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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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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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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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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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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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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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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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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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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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特蘭大的按摩院發生槍擊事件,造成八人死亡,其中多數為亞裔女性,警方雖然還沒有定調這是針對亞裔的仇恨犯罪,但我之前就分享過,雖然在疫情發生之後對於亞裔臉孔的仇恨明顯增加,但是在美國對亞裔的歧視,一直都在。
這是一名台灣網友與我分享的照片,他在2019年參訪紐約的聯合國總部的時候,在換證的地方,中文名字叫Chi Yi的他,硬生生被打成Ching Chung,發音類似ching chong,這個字在美國是一個貶義詞,經常被拿來嘲弄說中文的人、華裔甚至黃皮膚的人。
而堂堂聯合國的換證人員,竟然做出這種事情?看到這張照片我真的感到相當震驚跟憤怒,而且事發當時,我人甚至還做在那棟辦公室實習!這個網友竟然能忍到現在,真的證實了我們從小被教導「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這套,在美國也這樣用就真的會被吃得死死的。
在美國,亞裔常常被稱之為「模範少數族群」,聽起來好像領了什麼乖寶寶獎狀一樣,乍聽起來好像很值得驕傲,但其實這就是在講亞洲人不吵不鬧,是個模範族群,而這種刻板印象會在不同的少數族裔群體之間產生對立,好像在暗示「非模範」的族裔沒有達到模範族裔取得的成就是他們自己的錯,也間接成為亞裔族群變成仇恨犯罪的攻擊目標。
所以我在這裡呼籲大家,不要再當乖乖牌,如果想要停止歧視,就要把亞裔的聲音發出去,這次的事件希望聯合國給個公道,如何讓聯合國聽到我們的聲音?請參考我之前在聯合國實習觀察到的insight⇨https://is.gd/UkoxPG
United Nations
#StopAsianHate
#照片經網友同意分享
#支持提告聯合國
united nations中文 在 US Taiwan Watch: 美國台灣觀測站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參院無異議通過孔子法案】
美國時間週五,參議院無異議通過孔子法案(Concerns Over Nations Funding University Campus Institut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ct, 簡稱CONFUCIUS Act)
美國國會的法案常常都會這樣子藏頭,這次也是發揮了十足的創意。
這個法案的內容很簡單明瞭:首先定義孔子學院是中國政府直接或間接出資的文化機構,第二提出三大項規定:
1、如果一所大學要和孔子學院合作,那麼這所大學必須確保孔子學院不會影響到學校的言論自由(例:孔子學院會禁止老師和同學談論台灣、新疆、西藏等議題)。
2、不准許孔子學院在校內執行外國法律(孔子學院規定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中國法律,甚至還會要求參加相關活動的人遵守)。
3、確保該大學必須要能夠對孔子學院的經費、人事、教學內容、教學活動掌有全部的控制權力(目前大多數孔子學院拒絕讓學校審核其教學內容和經費使用)。
如果學校做不到的話,將會被懲罰不能再拿聯邦政府的補助款。
上個月有一則新聞說拜登政府拿掉了對孔子學院的財務揭露限制,但其實這是由於政黨輪替後,按照慣例把還未通過審查的政策 給撤下來(川普政府在卸任前的一個月才提出該項規定,故仍有相當的審查程序要走,更多請見:https://reurl.cc/o9y38V)。
我們先前提到過,在眾多與中國相關的政策辯論中,針對孔子學院的討論應該是各界最有共識的,不管是國會議員還是候任官員們都表示,孔子學院很有問題。現在國會的動作比行政部門還要快,由參院通過這樣的法案,提交給眾院來審(註:拜登提名的教育部長Miguel Cardona剛於3月1日獲得參院通過任命案)。
這個法案會牽涉到大約500所高中以下學校及65所大專院校。另外,根據媒體Axios的報導(https://reurl.cc/nnZl82) ,一份國會調查報告指出,有超過七成以上的學校,每年收到來自中國政府出資單位的贊助款項超過25萬美元,但其中有很多沒有申報。
📌 一般來說
美國並不會直接禁掉外國媒體和學術單位,過去美國行政部門採取最重的管制方式包括:宣告該機構為外國代表機構,要求財務揭露等等。現在國會也是這樣做。
在川普時期就宣告很多家中國媒體是「外國代理人」,而不能再隨意利用所謂的言論自由來進行宣傳,且各項活動都必須要報備給國務院。對孔子學院的處置也是如此,去年8月將孔子學院歸類為「外國代表機構」(foreign mission)。
大概從2014年開始就已經有學者指出孔子學院對學術自由可能造成的影響,最早的報告之一,可以追溯到「全美教授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AAUP)所發表的報告(https://reurl.cc/e9yoMR) 。2019年初,參院兩黨議員組成的調查委員會發布報告指出(https://reurl.cc/MZjo3n) ,孔子學院在美國學校內的運作嚴重地缺乏透明度,而且也沒有「對等」(意思是說各大學給予他們太大的權限,而美國的學術機構從來不能在中國這樣子做),讓孔子學院在各學校內進行文化活動(甚至,有很多政治宣傳活動)。
在2019年十二月通過的國防授權法案(2020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NDAA)當中,包裹通過了一項法案,是要限制孔子學院在各級學校內的部份權限。這應是國會首次對孔子學院的行為提出規範,而現在參院所提出的法案是要進一步規範孔子學院的透明度。在去年也曾經有類似提案,但因為選舉期間而沒有推進,國會換屆之後法案就要重新再來過。
在美國的孔子學院被全面檢討的同時,台灣方面也要趕快準備接上中文教育的空缺!
