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哲法 Jurisprudence 漫談】法治是社會事實非美德
沒有多少個以文明自詡的社會會否定法治的重要性。事實上連專權不民主的中共也強調要發展法治。但回到基本上如何定義法治是甚麼一回事就從無一致意見。自然法學派將法治與道德直接掛鉤,視法律之上有更高的道德價值,本欄早作介紹。與之對立的,以科學精神為本的實證主義(positivism),本欄也已經介紹多位古典學者的學說,今天介紹當代深具影響力法律學者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 1939-)的一篇文章:法治與其美德(The Rule of Law and its Virtue 1997)。
論者笑說拉茲是文不對題,筆者亦有同感,拉茲要說的是他認為法治根本只是有少許的美德。他的學說與其他實證主義者一樣認為法律與道德無關。他認為法律只是一種社會事實(Social facts)。守法就是守法,是社會的運作。他的說法不會人人同意,但哲學上完全顛覆了一般人的認知,令人啞口無言。
他說:一個非民主的國家的法律制度,可出現對人權的否定,國家貧窮,族群隔離,男女不平等,及宗教迫害;但還是可以好好地遵守法治的基本原則。(Conformity to the rule of Law)
他又說,法治常被形容為政府依法不依人辦事。(Government by Law and Not by Man)又說政府依法授權,行事皆需有法律為基礎,這只是同義反覆的謬誤!(tautology)法以權力為基礎,權力生出法律,這就是法治嗎?這只是政治!政權生出法律,然後自稱依法治辦事而已,法治在這情況下只是同義反覆,是重覆的說話,不是甚麼政治理想!
作為一位猶太人法學理論家,拉茲並不是否定法治,他也為法治下了清晰有價值的定義:
(一)法律只能針對未來,不能追溯,要公開及清楚;
(二)法律要穩定,不能時時或突然改變;
(三)立法要依循公開穩定清楚及一般性的原則;
(四)司法要能獨立;
(五)要有公平公開的審訊制度;
(六)人人皆可容易地到法庭求取公道;
(七)法庭有司法覆核權力;
(八)執法者不能有特權影響法制。
很明顯拉茲所提的法治八大項目也就是我們一般所理解的法治原則,但他只是從技術的角度而不是道德的角度看法治是甚麼。依從法治原則可減少有權者濫用權力,人民守法也只是責任,並不存在道德問題。◇
【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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