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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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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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力勇現全台連線記者會新聞稿 】by歐巴桑聯盟
一群多為母職的女性組成了歐巴桑聯盟,於去年12月28日宣布參選縣市議員,要把小民的聲音帶進議會。這次他們選在母親節前召開記者會,公告大家「歐巴桑是選認真的,而且每一天都更有信心」,全台選區目前共17位參選人,另外還有3位參選人分別位於宜蘭市,台中北區跟台南中西區及北區,也即將宣布參選,人數逼近20位。
這群女性希望能在母親節前,告訴大家,不管是身為媽媽還是女兒、妻子(或伴侶)、勞工,政治都與生活密不可分,而參政更應該是每個人都有的基本權利。他們喊出「 女力勇現、全台連線」,並且身著代表每個人平日身份的服裝宣告每位參選人的參政主張。這群參選人來自社會上不同背景、經歷,有上班族,全職媽媽,烘焙師傅,國小老師,藍領階級勞工,自學家長,環境運動者,也有單親媽媽,同志及身障者家長,或本身是身障,更即將有任教於大專院校的助理教授將加入,呈現出在階級上的多元。
歐巴桑愛揪團,這就是一個揪團選舉的概念,政治本該平易近人,但台灣的選舉生態卻是用金錢、關係累積,使得小民參與政治的門檻變得極高。
做為一個新興的政治力量,歐巴桑聯盟全國總召,同時也是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理事長的張淑惠也針對民眾的疑問做了回應,民眾在粉絲頁問「不成立政黨嗎?」我們的答覆是,「先把事情做成,然後再討論。」在一場歐巴桑客廳會中,作為理想教育的推動者,我們侃侃而談教育理念,在座民眾忽然說,「你們比較不會變質,因為如此,沒辦法面對你們的小孩。」沒錯,這是我們最嚴苛的考驗,沒辦法對孩子說出口的事,絕對不能做,面對孩子講不出來的這句「我沒有辦法」,就要再去努力。我們只管每一步都對得起自己的良心,絕對不要違背在街頭上的夥伴,不要違背社運的理想,這位民眾又說,「花個五十年來改變台灣沒關係,但是不能中斷這些努力,如果沒選上,那之後呢?」張淑惠藉著回答這個問題表明立場,「我們會繼續做原來做的各種公共倡議,四年後繼續選。但真心話是,我們會選上。」
歐巴桑聯盟也提出對於政策的觀察及方向,他們希望不是提出一個色香味俱全的政策牛肉但實際上卻不貼近民情。而是在經由小民講堂、客廳會等活動,收集民眾的心聲及建議,一起討論共作出改變的可能方式。
第一波的政策方向鎖定了「自然遊戲,共作公園」以及「多元親職支持系統」。
自然遊戲,共作公園
身為桃園龍潭區市議員參選人的沈佩玲表示,對我們來說,公園的議題具體而微的展現了「市政即生活」的主張。
我們看到過往的公園興設是由公所或市府單方面決定,一路的從招標、決標、工程施作直到完工。對公部門來說,公園,是一項「政積」
對使用公園的人來說,這裡是短暫逃離促狹生活的地方,是老人下棋、小孩親近自然、身障人士復健、媽媽喘息的地方。對住在公園裡的生物來說,這是它們的家。如果公園的招標、管理,只剩行禮如儀,那就沒有人的參與及人的連結,看不到人與自然的連結,沒有人與社區的連結。公園是公共財,但一個人的視野有限,如果真正使用公園的各種不同族群沒有一同參與公園設計,如何能打造符合大家需求的公共空間?
