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菸癮很大?要到別人家偷菸?
➜只好判你偷竊3個月徒刑囉
#因為3包菸被判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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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
台南有位男子才剛因為竊盜罪服刑,出來後有天菸癮發作,真的真的好想抽菸忍不住看到路旁有人門窗沒關,就進去偷了3包菸,結果好死不死人家屋主有在家裝監視器,當然就被抓了。
雖然屋主事後撤告,阿不過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不是說屋主撤告就會沒事,不過法院有因為屋主不追究、損害小小等原因減輕那為男子的刑度,所以才只有3個月喔~
☑️新聞本人
➥https://reurl.cc/6aR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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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說一下,新聞內提到說「本件是公訴罪」,但正確來說應該是「非告訴乃論」。
🔹什麼是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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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告訴乃論 ❚
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辦調查,並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起訴,不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停止偵辦。
如果檢警知悉不偵辦,會構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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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以後不要再亂說什麼「公訴罪」囉!
就跟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沒有什麼保留不保留,只有 #我笑你不敢告 😉
用語正確才不會被發現其實不太懂😉😉😉
另外那位男子的竊盜罪其實是「加重竊盜罪」,
因為他不止是竊盜,還是闖進別人家竊盜,規定在刑法第321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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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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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竊盜 #加重竊盜 #非告訴乃論 #聯合報
#沒有公訴罪只有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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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爭點:轉念強盜
「轉念強盜」的概念,實際上涉及「犯意變更」意義的理解。詳言之,行為人初始犯意所為之犯罪,與其後變更犯意所為之犯罪,倘若兩者侵害的法益具有「同質性」,例如均屬財產法益(如化偷為搶,此即「轉念強盜」),或均屬自由法益(如化強制為私行拘禁、化乘機性交為強制性交),且係對同一被害人於同一機會中接續為之,此係「犯意變更」,而非「另行起意」,前後兩行為應整體評價為一行為,不應割裂評價為兩行為。(註)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08號判決亦採類似見解,且有詳細的說明:
強盜與竊盜,僅係取得財物之手段不同,就意圖為不法所有,以非法方法取得他人之財物言,兩者並無差異。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侵入住宅之初,意在行竊,且已著手,惟尚未得財之際,即被事主發覺,乃變更竊盜之犯意為強盜,進而施強暴手段致使不能抗拒,著手劫財,則其圖為不法所有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始終一貫,僅於中途變更其竊取手段為強取而已,先前之竊盜行為,即為強盜行為之一部,應僅成立一個強盜罪,不能以其前段之行為,論以竊盜未遂,後段之行為,論以強盜未遂,而分論併罰。
註:王皇玉,「化偷為強盜」與「化偷為性侵」之區別,月旦法學教室第178期,2017年8月,頁 29-30。
* 更詳細的說明,請參考未來出版的《周易的刑法文章解密》一書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沒偷到東西就無罪?】
