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堂-蘇蘅
新聞台審查的十二月風暴
台灣接下來將有一系列電視新聞台申請審查,被稱為「十二月新聞台風暴」,東森亞洲新聞台、鏡電視台、中台灣生活網(台數科)排隊待審,還有十二月等待換照的中天新聞台。究竟會是專業勝政治或政治凌駕專業,令人拭目。
不過,台灣市場小,新聞頻道卻氾濫,儘管新聞台舖滿四十九到五十八頻道,還有前仆後繼者,為什麼?
一說是電視新聞節目收視率為所有節目最高,約二成五,因此廣告主要投放在新聞台,新聞台是電視集團最賺錢的金雞母。另外就是政治影響力,媒體老闆可推派立委,如今政治人物莫不對新聞台忌憚又垂涎。這次申請的新聞台,背後都有政治人物影武者,未來政商媒如合體,勢力誰能擋?
然而這麼多台的電視新聞,竟然多是鍍金的仿冒品。掛著「新聞」招牌,有的大賣商品、有的需索政治利益,有的用個人權力引導輿論。不論「韓天台」、「海派台」的謔稱,早就重創新聞可信度。其他新聞不過是監視器、行車紀錄器和網路瀏覽器的「三器」新聞。只能說這是「台灣觀眾的悲哀」。
問題出在那裡?主要是,審新聞台和審新聞的法規太落後了。
最近NCC對新聞大開罰單,很多觀念極為落伍,還停滯在戒嚴時期的廣電法或衛廣法的「違反公序良俗」理由。才結束的「電視新聞頻道申設與營運監理政策」公聽會,NCC提出包括「審理新的新聞頻道應基於那些公共利益原則」,或「電視事業負責人適格性應有那些內涵」的議題,對於「公益」或「適格性」的概念,有很多模糊、抽象,又可以進行行政專斷的解釋空間,但是對於未來新舊新聞台如何提升新聞品質,隻字未提。
當然,衛廣法訂定業者製播節目或廣告不得有的情形,其一是:「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這條文給主管機關很大裁量權。因為「公共利益」是什麼,本身就模糊不清;「這個江湖我說了算,能奈他何」?
美國管制機關FCC也規定「資訊節目」要服務「公共利益」,但清楚指出,「公益」即製播一定比例的地方新聞和公共事務節目。近年網路發達,寛頻普及,提供消費者更多樣的訊息選擇;FCC只規定地方新聞和公共事務節目最低門檻,重點放在電視市場有沒有足夠的多元聲音。
二○○三年,FCC重申,審查「新聞台」和「新聞」不一樣,前者要看市場結構、以及所有權人和電視市場關係;○四年FCC提出要重視所有權和電視「行為」表現的關係;主張電視台所有權人應有觀眾關切訊息的敏感度。
電視新聞可信度長期低落,既然NCC將對中天新聞台召開「嚴謹」聽證會;也應對台滿為患的新聞台市場,設立明確審查原則,從嚴從優。
美國最高法院在二○一二年FCC對福斯電視台一案指出,FCC針對福斯或ABC「不雅言論」開罰時,要留意主管機關的要求是否「必要」,尤其不要以含糊概念,造成言論的寒蟬效應。
另外,FCC自一九九○年以來陸續修正的審理三原則,包括電視台競爭的表現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有無促進多元觀點,也保留給優質新進者進入市場的權利。
觀眾目前仍最依賴電視新聞,未來新聞台審查應該往前看,提出新聞台進步指標。新聞台可以降低「老闆新聞學」的濫權和不當介入,並在政經和社會文化有多元觀點的相容;監督批評政府和執政黨的新聞台不應受到不當打壓。無論什麼類型的新聞應有一定品質,讓觀眾能得到文明國家最起碼的閱聽需求。(作者為政大傳播學院兼任教授)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2的網紅立法委員吳玉琴,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立法委員吳玉琴委員 105.09.22 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全文,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施行四年下來,許多條文與實際政務之間屢見扞格。這次本席所提住宅法修法重點有以下三個。 第一、 居住安全的保障: 今年(105)年2月6日的美濃大震災,震出國人...
公共利益原則 在 Sonia小萱。工程師筆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職場的一百種豬隊友-人品不等於文憑//
#順便來點法律知識小教室
終於要來打這篇了!
呼了一口氣,只能用舒暢來形容!😤
#到底是多想抱怨阿
研究所畢業進入職場也快六年了,
一般人對研發工程屍的認知都是待在辦公司某個小角落做研究;
外加被數不清的機台和程式淹沒。
但或許我那位跟神明很好的老闆有收到媽祖指示希望員工多運動🏃🏻♀️🏃🏻♂️
我們出差在社會走跳的時間都快比回家還多。
#我娘都說我快把家裡當旅館
在外面走跳久了、職場什麼光怪陸離的事情也遇到不少;
👉🏻更別說各式各樣腦洞大開的豬隊友!!!👈🏻
姐也悶了六年了,乾脆來開個豬隊友特輯好好討論一下職場遇到的各種鬼!