📌 來複習一下什麼叫做「無異議通過」,這是參院的一個特殊規則
【「台北法」通過參院院會:什麼是「無異議」?】
https://reurl.cc/v5vx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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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中文 在 吳鳳Rifat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台灣優異的防疫表現被各國報導,包含我的家鄉土耳其。這星期土耳其知名主持人Cuneyt Ozdemir 在他的網路節目中訪問我。他很好奇台灣防疫為什麼可以做這麼好?我也用土耳其文跟他分享臺灣的真實狀況。
這個節目2天不到累積20幾萬人看。希望透過他的節目跟影響力把台灣介紹給更多土耳其人認識。也歡迎你們把這隻影片分享出去,讓世界知道TAIWAN CAN HELP💪
#Taiwan #專訪 #土耳其
Cüneyt Özdemir的完整報導連結 👉 https://reurl.cc/X6m84e
我的專訪在38 分鐘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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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中文 在 吳鳳Rifat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WHO 秘書長譚德塞的錯誤判斷、隱瞞、偏頗讓整個世界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但最可怕的是,他不知悔改,還進一步污衊台灣!世界需要更公正的WHO!這個影片我想讓全世界知道他的黑暗歷史,也請幫忙分享,讓更多人到Chage網站連署(https://reurl.cc/MvNnm4)一起下架他!🇹🇼 【以下我已翻成9種語言,歡迎你們繼續接力】
#WHO #TedrosAdhanom #Coronavirus
Director General of WHO 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 under estimated the coronavirus (COVID-19) and deceived world。World needs fair and equal WHO。Besides,Taiwan should not be excluded from WHO for any political reasons. I invite you all send your petitions and call him resign from his post.🇬🇧
Dünya Sağlık Örgütü (WHO) lideri Tedros Adhanom kendisine verilen görevi kötüye kullanarak Corona virüsünün Çin‘den tüm dünyaya yayılması sırasında hayati önem taşıyan kararları kasıtlı olarak geç almış ve virüsün zararlarının katlanarak artmasına neden olmuştur. Tedros aynı zamanda dünyanın en gelişmiş sağlık sistemlerinden birine sahip olan Tayvan’ın siyasi nedenlerle dışlanmasında da baş rol oynamaktadır. Lütfen bu duruma sessiz kalmayın ve change org sayfası aracılığı ile imza kampanyasına katılarak Tedros‘un istifasını destekleyen dilekçenizi gönderin🇹🇷
El Director General de la OMS, 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 calculó el coronavirus (COVID-19) y el mundo engañado. El mundo necesita una OMS justa e igual. Además, Taiwán no debe ser excluido de la OMS por ningún motivo político. Los invito a todos a enviar sus peticiones y llamarlo a renunciar a su cargo 🇪🇸
Der Generaldirektor der WHO, 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 unterschätzte das Coronavirus (COVID-19) und führte damit die Welt in die Irre. Die Welt braucht eine faire und gleichberechtigte WHO. Außerdem sollte Taiwan aus politischen Gründen nicht von der WHO ausgeschlossen werden. Ich bitte Sie Ihre Petitionen zuzusenden, um ihn von seinem Posten zurückzutreten zu lassen.🇩🇪
Generaldirektör för WHO, 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 underskattade coronavirus (COVID-19) och förvillade världen. Världen behöver rättvis och jämlik WHO. Dessutom bör Taiwan inte uteslutas från WHO på grund av politiska skäl. Jag bjuder in er alla att skicka era petitioner och uppmana honom att lämna sin tjänst.🇸🇪
Генеральный директор ВОЗ Тедрос Адханом Гебрейесус недооценил коронавирус (COVID-19) и обманул этим мир - миру нужна справедливая и равная ВОЗ. Кроме того несмотря на политическую обстановку Тайвань не следует исключать из ВОЗ. Я приглашаю всех Вас прислать свои петиции и предложить ему подать в отставку🇷🇺
