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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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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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民政部門_人事處、法制處、政風處、秘書處、研考會、民委會》工作報告與詢答】
議會的正式會期中,除了排定專案報告與各委員會提案審查、市議員個別的市政總質詢(50分鐘)與自由質詢(10分鐘)外,對各市府部門的詢答時間,Ingay覺得就是極重要的部分。各地區別的議員會利用總質詢時間,來針對選區的各種議題問政之外,就是在這個分部門(局處)的時間,可以跨區跨局處的、或者更深入針對特定市政來問政。
民政部門的第一天詢答,備詢的局處包含人事處、法制處、政風處、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與民族事務委員會。Ingay也利用這個時間,針對(包含但不限於原住民事務的)市政議題來向市府請教。
在 #人事處 方面:
Ingay針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規定的「(非技術性人員)每滿百人應有原住民1人(滿50未滿100亦同)」的規定,指出這個法規的漏洞:因為涉及行政機關ECPA系統的「單位」認定,所以要滿100人其實非常不容易。比方如果以民政局為單位就很容易,但事實上民政局下包含戶政事務所是「一所一單位」,所以要達到這個100人根本無法辦到。這個「保障工作權」的規定形同具文。所以希望人事處能循級層轉,Ingay這邊也會向中央立法委員來陳情,希望能改善這個「空洞規範(且又容易引發輿論誤會)」的狀況。
【Ingay】議會直擊EP12:工作權的數學題 https://youtu.be/ppSzxQr02Mk
在 #民族事務委員會(民委會)方面:
首先Ingay提醒市府推動「族群主流化」、講究「族群敏感度」要接地落實,不要流於形式口號。一直以來有太多「有體無禮」的不當情況反覆發生:
一、2011年間,原住民議員穿族服準備正式質詢,某局長竟然大喇喇對該議員說:『議員你穿這個山地服很漂亮,等下是不是給我們跳個山地舞、唱個山地歌?』
二、2017年間,某副市長參與族語師生們辛苦為了傳承族語的暑期族語文化活動(原民小子),竟然在致詞時開口說:『今天,我很榮幸來參加這個原住民小朋友的才藝表演....』
另外,也針對「部落大學」目前因為教室資源有限而無法更廣泛的讓族人來上課、傳承來提出建言。這部分會在日後對民政局的詢答中也來作「原住民空間」的要求。
對於族人反應出現有自稱本市「頭目」、妄稱為原民會「主委」的亂象,Ingay也請民委會正視。畢竟對不同族群與部落而言,傳統領袖的產生除了有個別不同的特定程序之外,最重要的是文化象徵意義,不該被世俗私欲混淆,更可能會因此造成非族人的誤解錯認。Ingay請教了身為鄒族的汪主委與邵族的潘科長,兩位也都認為應該要尊重各族群的傳統文化,不該濫用冒稱。所以建議民委會要端正視聽,如果真的有「當頭目的強烈需求」,也該要經過族人同意,或者民委會參考其他縣市去制訂「頭目選定辦法」。無論哪一種,真的都必須回到「族人」主體自主性來好好面對!
【Ingay】議會直擊EP13:說母語,難道是一種才藝? https://youtu.be/GyUi2wE5lX0
【Ingay】議會直擊EP14:頭目, 誰說了算? https://youtu.be/AclGLROquOc
在 #秘書處 方面:
Ingay針對公文往返的時效性提出質疑。秘書處表示一般公文應該3~7天為處理原則,但從Ingay辦公室這些日子以來的觀察,以及其他同事、甚至族人、市民的陳情反應,常常會有以「週」或「月」為單位的落差。我們希望在不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或檔案法等特殊狀況下的文書往來,都能盡量有效率的完成。
【Ingay】議會直擊EP15:公文的有效期限/市政往哪去? https://youtu.be/baLtBs-6g6Y
在 #研考會 方面:
因為Ingay與團隊一直著手於數據資料的整理,希望對市政也好、問政也好、臺南市各類的資源分配也好,都能幫上最大的力量。但是在跟市府各局處請益交流時,常常發現檔案在格式上、資料處理上有很大改善的空間。研考會主委也瞭解確實有這樣的狀況,甚至造成市府內部資料分析的不便利。這部分將會盡快改善。Ingay覺得這大概是最重要的關鍵,尤其在逐步把分析結果跟各局處分享的過程中,大家也都注意到原始資料沒處理好對後續的影響,而,願意共同來改善。這真的是到目前為止最令人雀躍的市政改善了。我們一定會更好的!