#順便讓在職場奮鬥的大家一起吐苦水
首先來講最常遇到的狀況吧!
由於研發(RD)的領域相對學歷要求是較高的,同事學歷也是一個比一個還優秀
#想當年面試測驗時姐英文考到睡著
#隔壁卻坐著一個台大博士考滿分
#整個汗顏到想把自己埋了
在我這個小弱弱眼裡,常覺得三生有幸才能與他們共事✨
但是,[人品真的不等於文憑]
鬼往往都藏在光鮮亮麗的人群裡!!
來講講遇到的一個例子吧😤
職場有位男同事,學歷攤開就是一個資優生無誤;工作認真加上專業能力強,也非常受到上級主管的賞識。
但是他卻有一個壞習慣!
👉🏻[偷拍]👈🏻
說偷拍或許有點危言聳聽,但他總愛趁別人不注意時、偷拍同事睡覺、背影等各種姿勢不好眼歪嘴斜的醜照🧟♀️
然後再加工做成微信貼圖在私人群組裡發送嘲弄。
或許他出發點純粹好玩,但這舉動也惹火了被偷拍圖片的同事們;
面對同事們的抨擊,這位同事不但沒道歉,也只是輕描淡寫的說會把照片刪除。
這樣的態度也造成大家對他漸行漸遠、
空有好能力卻沒人願意與他接近。
我知道這件事時也是火冒三丈,疑惑他爹當年怎麼沒把他留在衛生紙上🧻
#要是我以後兒子這樣生出來就掐死他🤦🏻♀️
#人品真的不等於文憑
如果你自負有一身好文憑,那麼恭喜你在職場裡可能會謀得一個好職位。
但是,請記得、空有學歷並不會得到一個好人生👈🏻
除非你志願當個山頂洞人把自己獨自關在角落裡;
或是志向堅定要娶個二次元人物回家開心過完這一生!
不然除了沒人願意接近你之外、更有法律上刑責的問題。
✨✨✨另外順便來個法律小教室✨✨✨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好,我知道大家懶得看枯燥法律文字,所以翻成白話文簡單說明😎
#請給我一點掌聲
毀謗是成立在[散佈]的動作下,
只要向多數人做傳播他人有損名譽的事情、都可以成立毀謗罪;
當然包含Line或微信群組,只要有第三人在場的情況。
❌另外傳送圖片加文字、更是罪加一等❌
#就像做成圖文並茂貼圖的同事就是加重刑罰
當然有人會好奇如果毀謗內容說的是事實的話呢?也要被告嗎?
答案是⭕️[會的]
只要對象不是公眾人物、就算你講的是事實、也會受罰!
但像之前有名的陳姓公眾人物嫖妓、最後判定不處分;則是因為他屬公眾人物、行為屬於與公共利益有關加上法院判定嫖妓屬實,才判定不起訴。
#雖然我也不太懂他嫖妓跟大眾需要知道的公共利益有什麼關係啦
#但公共利益定義不設限龐大群體哦
#會對小範圍造成影響也算公共利益原則
除了公眾人物以外,
也有個被男友劈腿的可憐女子,去散佈渣男的照片跟惡劣行徑給身邊朋友;
後來被渣男控告誹謗,最後法院判定渣男勝訴、👉🏻女子依誹謗罪判拘役40天、易科罰金4萬元。
或許大家會覺得很不公平,畢竟女子說的是事實。
但法院認為男子並非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被指摘的內容與公共議題無關
⭐️是個人的感情[私德]⭐️
就算女子陳述的是事實,但仍具有刑責問題,因此判定毀謗罪成立!
解釋這樣大家理解了嗎?
所以不要因為自己一時屁孩的行徑、不論偷拍或者一時好玩去散佈造成傷害的玩笑話;
這些只要提告、都是百分之百毀謗成立的哦!
#好希望同事讀書同事也多補充一點法律常識
壞脾氣如姐我,如果被我看到我的貼圖一定馬上按鈴控告沒跟他客氣阿😤
#法律是用來保障人民更是用來對付這些書讀到人品失敗的鬼同事
#一百種豬隊友慢慢分享給大家
#大概可以發個幾百篇
#同事每天都很好心讓我做翻白眼運動
#深深體會一種米養百樣人
大家也有遇過同事什麼離譜的行為嗎?
