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17 條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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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17 條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 <看更多>
在行政執行法第17 條這個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作者linda0215也提到機關名稱交通部回應日期: 2022-02-10 分析說明感謝提案人余先生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部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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