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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問題 仍然存在!
葉銀華
(圖為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上任宣布將推動公司治理3.0等6大興利方案。)
近來有周刊報導一些公司治理的問題,主要涉及大股東或管理階層是否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動用公司的資源。這些問題的本質一直存在,只是手法日新月異而已。
什麼是公司治理?簡單的講,就是探討如何治理公司,而治理的目標之一,就是以公司整體價值為念,讓大股東或管理階層公平、合理對待外部股東。過去大股東或管理階層為了自身利益,透過安排相關交易,損害公司的價值。這些手法比較直接,首先,與公司進行土地或重大資產交易,表面安排成非關係人,但金額重大、交易條件明顯不利於公司。其次,公司以明顯較低的價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而大股東或管理階層利用人頭帳戶認購,並適時轉換成普通股獲取價差,傷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再者,經常有上市公司把一些新產品部門分拆成立新公司,一開始原公司持有新公司全部股權,然而在新公司不斷增資的過程中,母公司(原公司)的持股越來越少,新公司或母公司管理團隊以個人或海外帳戶名義低價認股的情形越來越多。而在新公司上市後的股價增資利益,明顯地由新公司或母公司管理團隊獲得,傷害母公司所有股東的權益。
上述的手法,有一些現在已大幅減少,但有的仍然存在。近來所發展的手法是隱藏在細節裏,並不需經過董事會與各功能委員會的同意。例如:當公司大股東面臨市場派的威脅,為了鞏固自己的經營權,持續花費公司的大筆資金,對市場派進行相關訴訟、拚廣宣企圖避免不利於大股東之法規的修正通過等。然而,如果這些支出是為了鞏固大股東個人利益,則可能傷害公司的價值。這些支出可透過分批、分案的設計,而不會碰到需要提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門檻。公司的支出,理應為了公司整體的價值與發展,而不能僅為了個人或小部分人的利益。
再者,有關員工認股權、分紅配股的發放,發現領取的對象有董事長、長居國外之大股東家人,以及司機、保全、祕書名列十大名單,令人懷疑是否圖利私人或相關報酬之最終去向。只要董事長、大股東家人有身兼或被認定為員工,自然可領取,而員工的認定範圍是公司自治事項,由董事會決定之。但是員工認股權、分紅配股的發放會稀釋股東的權益,因此相關制度有需要再討論。目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的薪資報酬,需先提薪酬委員會,再經董事會通過;非經理人員工薪酬則由管理階層決定之。
從公司治理的原則,員工認股權、分紅配股的「主要發放對象」應該是其決策會對公司有長期、重大影響者,或者是公司營運的關鍵人物,為了留才而給予誘因。為了讓這些人的利益與股東趨於一致,以及考量公司長期價值,因此讓他們領取與股票連結的薪酬,並且限制股票處分的期間。在國外,上述稱為高階主管或管理者股票連結薪酬制度,並非針對全體員工。而第一線員工領取的薪酬,則主要是薪水、團體績效獎金之現金型薪酬。
既然公司治理的問題仍然明顯,因此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要思考修改相關規定,讓這些有問題的交易要送董事會、功能委員會的決議,並做資訊公告。再者,再度呼籲包含上市櫃公司的吹哨者(公益檢舉人)保護制度盡快制定,方能降低上述問題的發生。
(作者為陽明交通大學資管與財金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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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7
📝行政處分的要件(二)📝
一、要件(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一)公法上意思表示
(二)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
(三)公權力措施
(四)單方行政行為
(五)具體事件
(六)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二、所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意義(J423)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行政行為是否對外直接發聲法律效果,係構成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最主要之區分標準。
三、實務爭議案件整理
(一)人民檢舉之函覆
1.無檢舉獎金—非行政處分不得救濟
(1)公平交易法(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建築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925號裁定)
2.有檢舉獎金—非行政處分不得救濟
(1)菸酒管理法(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291號裁定)
(二)公立學校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1.因法律規定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依行政契約當事人身分,基於契約約定所為意思表示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非行政處分(最高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34號裁定)
(三)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1號判決)
1.重複處分
行政機關是否得於作成行政處分且對外生效外,又重為內容相同之處分,學理上則有重覆處分及第二次裁決之區分,重覆處分係本於現有法律及事實狀況,無意在原處分外,增加新的規制效果,故重覆處分不影響原處分之形式及實質存續力(非行政處分)。
2.第二次裁決
第二次裁決係指原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雖以原處分之事實或法律狀況為基礎,然再為實體上之考量重新審查之謂,行政機關主動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撤銷原處分之意思表示,即屬依職權之第二次裁決(行政處分)。
(四)健保局停止特約(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84號判決)