⬇️⬇️繼續到IG監控工程屍人生⬇️⬇️
IG: soniawu24
https://www.instagram.com/soniawu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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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研發(RD)的領域相對學歷要求是較高的,同事學歷也是一個比一個還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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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卻有一個壞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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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請記得、空有學歷並不會得到一個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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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除了沒人願意接近你之外、更有法律上刑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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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好,我知道大家懶得看枯燥法律文字,所以翻成白話文簡單說明😎
#請給我一點掌聲
毀謗是成立在[散佈]的動作下,
只要向多數人做傳播他人有損名譽的事情、都可以成立毀謗罪;
當然包含Line或微信群組,只要有第三人在場的情況。
❌另外傳送圖片加文字、更是罪加一等❌
#就像做成圖文並茂貼圖的同事就是加重刑罰
當然有人會好奇如果毀謗內容說的是事實的話呢?也要被告嗎?
答案是⭕️[會的]
只要對象不是公眾人物、就算你講的是事實、也會受罰!
但像之前有名的陳姓公眾人物嫖妓、最後判定不處分;則是因為他屬公眾人物、行為屬於與公共利益有關加上法院判定嫖妓屬實,才判定不起訴。
#雖然我也不太懂他嫖妓跟大眾需要知道的公共利益有什麼關係啦
#但公共利益定義不設限龐大群體哦
#會對小範圍造成影響也算公共利益原則
除了公眾人物以外,
也有個被男友劈腿的可憐女子,去散佈渣男的照片跟惡劣行徑給身邊朋友;
後來被渣男控告誹謗,最後法院判定渣男勝訴、👉🏻女子依誹謗罪判拘役40天、易科罰金4萬元。
或許大家會覺得很不公平,畢竟女子說的是事實。
但法院認為男子並非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被指摘的內容與公共議題無關
⭐️是個人的感情[私德]⭐️
就算女子陳述的是事實,但仍具有刑責問題,因此判定毀謗罪成立!
解釋這樣大家理解了嗎?
所以不要因為自己一時屁孩的行徑、不論偷拍或者一時好玩去散佈造成傷害的玩笑話;
這些只要提告、都是百分之百毀謗成立的哦!
#好希望同事讀書同事也多補充一點法律常識
壞脾氣如姐我,如果被我看到我的貼圖一定馬上按鈴控告沒跟他客氣阿😤
#法律是用來保障人民更是用來對付這些書讀到人品失敗的鬼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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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原則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立法委員吳玉琴委員 105.09.22
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全文,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施行四年下來,許多條文與實際政務之間屢見扞格。這次本席所提住宅法修法重點有以下三個。
第一、 居住安全的保障:
今年(105)年2月6日的美濃大震災,震出國人對於「居住安全」之疑慮。目前由於沒有法律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居住品質維護業務因缺乏配套的政策工具,導致危屋強制健檢和整建維護在實務上礙難執行。修法之後可以強化政府介入住宅清查及改善,以期民眾生命財產不再飽受威脅。
第二、讓民眾住得起、租得到:
明確規定租金補貼之預算占總體住宅補貼預算之比例,避免政府向購屋利息補貼傾斜。
補貼額度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合理的金額計算方式,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補貼。依據不同國民的負擔能力及生存需求,以多元方式提供分級的差額補貼,以使住宅補貼得到合理分配。
第三、補強社會住宅興辦機制:
本次修法參照世界各國推動社會住宅之經驗,以「只租不售」、「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及「可負擔租金」為核心原則。
現行條文除「只租不售」原則有明確條文規定,在「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方面僅設百分之十保障比例,難符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申請入住之原則。至於「可負擔租金」方面則未加以規範,致該項原則在實務上很難被落實。社會住宅的興辦也缺乏各項誘因,導致民間興辦付之闕如。
這次修法,在增加社會住宅興辦的措施上面。有以下幾個重點:包括:
(1)強調政府及民間得以多元且合乎公共利益原則之方式興辦社會住宅,除新建外,增訂包租代管、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回饋等途徑取得社會住宅。
(2)為使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具備財務可行性,政府各機關(機構)之土地得無償撥用、作價投資或長期廉租,以減輕直接興辦社會住宅之困難。
(3)為使社會住宅事業得運用民間大量空餘屋資源,本席立法提供房屋稅、地價稅及租金所得稅等租稅優惠,引導民間房屋所有權人將空屋委託政府或專業機構出租作社會住宅用途,以補充社會住宅數量不足的問題。
(4)為避免造成實務執行困難,並考量可能之弊端,修正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結算之相關規定。
在解決弱勢保障措施上,包括:
(1) 修正條文新增法人可為社會住宅之承租者,以提供特殊需求及身分者住宅單元相關之福利服務。
(2) 明訂承租租金的計算應比照租金補貼額度計算方式,即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的租金補貼。
感謝趙天麟召委排審住宅法的修正案,也感謝內政部同仁一個會期內就完成院版的修正案,希望內政委員會同仁能秉持解決民眾居住問題,提升居住安全及品質的精神,盡速完成住宅法修正草案的審查,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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