王姓男子今年三月打算行竊洪姓男子住處,非法打開第一道電動鐵捲門後,持菜刀想撬開第二道鋁門的鎖頭,被洪男報警逮捕,彰化地檢署依《加重竊盜未遂罪》起訴,但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二審仍認為,王男尚未「搜尋財物」、尚未「著手」竊盜就被捕,屬於「預備竊盜」,因刑法沒有明文處罰「預備竊盜」,判決無罪確定。洪男昨得知判決結果,氣得大罵:「司法已死,我非常失望。」他反問:「若警方未趕到,我已準備跟王男拚生死,難道非要出人命才叫嚴重嗎?」(105年10月23日自由時報電子報)
有關竊盜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通說採主客觀混合理論,須以行為人行為時主觀上所認識、預見(想像)之事實為判斷基礎,視其客觀舉止是否對法益有直接危險(具體危險)來判斷。依此,則本例行為人僅侵入住宅,能否謂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有直接危險、具體危險,可能會因人而異,但仍可透過部分行為理論或中間行為理論來輔助判斷,如此一來可能就能看得比較清楚,侵入住宅後還要搜尋財物等動作才能進而為「竊取」行為,故應該還不能認為此階段的行為即已對被害人的財產法益有直接危險。
至於實務見解則有變更過,早年實務傾向形式客觀說,須視行為人有無為竊取行為來認定(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54號判例、28年滬上字第8號判例參照),但晚近實務改變見解,認為只要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物,即為竊盜之著手(最高法院82年第2次刑庭決議)。
或有主張開始侵入住宅或毀越門扇即屬加重竊盜之著手,但此乃少數學者如韓忠謨老師、甘添貴老師的意見,但實務在上開最高法院決議中即根本否定此見解。
綜上,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法院判決並無問題。至於侵入住宅部分若被害人有提告,當然有可能會成立。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在 一起讀判決- <竊盜的未遂與預備>... 的推薦與評價
最高院是認為竊盜結合犯以行為人已著手竊盜行為為準,例如只是侵入住宅,但尚未著手竊盜行為, 只成立侵入住宅罪而已。問題是最高院的見解對嗎? 7 年. 3. Frank Li. ... <看更多>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在 生活與法律竊盜之法律責任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刑法第321條加重 竊盜 罪): 犯 竊盜 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侵入住宅 或有人居住之 ... ... <看更多>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在 [刑事] 竊盜未遂及侵入住宅-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事實經過:
我從寵物監視器看到隔壁鄰居在我的房間內(侵入住宅),翻找我的私人物品(著手竊盜
)。
我沒看到他怎麼進去的,反正看到畫面時他人已在我房間內,我只看了幾分鐘,太害怕馬
上打給房東、連絡警察,沒把過程看完,不知道
到底他有沒有拿東西走,趕回家處理的時候他已離開並且有幫我把房門鎖起來,因此懷疑
他有鑰匙(但他否認)。
房東事後說原先住我這間的房客曾把鑰匙插在門上被此人送回,研判可能被拿去複製。
清點財物應該沒有東西不見(才搬家第三天都還沒整理好)
員警隔天連絡到他,他一開始否認進入我的房間,直到員警拿出照片才承認(說謊)。
否認持有我房間的鑰匙,他說我沒鎖門,他就進去了,出來只把門帶上。(但我非常確定
我出門有鎖門,回家也是開鎖進去的)
問題:
1)有拍到他開抽屜的畫面,就至少有個竊盜未遂?
2)他有前科,會有影響嗎?
3)我無財損,有沒有可能被他反告誣告?
4)他透過警察轉達希望跟我道歉並致贈慰問金,要理他嗎?
新增問題
5)一般這種竊盜未遂(?)但有侵入事實,是不是都判很輕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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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5.28.1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64977296.A.5A3.html
好的謝謝
有,房東押、租都會退。
已經先帶隨身行李找地方住
等找到新住處再搬
※ 編輯: aabb636 (39.12.73.147), 06/04/2016 09:22:10
※ 編輯: aabb636 (39.12.73.147), 06/04/2016 09:27:31
請問對方有機會主張自己只是"翻動物品+侵入住宅" 而不是"竊盜"嗎?
※ 編輯: aabb636 (210.69.176.239), 06/04/2016 18:02:22
他跟員警說他是對我好奇「而已 」、沒有要偷我東西
以上謝謝大家提供的意見 謝謝 謝謝
※ 編輯: aabb636 (39.10.3.49), 06/05/2016 13:14:51
新增問題
雖然我自己不住在戶籍地,但有長輩住在那不免還是有點擔心。
我接下來打算送陳報狀進去要求更改送達地,
但想確認是不是戶籍地址還是會顯示在判決書上?
有可能要求不要打出我的地址給對方知道嗎?
※ 編輯: aabb636 (210.69.176.239), 06/06/2016 13:44:14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