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講風紀股長可教化那案子的時候
很多人都在問要去哪裡查判決
有的人會說到司法院的判決查詢系統
但基本上我個人覺得那是個很不人性化(而且很醜)的界面
對一般民眾來說不是這麼好上手
這邊介紹你好藥
Lawsnote判決查詢系統
我自己平常查判決也都是用這個系統
使用方法就跟google一樣
在搜尋bar裡面打上你所知道的關鍵字
譬如兇手名字 案由 或是其他你所知道的相關字詞
風紀股長這件
輸入「黃仲佑」(兇嫌名稱) 跟風紀股長
就會跑出判決了
或是像之前我在影片裡面提到的豆漿案
輸入 豆漿 配偶 侵權
也就會跑出豆漿濃被認為暗指精液那件的判決囉
當然如果你知道判決字號也可以直接輸入字號
另外看判決的時候可以省略前面引用原告被告的說詞
直接拉到後面
有個「理由」或是「得心證之理由」
這後面才是法院判決的理由
最後lawsnote雖然很好用
但一個月只能免費查詢40筆
如果要查更多或是其他功能都要付年費
是說一般民眾一個月應該也不會查到那麼多筆就是了
以後大家看到很荒謬的司法新聞
不妨先把關鍵字拿去餵lawnote 先看看判決理由再決定要不要跟著罵囉
(網站連結放在留言 不然又會一堆人只轉到連結沒轉到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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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你知道判決字號也可以直接輸入字號
另外看判決的時候可以省略前面引用原告被告的說詞
直接拉到後面
有個「理由」或是「得心證之理由」
這後面才是法院判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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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查更多或是其他功能都要付年費
是說一般民眾一個月應該也不會查到那麼多筆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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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note被告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辯稱酒瓶打破吸入酒氣法官採信?-台灣記者素質世界低】
連假前看到這則新聞
「台北一名邱姓男子,去年2月開車上路時被警方攔查並測出酒測值0.21,當場被開出酒駕罰單和吊扣車輛、駕照。不過邱姓男子事後卻提起行政訴訟,向法官主張當時車內的酒瓶打翻,酒氣揮發後自己吸入才會酒測超標,還有指控員警行政程序不完全,法官最後採信這些證詞撤銷罰單,判決一出讓律師痛批實在太離譜。」
當時只是瞄過去 當時就心想媽的一定又是記者亂寫
今天查了一下判決內容
果然發現事實根本不是記者寫的這樣
邱姓男子的確有在訴訟中主張他的酒測值超標是因為打破酒瓶吸入酒氣
但法院根本沒有擦洨他講這些
主要撤銷罰單的原因
是因為「員警實施酒測過程未全程連續錄影,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要屬違法,故被告逕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款、第24條規定,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19,500元、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顯有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也就是員警在執法的的時候違反了行政程序的規定
沒有全程連續錄影
法院認為警察攔檢程序違法
因而撤銷罰單
跟什麼打破酒瓶吸入酒氣一點關係都沒有
法院也完全沒有採信
記者根本判決看到一半見獵心喜就隨便亂寫
然後我不知道是哪個律師在痛批
希望律師痛批之前也可以把判決先看完再痛批
不然實在糗糗的
另外三立新聞已經偷偷把這則新聞下架了
但還是請大家幫忙轉發分享
不要讓看到這則錯誤新聞的人加深對司法的不信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533號判決
#記者應該全部加入lawsnote會員就可以使用直接點選法院見解的功能
#就不會蠢到把當事人主張直接寫成法院判決
#laws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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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note被告 在 [新聞] 被罵「垃圾」踼出群組求償10萬「我不認- 看板Railway 的推薦與評價
被罵「垃圾」踼出群組求償10萬 「我不認識他」判免賠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926/1266768.htm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鐵1名員工不滿同事從台鐵產業工會高雄運務段的LINE群組把他踢出去,還在群組上說
「垃圾被踢出去了」,自認名譽人格受辱,提告向對方求償10萬元,法院審理時,被告辯
稱踢出群組者不只告訴人1人、說垃圾並非針對告訴人,他也不認識告訴人,法官採信被
告說詞判免賠,全案可上訴。
告訴人主張被告於2016年11月29日深夜操作LINE,把使用暱稱「C…」的他踢出台鐵產業
工會高雄運務段的群組,隔天上午被告在群組上說「垃圾被踢出去了」。被告這麼做已損
害他的名譽與人格,因此提告求償10萬元。
法院審理時被告反駁說他確有把一名暱稱「C…」的群友退出台鐵高雄運務段群組,也在
群組上說「有些人知道運務段有1位亂投訴的垃圾,昨天我已把他踢出去了」,會這麼做
是因他是群組幹部,有保護成員責任,他並不認識「C…」這個人,也不知道「C…」身分
是告訴人。
被告說群組成員有數百人,他踢出的成員不只告訴人1人,還有多人也被踢出群組,他也
不是針對原告批評是垃圾,並沒有誹謗原告的意圖;原告對他提妨害名譽刑事告訴,檢方
已不起訴確定,告訴人求償沒有理由。
法官認為係爭之台鐵員工群組成員有300多人,人數經常變動,讓何人退出並非被告1人權
限,其他人也可操作讓人退出,難認踢出群組的行為即構成妨害名譽行為;且原告在群組
係以暱稱,沒有正式姓名與照片,被告主張不知道「C…」」就是告訴人,也無其他事證
可證原告知道「C…」就是告訴人,法官也無從認定「C…」的身分。
法官認為被告在群組並未指名道姓點名謾罵,而LINE顯示帳號與暱稱,一般人難以辨識其
真實身分,被告未指名道姓,實不能說被告所罵的內容是指告訴人,且告訴人也未提出名
譽受損相關事證佐證,告訴人無法據此向被告求償,判免賠。
判決全文
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5b7cc03b498cdbab5174c0cb?t=2843761671
延伸閱讀
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5ba095cf498cdbab518bcca3?t=284376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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