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不歸試院管 違反憲政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考試院上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主張政務人員非公務員,考試院主管權只及於常任文官,引發考試委員抗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考試院上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行政院主張,考試院主管權限「只及於常任文官,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但考試委員不滿任行政院「侵門踏戶」,質疑政府架空考試院,讓政務人員成為酬庸,有試委因此退席抗議。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強調他表達行政院立場,主張憲法中關於公務人員界定是指事務官,行政院有絕對多數的政務官,政務人員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主管。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之職權為:「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上述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明確,將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列為考試院之獨立職權;而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其法制事項由考試院訂定,由行政機關執行。
在實務上,公務員確有最狹義之對象,即「公務人員」即上述所稱之常任文官,而公務員為廣義之對象,包括政務官及民意代表,且及於約聘僱人員等;由於用語類似,導致功能權責被混淆或誤解。
因此,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二條即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排除「軍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派用人員、聘用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人員。」因此公務人員仍包括「政務人員」及司法人員等。
政務官對於國家政府體制影響至鉅,足以影響廣大的事務官做決策,因此權力必須受制衡與約束,此乃權力制衡與分工合作之必要性。考試院對於公務體系人員之保障與制約方可發揮一定功能。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彈劾對象為「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因此,如果依行政院解釋公務人員為常任文官,將公務員與公務人員嚴格區分,則對於歷年來監察權政務人員之彈劾、糾舉之憲政慣例運作形成破壞。
而業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通過在立法院待審之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對於公務人員定義豈又將重新詮釋行政院如何處之?
行政院擬以「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有其用意不言可喻為私心作祟,大大破壞法制,亦嚴重違反憲政秩序,應懸崖勒馬,重新思考。
同時也有8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苗博雅 #台北市 #質詢 進度更新:https://youtu.be/wkhBpXVcgps 不論是民選公職或公務人員,「廉潔」是從事公共服務最基本的條件。然而,現實往往不如理想,實務上仍經常發生公職人員做出讓人民失望的貪腐行為。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明訂反貪腐政策應促進社會參與,對出於善意及具...
「公務人員定義」的推薦目錄:
公務人員定義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政務人員不歸試院管 違反憲政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考試院上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主張政務人員非公務員,考試院主管權只及於常任文官,引發考試委員抗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考試院上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行政院主張,考試院主管權限「只及於常任文官,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但考試委員不滿任行政院「侵門踏戶」,質疑政府架空考試院,讓政務人員成為酬庸,有試委因此退席抗議。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強調他表達行政院立場,主張憲法中關於公務人員界定是指事務官,行政院有絕對多數的政務官,政務人員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主管。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之職權為:「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上述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明確,將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列為考試院之獨立職權;而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其法制事項由考試院訂定,由行政機關執行。
在實務上,公務員確有最狹義之對象,即「公務人員」即上述所稱之常任文官,而公務員為廣義之對象,包括政務官及民意代表,且及於約聘僱人員等;由於用語類似,導致功能權責被混淆或誤解。
因此,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二條即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排除「軍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派用人員、聘用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人員。」因此公務人員仍包括「政務人員」及司法人員等。
政務官對於國家政府體制影響至鉅,足以影響廣大的事務官做決策,因此權力必須受制衡與約束,此乃權力制衡與分工合作之必要性。考試院對於公務體系人員之保障與制約方可發揮一定功能。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彈劾對象為「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因此,如果依行政院解釋公務人員為常任文官,將公務員與公務人員嚴格區分,則對於歷年來監察權政務人員之彈劾、糾舉之憲政慣例運作形成破壞。
而業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通過在立法院待審之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對於公務人員定義豈又將重新詮釋行政院如何處之?
行政院擬以「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有其用意不言可喻為私心作祟,大大破壞法制,亦嚴重違反憲政秩序,應懸崖勒馬,重新思考。
公務人員定義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苗博雅 #台北市 #質詢
進度更新:https://youtu.be/wkhBpXVcgps
不論是民選公職或公務人員,「廉潔」是從事公共服務最基本的條件。然而,現實往往不如理想,實務上仍經常發生公職人員做出讓人民失望的貪腐行為。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明訂反貪腐政策應促進社會參與,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事證的檢舉人,提供適當的保護措施,避免遭受不公正待遇,以鼓勵知曉內情的內部人士勇於吹哨揭弊。世界許多國家,例如美、日、英、紐、澳、韓等,都已經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
台灣的揭弊者保護專法,還躺在立法院等待審議。但我認為,除了等待,台北市更可以先用行政規則做示範。而台北市政府確實也參照行政院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制定了《台北市政府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
但我認為,台北市的版本,存在五大問題:
一、「揭弊者」的定義狹隘,無法充分鼓勵揭弊
二、「弊案」的定義狹隘,保護不足
三、行政院草案有雙層保護機制,台北市版本如何處理?