我們認為,這個公共空間是大家的,不宜由管理方片面決定,歐巴桑聯盟主張「共作公園」,協力在地的居民,一起型塑公園的樣子。
我們認為,公園是生態教育的教室。我們不能理解砍樹蓋公園的邏輯是什麼。公園裡的樹木、花草、蟲鳥甚至蛇蛙,都是在地生態系統的一份子。我們認為,認識他們、欣賞他們、學會與他們共享這個城市,是人類的功課。對生態鄰居的認識,不應該是公部門獨門掌握賣弄,而該是普及的知識。我們希望能透過舉辦工作坊以及講座,讓市民能夠在公園裡自在的親近自然。有些公園肩負防災功能,我們也應該在平安的日子裡進行防災意識的推廣和演練災時應變,確保市民能知道關乎保命的重要訊息。
我們期待,公園的形成過程中,居民的參與能入法保障。多方協力,會比單方面執行多出許多的籌備時間,我們認為用時間換取社區共識是值得的、有預算效率的。在預算的編列期程和決算的執行期程計算上,需要能夠考量到共識形成的時間,不讓第一線執行的公務人員獨自面對時間壓力。我們過往的經驗告訴我們,當市民在參與公園規劃時,能有機會傾聽不同的聲音,透過對話、理解彼此、接納不同,民主意識會在這樣的場合萌芽,不論老少。
最後,我們認為公園是都市生活裡,少數能讓兒童舒展自己的地方。即便溝通成本高,我們仍希望,在約定俗成的習慣下,我們能為兒童爭取更多自由遊戲的空間,他們能有沙、草、水、木可以接觸,能有機會練習思考溜滑梯可不可以逆著溜、公園可不可以打赤腳、盪鞦韆會不會撞到人,而不是只能服從大人的規矩。
我們提出,自然遊戲、共作公園的想法。
*社區作伙來共作公園
*親近自然的生態教室
*防災救急的避退知識
*居民參與權入法保障
*在公園萌發民主新芽
*兒童有空間發展遊戲
*身障小孩老人都共融
多元親職支持系統
歐巴桑聯盟大多數成員都是親職身份,在多元親職支持系統他們提出三個方向:「職場育兒真選擇」、「親職支持真多元,要真福利而不是要現金」、「兒童福祉真照顧」。新莊泰山五股林口區參選人劉欣宜是一個76年次的媽媽,她說:「少子女化所延伸的經濟危機,是政府最憂慮的,但是『難道小孩只是未來養國家跟我們的工具嗎?』政府積極促進托育擴大化,把經濟解方定在期望增加女性勞動參與率上,難道女人只是生小孩、工作、多繳稅金的工具嗎?我們看到政府想出的辦法幾乎都是消極性的補貼,像是補助少少的學費去幼兒園的方式,用最低度照顧、最短視的協助方式,試探看能不能滅人民的火?被動的回應著人民的要求。我必須要說,只想用最便宜行事的方式,無法真正照顧到親職們。」
接著她進一步解釋這三個方向:
【職場育兒真選擇】
首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但實際上的狀況是台灣社會中許多家庭連這個最低度的權利都不知道,親職在職場上處境非常艱困,曾經有老闆把女性員工都叫過去說:「妳們不要同時懷孕喔!」女性連要不要懷孕都要考慮老闆的意見,更不用說請產假、育嬰假的過程之嚴峻,因為家庭正處於育兒狀態而被歧視的事情一直在發生。最有談判籌碼的政府若不願意跟企業角力,就是放任勞工與企業主自行對決,結果是我們不得不在工作跟家庭裡二選一。
每個家庭迎接一個新生命,為了育兒所需要面對的衝擊,小孩的需求、親職的需求,在小孩長大的每個階段,對家庭來說都需要有不同比例程度的調整,這些彈性調整需要政府跟企業協力支持,從小孩出生開始需要一段時間沒日沒夜密集的照顧,到三歲以前孩子會有跟照護者建立親密感的需求,每個階段都應該要能「彈性調整工作時間,甚至調整工作比例」來支持育兒,但是不能錢變少工作一樣多,福利也要比照全職,孩子在不同年紀,可上班不同的時數,夫妻兩人可以平攤育兒時間,才是尊重到個人,如此有可能脫離婚育離職潮、偽單親、二度就業困難等…一連串的惡性循環裡。未來歐巴桑進入議會會以此立場,監督政府加強宣導,讓未來的親職們有充分知的權利,獎勵願意友善支持親職的企業,並且協力強化工會站穩親職的立場。
【親職支持真多元,要真福利而不是發錢了事】
在育兒的過程中,如果要隨著孩子跟自己的不同階段而調整工作狀態,讓選擇全職自己帶孩子到完全托育給別人帶中間能有更多可能,就需要建置更多元的托育系統,除了現行擴大公托公幼減輕經濟負擔外,像是國外有平價普及的領有國家執照的專業保母,在家托育系統(家裡設備要符合政府規定標準,且主管機關還會定期查核),或者把合格保母請到家裡,更甚至想要節省支出,還可以找鄰居朋友共同合請一位保母(照顧三名以下嬰幼兒),就算是全職的父母,社區也有能支持育兒的社區空間,讓父母有公共臨托喘息服務、育兒經驗交流,父母能兼顧自我成長,豐富親職托育途徑,而這些都要依據家庭收入做補助,讓父母能有真正的選擇自由。
【兒童福祉真照顧】
公部門人人喊優質托育,然而所謂優質是什麼?歐巴桑認為國家要主動提供親職們相較進步的育兒觀念,不能打兒童是最基本的,現在許多托育場所,還有許多仍徘迴在人權灰色地帶邊緣的作為,像是孩子被綁在餐椅上被逼著吃完飯,對小孩有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作為。要讓父母放心做真選擇,其中很重要的是政府在照護孩子方面,要落實以兒童為主體,主動為兒童拉起人權防線。
政府能帶動企業來達到三方平衡,政府_企業_家庭三方平衡;這樣家庭裡,自己_伴侶_孩子也才可能達到三方平衡,這其中看到孩子的需要、父母的需要,看到人的需要非常重要。建置多元而彈性的體制支持親職育兒,讓親職能依據自己的個性、興趣、生涯規劃,及孩子的特質來做調整跟真正的選擇,不要讓人們孤單的育兒、孤單的加班,還有孩子沒能享受父母的陪伴而孤單的長大。期待政府不是叫人民快生小孩來解決國家危機,而是和父母一同迎接孩子的到來,給予孩子及父母最完善的照顧。