WHOのテドロス・アダノム・ゲブレイェスス事務局長の誤った判断、隠蔽、えこひいきは世界に大きな反響をもたらしました。 最も残念なのは、その後本人は誤りを認めるどころか、更に台湾を批判しました。 世界はより公平なWHOが必要だと思います! この動画は全世界のみなさんに彼の隠された経歴を知ってもらいたくて投稿しました。 ぜひこの動画を拡散して、Chageのホームページにて署名をしませんか?🇯🇵
Le directeur général de l'OMS, 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 a sous-estimé l’impact très déstabilisant du corona virus (COVID-19) sur le monde entier... pire encore, il nous a tous trompé ! Le monde a aujourd’hui besoin d’une OMS juste et équitable.En plus, Taïwan ne devrait en aucun cas faire l’objet d’une exclusion de cette organisation qui se dit être mondiale, surtout quand on constate l’excellent travail fait par ce petit pays pour endiguer, voire même éradiquer presque, les effets néfastes de cette pandémie sur son territoire. Taiwan va plus loin en proposant son know how et sa disponibilité à tout le reste du monde et offre son aide matériel aux pays touchés par cette maladie. Fort de ce constat,Je vous invite tous à envoyer vos pétitions et appeler le sieur Tedros à démissionner de son po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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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中文 在 寶博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已啟用這部影片字幕的社群協力翻譯功能]
寶博朋友說:
紙鈔是不是你的,取決於在不在你的口袋裡,而不是有沒有寫你的名字。
如此龐大的經濟體系,只能見招拆招還是誰在背後操刀?
森林裡的會議為什麼要偷偷開,又決定了哪些金融發展?
本集邀請經濟學家林仲生,用經濟學家的眼光來看世界經濟發展。
註1:布列敦森林會議(英語:Bretton Woods Conference)正式名稱為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英語:United Nation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Conference)是1944年7月1日至21日,44個二戰同盟國的730名代表在美國新罕布夏州布列敦森林華盛頓山賓館召開的會議。會議通過了《聯合國貨幣金融協議最後決議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兩個附件,總稱《布列敦森林協定》。中國代表為孔祥熙,美國代表為哈里·迪克特·懷特,英國代表為約翰·梅納德·凱恩斯,法國代表為皮埃爾·孟戴斯-弗朗斯。
註2. 哲基爾島(Jekyll Island)是真實存在的一個島,它位於喬治亞州海灣。1910年, 就是在這裡,幾個人秘密召開了一次地下會議,會議起草了聯邦儲備系統(聯儲會);整個會議是在極端秘密的環境下進行的。寶博士記憶中有人秘密開會的會議應該是這個。參加會議的人有:
1、納爾遜·奧爾德里奇(Nelson Aldrich);
2、亞伯拉罕·皮亞特·安德魯(Abram Piatt Andrew),美國財政部助理部長;
3、弗蘭克·萬德利普(Frank Vanderlip), 紐約國家城市銀行(洛克菲勒家族銀行,花旗銀行前身)總裁,銀行股東還包括了摩根家族、雅各布·希夫(1907危機後入股);
5、亨利·戴維森(Henry Davison),J. P. Morgan高級合伙人;
6、查爾斯·諾頓(Charles Norton),紐約第一國家銀行總裁(摩根家族代理人);
7、本傑明·斯特朗(Benjamin Strong),約翰·皮爾龐特·摩根的心腹;
8、保羅·沃伯格(Paul Warburg)。
「Fed七巨頭」實際上代表了洛克菲勒家族、摩根家族、沃伯格家族以及在背後的羅斯柴爾德家族,按照愛德華·格里芬(Edward Griffin)在《The Creature from Jekyll Island》(1994年出版,後多次印刷,中文版《美聯儲傳》)里的說法,這些人控制了當時世界財富的四分之一。
https://zhuanlan.zhihu.com/p/37960553
https://m.xuite.net/blog/skywalker333/twblog/300562837
感覺是有點陰謀論來者 ... XD 請大家自行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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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如鈞(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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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北科大互動設計系 專任助理教授 葛如鈞/寶博士
感謝:北科大創新思考與區塊鏈應用社群計畫補助|北科大互動設計系 https://ixd.ntut.edu.tw |北科大創新創業情報站 https://fb.com/ntuticorner by Fu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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