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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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80的網紅玳瑚師父 Master Dai H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玳瑚師父的神準》www.facebook.com/masterdaihu 文 / 李佳勵女士 。Written by: Mdm Lee Jia Li 我從去年七月三十一號請玳瑚師父到我家看居家風水後,就開始認識這位慈悲救渡眾生的善知識者。在近一年來,我、我的老公和家人都在各方面得到了師父無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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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LOVE YOURSELF 轉 ‘TEAR’》專輯的發行日期剛好是五月十八日,雖然該專輯和五月十八日民主化運動毫無關聯,但一般發行日的時候,都流行在推特上傳紀念新專輯的主題標籤。
擔心不會韓文的 A.R.M.Y 有可能不知道就使用了民主化運動的紀念主題標籤,因此在部落格上附加關於五月十八日民主化運動的英文報導,並搭配相關電影介紹,引導大家不要混淆主題標籤。
讓人驚訝的是,得到全世界很多 A.R.M.Y 的響應,當天特別謹慎使用韓文主題標籤。A.R.M.Y 們厲害的是,閱讀了我的文章之後,透過介紹自己國家發生的民主化運動或社會氛圍,展開另一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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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十八
浪漫主義式的遠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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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玳瑚師父的神準》www.facebook.com/masterdaihu
文 / 李佳勵女士 。Written by: Mdm Lee Jia Li
我從去年七月三十一號請玳瑚師父到我家看居家風水後,就開始認識這位慈悲救渡眾生的善知識者。在近一年來,我、我的老公和家人都在各方面得到了師父無數的幫助。除了之前所分享關於瘦了七公斤的見證(我目前還維持著這個體重)以及中了兩次馬票,我想在此分享多幾個事件,其中包括師父甚至解除了我和我的老公的生命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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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準之事(一):取消旅行,躲過車禍
去年十月,我和我的老公原本要和一對夫婦及他們的兩位小孩一起出國遊玩。由於先前他們有尋求師父的幫助,所以師父對他們一家的八字都瞭如指掌。當師父知道我們的出發日期後,便馬上勸導我們取消這趟旅行 - 因為那趟旅行出發的時間對那對夫妻很不利。除了夫妻間會爭吵以外,也有可能會有交通意外。況且,旅行地點對我也不利,所以這樣反而會更加加重了危險的可能性。我跟我的老公於是取消了行程,也把師父的勸告轉述給他們,可是他們最終還是決定一意孤行前往。結果,如師父所預言,他們果真在旅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慶幸的是,全家並無大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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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準之事(二):失而復得的錢包
在去年的十二月十九日,玳瑚師父和我乘搭德士前往Siglap的Cold Storage購買物品。我在要付款時,才驚覺自己的皮包不見了,嘗試沿路尋找,撥電給德士公司都沒有收穫。師父就叫我在回家的路上一直念佛號,祈求能尋獲我的錢包。結果,奇蹟真的發生了! 我的德士在到家時,有位陌生人上前通知我他稍早在Cold Storage門外的垃圾桶旁發現我的錢包。錢財都被一掃而空,可是所幸身份證沒被盜走,所以他憑身份證所顯示的地址把我的錢包送回我家,才剛把錢包交給我的老公,正要回家的時候就碰到我。
那時已接近凌晨四點,雖然我很感謝這位熱心人士的幫助,不過我深信如果不是師父的加持,這是不可能會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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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準之事(三):解決遲來月事的困擾
除了以上兩件神奇的事件,師父也在不同方面給了我數不清的幫助:比如通過一碗簡單的綠豆西米露湯,就解決了我突然無端延後接近一個月的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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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準之事(四):除口臭、減肥、食療補家運
師父也通過簡單的方法,教導我如何去除一直困擾我的口臭問題。原來選用適合自己品牌的漱口水,是否應該用牙線,甚至一天漱口幾次都是有影響的。師父也指點我去他指定的商場,購買某種設計的褲帶,因為常佩戴這款褲帶,能幫我消掉更多脂肪。
師父也很爲我們全家著想。除了建議我用食療 - 鮭魚來幫助自己補運之外,也顧慮到我家裡每個人的五行都不同,于是師父便細心地教導我在食材上做一些小變動,轉而讓此食療法能夠全家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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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準之事(五):200份履歷表石沈大海,玳瑚師父出手相救
師父也建議我要常常在某一個場所一定要推手推車,因爲會大力地幫助我的財運。結果我才推了兩次,就收到了新工作的邀約。在還沒得到師父指點之前,我已發送了接近兩百份履歷。雖然有收到許多詢問電話,可是卻沒有任何的應徵通知。
更神準的是,師父在2017年五月十八日凌晨,在機場爲我供養他的蜜糖水做功德迴向時,提到很快會有兩間公司打電話給我。結果當天早上,我就收到之前應徵的兩間公司的通知,邀請我下個星期前去進行第二輪的面試。真的讓我不得不讚歎師父的神準。
師父常說他是太陽,只要有福德能在他身邊的人,都會得到太陽的光芒和幫助。在還沒得到師父幫助之前,我花了近兩個月尋找工作可是都沒有收穫。但得到師父的幫助、加持和指點後,我竟然能順利地通過師父指點的貴人的幫助,順利地找到自己理想的工作。
(相關文章: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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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準之事(六):應驗中獎預言
另外,師父在去年分析我的八字時,說我今年會有中馬票的運,要我更加註意。我今年已經中了兩次馬票。因為投資的數目很小,所以回報不大,可是這對一個之前完全沒有馬票運的人,真的算是奇蹟。謝謝師父! 師父也不提倡賭博,所以當我們有贏錢,無論多少,都應捐一部分給慈善,回饋於社會。
我希望藉由我的分享,讓更多人能夠認識師父的神準和慈悲。我也衷心希望想得到師父幫助或想對佛法有正確,深入了解的朋友們,不要遲疑尋求師父的幫助,不過我鼓勵在尋求師父幫助前,先閱讀師父的文章,對師父有了解後才尋求師父的幫助。
最後我希望,有機會得到玳瑚師父這位慈悲的善知識的幫助的人,切記要感恩,要虛心聽取他的建議,因為他可能是你這一輩子唯一遇到能真正幫助你的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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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十八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前一陣子業餘賽車手被控訴涉嫌不法吸金兩千多萬,被台北地檢署發現他並沒有期貨交易的相關證照,卻聲稱代操期貨可保證獲利,完全是詐騙。
這世界就是有很多人告訴你賺錢很容易,永遠只賺不賠的謊言不知道為什麼還是有人相信。
要入門期貨很簡單,但要賺到錢可能需要很有紀律、很用心,更需要師父領進門。
#Futures
#期貨不惑
本案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合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9樓
(02)2397-1222
webmaster@sfi.org.tw
設立許可機關日期.財政部七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七三)台財政(二)字第一二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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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十八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這幾年的期貨交易糾紛和陷阱,許多是瞄準了社會新鮮人想加速累積財富的心態,用美好的話術跟代操,誘騙年輕人掏出寶貴的存款,最後血本無歸甚至造成虧損。
期貨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專業避險工具,是你擁有更多經驗、知識與資本之後方能駕馭的專業領域。
絕對不是如同許多社會事件中描述的穩賺不賠,百倍千倍的保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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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受訪者,孫天山董事長與陳立董事長,用超過三十年的專業期貨操作經驗,來一場真誠告白。
#期貨交易人注意
#把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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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許可機關日期.財政部七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七三)台財政(二)字第一二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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