在說完第一波政策方向後,歐巴桑聯盟全台候選人分別出列標出選區地圖,並提出個人的參政理念:
新北市板橋區張淑惠:我支持讓兒童自由,不分家庭的兒童人權在台灣每一個角落都獲得保障。
新北市三重蘆洲區翁麗淑:我支持性別平等與健康人權,每個孩子都要平安快樂長大,每個人都要活得健康自在!
新北市新莊五股泰山林口區劉欣宜:我支持女性終其一生都能同時擁抱自己與母職,沒有誰該為誰而犧牲。
台北市士林北投區徐書慧:我支持生育系統改革,打造多元友善的環境,支持育兒家庭安心生,放心養。
桃園龍潭區沈佩玲:我支持環境永續,與未來世代同享這個星球。
桃園蘆竹區吳凱琳:在自己住的社區,我支持可以托育托老托安親,勞工上班好放心。
桃園中壢區陳鈺方:我支持兒童人權,讓友善親職的城市更有人的溫度。
新竹縣竹北市高芸婷:我是腦麻兒家長,我關心身心障礙者權益。
新竹市北區王岢鈺:加一點油翻炒,我支持糧食自主農地農用。
台中市西屯區童葦翎:我要藍天好空氣,審議民主公民參與,打造共融友善好環境。
台中市南屯區魏佩瑩:我希望政府的預算,是以照顧人民為出發,並用在每個需要的人身上。
台中市北屯區何語蓉:我是蕾絲邊媽媽,性平教育應納入同志議題,我支持婚姻平權。
台中市大里霧峰區薛安琪:我來自藍領階級的勞動者家庭,我主張政治不該被菁英和財閥壟斷。
台中市東南區李婉如:路不平!把行人路權還給行人。
台南市安平南區陳冠娟:我支持小民參政,找回生活的主導權。
高雄左營楠梓區沈玉玲:我支持台灣成為一個落實兒童人權的國家,讓所有孩子都能自由健康的長大。
高雄旗津鼓山鹽埕區江敏榕:我支持小民参政,透過参與、對話和合作改變台灣的政治生態,真實解決生活困境。
歐巴桑們凝聚女力及小民力量,希望讓所愛的台灣朝一個更美好的方向前進,透過更多的社會對話並挑戰不同於以往傳統選舉的模式,帶來政治新氣象。歐巴桑聯盟一旦開始了,我們承繼著台灣民主前輩的血汗與努力,就不會結束,敬請社會各界期待,並給予支持。
公務人員離職權益選擇書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勞 動 部 新 聞 稿
護理人員已適用《勞動基準法》,醫療機構應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事項,避免受罰。
勞動部近年來持續接獲護理人員陳情,有醫療機構訂定不合理的排班或休假規定,或要求簽訂影響權益的合約,對此,勞動部提醒,全國醫療機構及護理人員,除依公務人員法令進用者應依該等法令保障相關權益外,其餘護理人員皆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醫療機構如與護理人員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時,該等約定應屬無效,另違反《勞動基準法》部分,經查明屬實者,主管機關得依法進行裁處。
勞動部表示,近期接獲相關護理人員反映,遭醫療機構要求簽署不合理約定,例如要求護理人員簽訂「服務態度合約書」,並規定凡被反映服務態度欠佳之同仁,一年超過4次以上一律解僱。勞動部強調,雇主欲解僱員工,除須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事由外,應是已善盡所有管理與輔導之手段,員工所違反事項達情節重大到無法改善,最後只能採取解僱的懲處手段。因此,醫療機構如欲提升護理人員的服務態度,應經由管理制度對員工加以輔導協助改善,不得僅以累積違反次數而直接予以解僱。另外,部分醫療機構為解決醫療人力不足,而與護理人員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並要求龐大違約金。勞動部特別提出說明,去(104)年底修正施行的《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已明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有效要件及違約責任,說明如下:
1. 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必須符合「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或「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二要件。
2. 勞工因非可歸責於自身的原因而於最低服務年限期限屆滿前離職,不負違約責任。
如果醫療機構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目的,僅在考量降低招募的不便、須耗費時間重新訓練新進員工或避免人力短缺等因素,並無提供護理人員相關專業技能培訓,也無給予護理人員合理補償,則雙方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依法無效;另即便雙方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符合法定要件,但護理人員因醫院要求超時加班、未給加班費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而選擇離職或遭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等事由資遣,則醫療機構不得要求護理人員負違約責任。
