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案的成案,很大程度地反映了人民對政策有所疑慮,面對公投議題, #行政部門有解釋政策的義務,但絕非賦予政府部門運用公帑帶風向的權利!
日前經濟部於臉書粉專公開發文,呼籲民眾對 #珍愛藻礁 公投案投下不同意票,明顯超出解釋政策的範疇,更恐怕有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民眾黨團在立法院提案,要求「行政院處理公投案時,應恪遵《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試圖影響投票之決定。」除了不希望動用 #國家機器 為特定政黨立場宣傳,更希望藉此讓恪遵行政中立原則的公務人員不會難做人。
然而此提案,不出意料的,在民進黨團的反對下,#表決不通過。
在本土疫情升溫之際,執政黨雖然停下說明會的腳步,但蔡英文總統仍指示「溝通不會停」,我們也能看到政府部門不斷透過網路進行各種宣傳。但 #國家不是民進黨的!否決這樣立意良好的提案,#民進黨到底怕什麼!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台電員工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利用公家網站宣傳「以核養綠、護藍天」。然而,銓敘部次長對自己主管法規完全不熟,竟然認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不包含公民投票,被我當場提出條文打臉,次長改口不應這樣宣傳。 2.就聘僱人員自7月1日起,選擇依新制提繳退休金,或依舊制繼續提存離職儲金,各機關自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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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距離8/28公投日只剩三個半月,針對藻礁公投議題,經濟部日前發文稱,若三接要更改地點,北部電力缺口將有11年的空窗期,直接呼籲民眾投下不同意票。
看到經濟部再次拿缺電恐嚇人民,我們感到相當遺憾,更遑論此舉也違背了行政中立的原則。
針對此次四大公投案,行政院選擇不提對案方式,我們也樂見政府將所有資料、數據公開透明,供人民檢視、討論,最後做出結論、投下珍貴一票。不管是行政院或是經濟部,身為行政單位,該做的都是妥善溝通,使人民對議題有更多了解,而非直接鼓吹大家投下不同意票。
為此,我們也已提案,要求行政院處理公投案時,應恪遵《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得行使投票權,或試圖影響投票決定。
公投,是直接民意的展現;公投的過程,也是人民務實討論、了解議題的過程。行政院請 #謙卑 面對民意,針對公投議題向全民報告、溝通、說服,以資訊透明的方式爭取社會多數支持,不要試圖以公權力影響投票決定!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對立院黨團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在 賴士葆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此起彼落的確診案在不同的地區爆開來,尤其幾個不明的感染源更是讓人擔心。蘇貞昌昨天呼籲民眾收心,因為疫情明顯的嚴峻。蔡英文在臉書呼籲「828公投,4個不同意,台灣更有利」的PO文,表示現在蔡英文最關注的就是讓4項公投不要過,所以賣力的化身成為反公投的宣傳員。全然忘記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權力機會和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公投案的投票權或做特定行使。去年2月考試院也發函公務機關要求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的規定,這些規範及於蔡總統,只是她置若罔聞。
總統的權力無限大,掌控黨政軍全部資源,更因為國會過半,全面執政,在野監督制衡的力量薄弱到令人扼腕。很多理性的批判以及在野發聲管道的臉書等社群媒體不時的被國家機器出動的網軍出征,甚至更惡質的是屏蔽他們發聲管道,這種扼殺人權、挾制言論自由的行徑,百倍惡質於威權時代的白色恐怖。見證亞洲週刊所撰寫的台灣民選獨裁幕後綠營新威權主義現象,所呈現行政專斷、國會獨裁、司法政治化,這些都是千真萬確的事實,相較之下,違反行政中立又算得了什麼。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台電員工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利用公家網站宣傳「以核養綠、護藍天」。然而,銓敘部次長對自己主管法規完全不熟,竟然認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不包含公民投票,被我當場提出條文打臉,次長改口不應這樣宣傳。
2.就聘僱人員自7月1日起,選擇依新制提繳退休金,或依舊制繼續提存離職儲金,各機關自9月起陸續進行調查。
然而,針對選擇新制者,6月30日前提存之離職儲金是否可先結清領回,銓敘部未清楚說明,導致機關內部以訛傳訛。直到11月,銓敘部才發函說明。
對此,我要求銓敘部盡速發函至各機關,讓之前基於錯誤資訊、進行錯誤選擇的聘僱人員,有重新選擇的機會。
3.針對過去「黨職併公職」不法溢領退休金之追討,銓敘部依法必須即時公告,為何銓敘部從來沒依法公告?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06.05.24-平鎮區公所工作報告及說明
5月22日在平鎮高中
以市政基層座談會名義
廣邀民眾參加
實際上
卻是民進黨的黨部大會!
平鎮區公所
利用行政資源
要求里鄰長動員
區長更是出席活動
有無觸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應該要好好的調查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在 王惠美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2 10 04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在 [情報] 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精華區Examination - 批踢踢 ... 的推薦與評價
☆情報來源: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情報內容:
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一 條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
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
其他有關之法律。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
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第 三 條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
人民。
第 四 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第 五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
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第 六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
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第 七 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
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一、法定上班時間。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
班時間。三、值班或加班時間。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
第 八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
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第 九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
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
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
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
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 十 條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第十一條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
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
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第十三條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
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
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第十四條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
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第十五條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
待或不利處分。
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
定,請求救濟。
第十六條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
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
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
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
級學校之軍訓教官。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九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八條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
之規定。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千萬不要告訴我這東西會是法條大意&行政學的大黑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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