四、台北市版未明定「審查小組」有利益衝突時的迴避、遞補機制。
五、欠缺「汙點證人」的保護機制,無法充分鼓勵揭弊。
這些問題,我會持續追蹤,要求北市府修正提出更好版本,以充分鼓勵台北市政府的公務人員勇於吹哨揭弊,達成「促廉反貪」的目標。
----
更多問政影片,請訂閱阿苗的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c/苗博雅tw
加入苗議員Line好友
👉 https://lin.ee/fIqp8Sm
陳情意見信箱
📪 tcc10717@tcc.gov.tw
陳情服務電話
☎️ (02)2729-7708 #7046
#苗博雅問政報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你幫忙分享
#大安文山苗博雅
公務人員定義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公務人員定義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4-17 #15mins衛環委員會質詢
#環保局
1.要求擬定《高雄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
從臨時會要求到現在,環保局承諾過了還是什麼都沒做,今天局長更以「中央已修空污法,地方沒有評估必要」#拒絕研擬!高雄不值得要求更嚴格的標準、不能要求更好的空氣品質是嗎?消極怠惰的態度實在令人失望,除了籌錢讓學校買空氣清淨機,不見市府空汙減量決心,更何況還是違法募款!
2.修正《環保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完善《高雄市二行程機車汰舊加碼補助》
今年高雄市的電動車補助拖了四個月的主要原因是委員空窗三個月且基金見底,我要求環保基金在設置要點裡新增「該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完成下屆委員之招聘作業。」條文,並善盡說明責任,避免名額認定不公平、讓民眾等待的問題再發生,也要檢討補助無法年年延續的問題,否則民眾沒有誘因汰換。
3.檢討垃圾處理費隨水徵收
一來隨水徵收本不合邏輯,二來變相懲罰使用環保餐具需要用水清洗的民眾,三來高雄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隨水徵收的方式每度水4.1元是全國最高,雙北隨袋徵收的垃圾處理費是全國最低。高雄若有心要推垃圾減量,應參考雙北成功和台中失敗的例子來認真研擬更好地推動辦法,而非因遇到阻礙就擱置,繼續使用更有問題的徵收方式。對此局長僅承諾 #會再評估。
4.「石化專區」和「循環經濟產業示範區」兩者明顯不同
韓國瑜市長說高雄缺一個石化專區,經發局長伏和中緩頰說「市長比較接地氣,講循環經濟很多人聽不懂」,指兩者是一樣的意思。我今天質詢環保局長兩者的定義一樣嗎?是市長不懂循環經濟還是市民不懂?局長答覆 #有機會的話會和市長解釋。
#衛生局
5.醫療觀光小組納入法制局、勞工局及醫護工會代表
局長僅回覆會遵循中央法規、不會違法,且勞工意見會向「醫師公會」諮詢。顯然局長對於醫療行銷、醫療廣告等可能觸及醫療法規、遊走法律邊緣的推銷行為絲毫不警惕,更顯見局長的勞動意識很有問題,怎麼會找「公會」諮詢勞工問題呢?!再者,市府欲合作的五大院所高醫大附醫、高雄榮總、義大醫院、高雄長庚、阮綜合可是出了名的血汗,局長怎能完全不替基層醫護人員把關勞動權益?
6.制定「危勞職務認定範圍」及「退休年齡酌減方案」
我向衛生局長為護理人員請命,護病比超標、待命制、花花班的勞動問題已層出不窮,而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危勞認定新制,主管機關須擬定「危勞職務認定範圍」及「退休年齡酌減方案」,現在衛福部、退輔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已擬定方案送銓敘部核備了,為何高雄市衛生局遲遲不送出?所屬高雄市管轄的醫院護理人員就比較命苦?局長承諾今年底前會完成。
#勞工局
7.建立工會陪檢制度並實施
勞檢法規定勞檢時需通知工會,但目前仍只有企業工會可進行陪檢,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仍被排除在外,我要求局長盡快研擬相關計畫,讓工會陪檢制完整落實。
8.完成勞動教材專區設立
勞工局過去的勞動法制教材僅提供少數資料上網,我要求應在網站上設置完整教材專區,讓企業、學校都能使用正確且即時的勞動資料,供民眾索取,讓勞動教育進到校園和各行各業。
9.勞動法制教育結合勞博資源
高雄市勞工博物館具豐富的勞工文史資料,我要求勞工局應整合勞博文史資源來做更完整的勞動教育規劃,讓勞動意識透過更多元的方式進入公民的生活。
--
捷辦同行,一起前進!
👉留言、分享、私訊
🤳instagram:https://www.instagram.com/huangjie_npp/
🤟youtube:https://npptw.org/nJWmqB
👾公開資料:https://issuu.com/voteforfongshan
💌信箱:voteforfongshan@gmail.com
公務人員定義 在 銓敘部- 110.4.13 任用法小常識 大家都知道任用法有迴避任用 ... 的推薦與評價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 各機關長官(指機關首長)不可以把自己的配偶及三 ... 再補充說明,上述規定的血親、姻親定義及親等計算,是依民法第967條至第971條 ... ... <看更多>
公務人員定義 在 公務人員有哪些職業?我適合考什麼公職? | ptt國考版常見Q&A ... 的推薦與評價
通常最多人報考的考試就是高普考,以高普考為例,考取後會分發至全國各地政府部門,例如:人事行政可能會到各政府單位的人事室、戶政會到戶政事務所、文化行政到各地文化局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