勞動部強調,勞工應從事工作的開始及終止時間、休息時間、例休假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之約定,本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尤其是護理人員輪班、休息時間及加班等常見的勞資爭議問題,醫療機構應該更為謹慎處理,例如雇主更換護理人員工作班次時,即應依法讓其有足夠休息時間以恢復體能。該部並補充說明相關重要勞動法令,以讓護理人員清楚認識自身勞動權益,同時避免醫療機構誤觸法令:
1. 「醫療保健服務業」雖屬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於每2週內安排至少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每7日中即應排定至少應有1日例假之限制;但彈性工時須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始得實施。
2. 基於雇主原因使護理人員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應依法給予未休假日數之工資。
3. 護理人員之出勤紀錄,雇主應確實記載其上下班時間,並記載至分鐘為止。
4.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加班後,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加班後,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亦屬可行,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另雇主如要求勞工或縱經勞工同意,於加班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加班費之請求權,均屬無效,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提醒,醫療機構與護理人員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準,如經勞動條件檢查發現有違反上開情事者,除依法處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外,並將限期令其改善,以保障護理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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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提出辭呈結束公務生涯
辭職的理由是...... (嘆)
後來想想oldgung前輩都已經鉅細靡遺的說了,前輩的心得其實都已經說中了我想說的話
,就不再廢言了。
近18年的公務歲月,做的是「今日鄉公所,明日看守所」的土木工程職系,走過的年頭只
能說對得起所領的這一份薪水,造橋鋪路的過程扮演一顆螺絲釘的角色,為後人留點東西
。
後路其實還没找好,也沒有像其他人存有足夠的錢可以瀟灑的不用工作,但對我來說公職
也只是一份工作,物質慾望低,後續找一份足以糊口的工作並不困難。
退撫沒有一次領回,年改後一次領只能領自提部分,再加微薄的利息,沒有試算應該只有
50萬以内,年改後政府已經把提撥的65%拿掉了,但是跑離職的過程和人閒聊,發現還有
很多正式公務人員並不知道自己權益的改變,也有很多人不知道可以滿15年可保留年資領
月退,或者未滿15年可併勞保年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來成就65歲月退休條件。
個人選擇65歲之後月領,這是政府年改之後的方案,滿15年資,等到65歲時可以領月退。
風險是政府變卦及通貨膨脹,請人事算出將來滿65歲月領2萬多,也算聊勝於無。
在此也感謝在版上分享經驗的前輩們,有你們的分享,無形中幫助到其他人。
如果想要辭職的簽呈樣版,可私訊提供。
如果住苗栗附近想來聊聊,也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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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112.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93595213.A.6EF.html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59 臺灣), 07/01/2020 18:02:47
另外,政府就是最大的慣老闆,一點也沒錯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59 臺灣), 07/01/2020 19:37:00
也謝謝miniaque大及pognini大提醒,還沒找工作,休息一陣先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59 臺灣), 07/01/2020 20:59:28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59 臺灣), 07/01/2020 21:18:11
