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參223於實質董事與公司交易時是否可以適用的爭點 在 商事法判決 的評價 1. 最高法院認為不需要,按公司法§223→在於稅自己或他人. 與本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作為. 公司之代表,以避免利害衝突,並防範董事長 ... ... <看更多>
另參223於實質董事與公司交易時是否可以適用的爭點 在 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水曜日公司法講堂休講一次(富堅祁明 ... - Facebook 的評價 ... 要求實質董事善盡責任(這部分在實務上較為困難),或至少在其他公司治理的配套措施上加以適用(#另參223於實質董事與公司交易時是否可以適用的爭點),則我們唯一能做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