最後,針對《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2項的規定,以及「不得連休」的「內規」,Ingay也提醒人事處應該要注意,甚至可以嘗試作為全台第一個重視公務人員休假權益的友善城市。這道理很簡單:民間太容易跟著公務機關走,休假也是、調薪也是。所以要民間不要有「慣老闆」,政府應該帶頭不要當「慣局處」!
別忘了,臺南市的大家在下班之後,也是「市民」。市民的權益維護,當然也是代議士要共同守護的一部份呀!就像Ingay一直強調的:臺南市民好,在臺南生活的原住民族人才會好!這就是我們要共同努力的!
【Ingay】議會直擊EP16:公務員可以請長假嗎?
https://youtu.be/xgiyk16-7XY
至於對 #政風處 跟 #法制處 Ingay又提出了什麼問題呢?答案就在影片中唷!
民政部門詢答總集合:
第一天 http://tinyurl.com/ingay20190327 (人事處、法制處、秘書處、政風處、研考會、民委會)
第二天 http://tinyurl.com/ingay20190328 (勞工局、社會局)
第三天 http://tinyurl.com/ingay20190329 (民政局、各區區公所)
Youtube問政記錄頻道:https://tinyurl.com/ingayyoutube
#民政部門
#人事處 #法制處 #秘書處 #政風處 #研考會 #民委會
#檔案資料的標準化 #族群主流化 #族群敏感度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公務人員公務員區別 在 李鴻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https://www.facebook.com/981326588613347/posts/1761139973965334/
▍今天警察節 警察沒放假
▍超勤加班 加班費有天花板
▍工作危勞 危勞降齡月退要扣%
我們的社會存在「血汗警察」的一天,「警察節快樂」這五個字就很難對警察說出口。照片為去年世大運閉幕式,宋楚瑜主席向部署在場館外的警察同仁握手致意,「辛苦了!謝謝你們!」
警消等危勞的工作危險性高、工時長需隨時待命,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員不同,既然蔡政府給予軍改不同於公教年改的條件,親民黨團從去年公教年金三讀後,就對警消等危勞的退休所得替代率提釋憲,並主張比照軍改,而現職基層人員也應提高待遇。過去一年來修法提案包括:
• 將基層警消年功俸額提高到525元、本俸提升10點,實質所得月薪增加685元且將來政府提撥與退休年金計算基準也連動提升
• 提出警消危勞年金釋憲案,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三十八條進行修正,主張不應與一般公務人員適用同一套退休所得替代率、應有合理之區別對待
• 提出「警消危勞者退休所得替代率應比照軍人」
• 提出成立軍警消生活安定基金的構想
陳怡潔委員在內政委員會的質詢包括:
• 審查警械使用條例,重點就是希望成立《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讓遇到警械使用爭議案件時,委員會可以提交鑑定報告供司法機關作為審判依據,幫助警察來面對司法,以減少恐龍法官誤判的空間,而打擊警察行使公權力的執法空間跟士氣。政府必須做員警的後盾,讓員警勇於在正確的時機用槍。
• 警消加薪案三讀通過的方案仍未能達成親民黨團所提「立即提升基層警消待遇」的構想,內政部應該調高所有員警的俸點,而且目前僅有6都編列勤務繁重加給,這樣一國多制地方縣市有錢的有沒錢的就沒有,真的會讓基層員警有同工不同酬的差別待遇感,必須改善。
親民黨會繼續從修法方面努力,讓「警察節快樂」不是句口號,而是真正保障了警察這項職業的安全與穩定。再次向第一線的人民褓母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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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魯弟 讀書很廢
但今天不是問課業 是來請教關於 公務員 和 公務人員
泛指的 公務員 屬於警察
公務人員 屬於政府辦公體系
這樣分類正確嗎?
之前看過一篇文底下有網友討論到這塊
可是忘掉是哪一篇,不好意思造成佔版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7.67.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v_owned/M.1476199137.A.B52.html
謝謝大家的解答,再針對銓敘的名詞找時間再Google看看
※ 編輯: maruin14 (122.117.67.186), 10/12/2016 00: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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