如果可以回到從前,不會選擇公職這條路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59 臺灣), 07/01/2020 21:29:52
撫基金退費, 於離職之日起10年内可申請退費。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支領退休金或任公職滿15年以上者得選擇月退休金
5年以上未滿15年需併計其他(勞保) 成就月退休條件
以上權益選擇書都寫得很清楚
補充:可以網路搜尋銓敘部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內涵簡報,有提到一些舉例,但還是以人事
說的為準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59 臺灣), 07/01/2020 22:17:40
少年不識愁滋味,愛上層樓。愛上層樓,為賦新詞強說愁。
而今識盡愁滋味,欲說還休。欲說還休,卻道天涼好個秋!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59 臺灣), 07/01/2020 22:25:40
隸制,最可憐的是高考剛進來25歲左右年輕人。
年輕時常加班到晚上7、8點,假日常到辦公室加班一天也不覺得累或辛苦
到了一定年齡體力及反應上確實不如年輕時候,如果我繼續待公家機關,到六十幾歲時要
再做這些鎖事,那畫面很難想像
不過還是要向人事確認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59 臺灣), 07/02/2020 00:44:50
這些年公務人員沒什麼榮譽感
福利又比其他公營事業差,除了不會被fire之外,未來看不到公職有誘因吸引人進去。
有時候覺得工作上只是要平穩的守著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好像都很難,中間確實有許多故
事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59 臺灣), 07/02/2020 08:47:05
過一點事, 沒有背景素人一個,考績未曾拿乙
會po這篇文章是希望對一些後進有幫助,但是建議後輩丢出辭呈前一定要考慮清楚
我再加碼推行勞工旅遊卡,這樣每年勞工都有1.6W可以用
沒有人要面對眾多勞工當壞人,要做也是遮遮掩掩,直球對決是不要選舉了嗎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59 臺灣), 07/02/2020 09:05:46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59 臺灣), 07/02/2020 09:19:32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59 臺灣), 07/02/2020 09:30:34
重, 一般人有老有少要養
不得組工會。
很明顯要馴化可控可調
代徵詢吵一吵、民衆我最大,以前我一個同事還被民眾弄到記大過
登登!
野生oldgung出現
欣賞您 向您致意
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澄清稿(只差一天離職竟損失65萬)
65歲領回自己35%和政府65%,共100%,雖然沒有砍掉政府提撥部分,但是到65歲才能領,
不考慮通貨膨脹?以後再延退?iRR
?
50歲的100萬和65歲領100萬怎麼會一樣,文字遊戲罷了
越早任公職想辭職,等到65才能全部拿回,不是差更多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59 臺灣), 07/02/2020 17:04:58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59 臺灣), 07/02/2020 17:09:53
領,依12年資計算,不多就是了,不過還是和人事確認一下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59 臺灣), 07/02/2020 20:49:44
深以為不是每個人都有辦法做到屆退,有些人50幾歲之後有自己的生涯考量、或家庭因素
、或健康因素(依現行法規要以健康為由提早退,其標準是很嚴苛的),希望能提早退,但
是政府卻沒有給後路, 相信很多人只是撐著,對政府人力的運用跟流通,其實以大格局
來看是負面的。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66 臺灣), 07/03/2020 16:59:18
※ 編輯: coo2266 (111.253.112.66 臺灣), 07/03/2020 17:03:48
※ 編輯: coo2266 (111.253.137.249 臺灣), 07/05/2020 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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