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有未洽 在 1.按刑法第294 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 - Facebook 的評價 公訴意旨及原審判決認被告所為應以刑法第294 條第2 項後段之違背義務遺棄致重傷罪論處,容有未洽,然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前開罪名,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