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最重要的課題:同志可以結婚,但就代表這趟法律關係可能會有盡頭】
所以接下來,同志們你必須注意你有哪些權利。
■ 婚姻權利
同婚專法第24條第2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所以基本上異性婚姻所享有的權利,同性婚姻都可以享有。(注意當然還是有差異)
■ 勞工請假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 同性婚姻也當然準用婚假之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女同性戀者可以適用!
■ 勞動條件及福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許多公司會提供員工家庭生活有關的福利,亦應給予同性婚姻
■ 預立醫療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2項: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 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同性婚姻配偶可參與醫療照護諮商
■ 家屬病情知情權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5條: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 同性婚姻自然也是家屬,上面也都會適用。
■民法
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現在,只要同志結婚,配偶當然都適用了。
■人工生殖法?
第11條: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 這邊要注意,同性戀不能生育並非不孕症所致,似乎不符合規定。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項: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427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 同志結婚後,上面所提到的配偶,也都可以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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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和草案有差嗎?
有差
兩者的差別就像明金城 和金城武一樣
想像一下你是公訴檢察官
在一般偵查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中
如果你心證是不起訴
即時無法說服自己
為了檢察一體原則
你還是會
盡力幫偵查檢察官維持他起訴的成果
如果實在不懂偵查檢察官如何獲得起訴
的心證
還可以去跟他討論 舉證的重點在那
當法官問為何會認為被告有罪之類的問題
不知道如何回答時 還能回答
”回去跟偵查檢察官討論後再行陳報”
讓偵查檢察官來救援
不過碰上交付審判案件
在現行法下
經過了兩個審級的檢察官都不起訴
你有很高機率心證也是不起訴
而且這不是檢察官起訴的
所以沒有維護檢察一體的問題
也不會去找交付審判的法官討論
當法官問
”檢察官 為什麼認為這樣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
有罪 ”之類的問題
大概只能回答
”阿我也不知道 去問你學長啊”
之後當個人形立牌
把 沒有意見 沒有意見 請依法判決
掛在嘴邊
草案就是要改變現行交付審判的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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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你又說實務又不是那樣
我只好用個人經驗提高我的證明力
證明我更懂實務 所以我的實務觀點比你的實務觀點更正確
現在你又說誰更懂實務實在沒什麼意義....
有意義阿 哪會沒意義
如果一人說自己不懂實務
那他說實務如何如何...
他的主張可信度是很低的
每個法官對於何時應發動職權調查
職權調查的範圍如何理解都不一樣
所以法官職權調查程度會有高低之別
現行法交付審判
公訴人心證 舉證程度 法官職權調查程度
無罪 消極 高
(高機率)
V.S.
有罪 積極 低
(機率低)
一、原告消極舉證V.S.法官職權調查程度高
最終結果:依法官調查後心證而定
二、原告消極舉證V.S.法官職權調查程度低
最終結果:不舉證不調查 被告無罪機率高
三、原告積極舉證V.S.法官職權調查程度高
最終結果:依法官調查後心證而定
四、原告積極舉證V.S.法官職權調查程度低
最終結果:依法官調查後心證而定
在現行制度中 通常是出現一、二種情形 三、四情形比較少見
因為經過二位檢察官都說不起訴了 公訴人還會認為被告有罪機率低
另外基於檢察一體 學長和長官都說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公訴人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高豈不是在打學長和長官的臉?
總結來說 被告結果如何 很大因素取決公訴人心證和法官職權調查程度
草案的交付審判
自訴人心證 舉證程度 法官職權調查程度
有罪 消極 高
V.S.
低
一、原告消極舉證V.S.法官職權調查程度高
不存在的 律師要混飯吃阿
二、原告消極舉證V.S.法官職權調查程度低
不存在的 律師要混飯吃阿
三、原告積極舉證V.S.法官職權調查程度高
最終結果:依法官調查後心證而定
四、原告積極舉證V.S.法官職權調查程度低
最終結果:依法官調查後心證而定
在草案中 最終結果都是依法官調查後心證而定
不會出現不舉證不調查 因此被告無罪的情形
在理想又積極的充分舉證時 不管法官職權調查程度高低
法官證據調查範圍應該都一樣
因為法官會職權調查的範圍都被積極舉證範圍涵蓋了
只有在不充分舉證時
法官證據調查範圍才會受到法官個人職權調查程度高低影響
進而影響有罪無罪的心證
而消極舉證就是典型的不充分舉證
在草案中 不會有消極舉證的情形
所以我才說草案除去了公訴人心證和法官職權調查程度的影響
退步言 至少最大程度減少法官職權調查程度的影響
因為在草案中原告只有積極的自訴人
而積極的自訴人及其代理人應該會盡可能充分舉證
讓法官職權調查程度無論是高的或低的 證據調查範圍都會趨於一致
不是你說的法官職權調查程度 就結果而言在現行制度和草案都沒差
※ 編輯: winterrain (27.246.61.123 臺灣), 03/25/2021 01: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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