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講那首歌,亦更加沒有講別人是『抄』。我自己都被講咗好多年,所以我無謂去介意,但『抄』這個字,我覺得不是一個亂講是就是的詞彙。
以下文章我都提到,其實歌曲並沒有100%的原創的,亦希望藉此例子,盡量希望大家不要聽取太多危言聳聽的說話,用好自己的耳朵,用好自己的獨立思考去分析。
舉一個例子,Radiohead的第一首神曲《Creep》大家一定認識吧,因為這首歌實在太紅,曾經有很多爭議,有不少其他創作人控告Radiohead有抄襲成分,如果大家翻查《creep》的Wikipedia,現在writer的credit除了Radiohead,還有來自樂隊『The Hollies』的Albert Hammond與 Mike Hazlewood ,於1972 一首歌 "The Air That I Breathe"中有部份旋律跟"Creep" 相似。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Creep_(Radiohead_song)
難道Thom Yorke就是『抄』歌嗎?就是「死罪」嗎?理性去分析,不是。
家駒都講過,創作, 其實都是把自己曾經聽過的零碎聲音感覺,去用自己的方法去組合,創造一個自己的作品,不只是音樂,還有戲劇、畫作、設計等等, 無一不是一種以重組創新的方式去表達作品種的情緒、畫面及內容。
有可能相信Thom Yorke 曾經聽過 "The Air that I breathe", 成為他腦海其中一個零碎聲音, 而不自覺或不為意將那段旋律放於"Creep" 中,而The Hollies提出訴訟爭議, 不知他們打了幾多場官司, 最終radiohead 協議將他們的名字放於 Writer credit中,就這麼簡單的總結。
如果講返我自己,坦白的說可以同Thom Yorke 的那個處境類同,但當然我未去到可以被Bon Jovi或 Postal Service 提出訴訟那麼大牌(重申我之前真係未聽過Postal Service),但我只能夠說如你們要我加Bon Jovi及 Postal Service 於那兩首歌的writer credit,我是從來沒有問題的。
喜歡音樂都是因為喜歡聽歌手能唱出故事,聽樂手與樂器彈奏的共鳴,多點欣賞,少點人云亦云,不同的作品總有不同的性格味道, 喜歡便多聽,不喜歡便可少聽。
製作一首歌曲需要很長時間心機心血,盈利隨著時代的變遷已越來越少到近乎點數後位,所以任何一個爭議都只是「credit」上的問題 ,而不應該會是一個「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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