
你們這一次所有干擾過
台灣這邊所有介入所有拖延的人
他說他已經把所有證據都收著了
你有種永遠不要選舉
你選舉哪一天他哪一天拿出來
那講到那個程度了我們也不能再透露了
這裡面還是有幾個立委
我們這樣講你今天要這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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