停止特約的處分,固具有剝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醫事人員於停約期間,對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而向保險人請領醫療費用給付權利之法律效果,但其目的在排除因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從事特定違規(即違約)行為所發生對於國民健康之危害或全民健康保險財務的風險,並防止該危害或風險之發生及擴大,故屬具有「保全性質」之措施,其性質屬管制性不利行政處分,而非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可歸責(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所施予應報性處罰性質之行政罰(行政處分)。
(五)教育機關對私立學校改選董事及董事長之核備(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主管機關不予核備,主管機關依據私立學校法後續之監督管理及補助獎助措施,將有不利之審查及行政作為,足以影響私立學校諸多相關公法上之權利或義務,如私立學校法第48條規定之補助、同法第38條規定之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程序。故,主管教育機關不論准否核備,均具對外發生效力之為行政處分要素。
(六)公寓大夏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報備(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法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同意而決議為之,屬於私權行為,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程序申請報備(報請備查),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故申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關所為不予報備之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亦不生任何影響,仍非行政處分。
(七)戶籍登記之催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本件催告函僅在通知甲申請撤銷登記,如逾期仍不申請,將依法逕為登記。戶籍法所定之撤銷登記事項,於法定事由發生時人民即有申請登記之義務,並非因戶政機關催告始創設之新義務,尚難謂該催告對受催告者產生有容忍戶政機關逕為登記之義務,足見該催告函尚未發生獨立之法律規制效力,自難認為行政處分。
四、考題觀摩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但主管機關卻不同意其報備。請問主管機關之「同意報備」或「不同意報備」之法律性質為何?應如何提起救濟?是否應提起訴願?(104北大)
📌答題關鍵📌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一般給付之訴(不用訴願)、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國家賠償。
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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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最高檢舉獎金 在 飛磚夜說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環宇全球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引進美國「WorldVentures Marketing, LLC」等7家外國傳銷事業未事先報備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罰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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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104年11月11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1)日第1253次委員會議通過,環宇全球有限公司(下稱環宇公司)舉辦活動及透過該公司網站引進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計畫及組織,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變更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銷售商品與服務,未於實施前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令環宇公司停止及改正前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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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環宇公司104年5月31日於臺北市舉辦「WorldVentures公司台灣開幕培訓大會」引進美國「WorldVentures Marketing, LLC」公司、加拿大「WorldVentures Canada Inc.」公司、香港「WorldVentures Marketing (Hong Kong) Limited」公司、新加坡「WorldVentures Marketing Pte.Ltd.」公司、澳大利亞「WorldVentures Marketing Pty Ltd」公司、馬來西亞「WorldVentures Marketing (Malaysia) Sdn.Bhd.」公司及荷蘭「WorldVentures Marketing B.V.」公司之傳銷計畫,並透過該公司傳銷商及其網站招攬民眾加入前揭7家外國傳銷事業之傳銷組織,未事先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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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復表示,環宇公司於其網站刊載之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銷售商品與服務內容,包括以「美金」計算及發放獎金之獎金制度、須購買該公司之RBS系統及每月繳納其使用費用之最低聘級傳銷商取得資格條件與其他更高聘級傳銷商晉升時計算下線傳銷商之合格條件、以「美金」計價之商品、服務價格及其銷售品項等,均與該公司報備資料不符,是環宇公司變更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銷售商品與服務,未於實施前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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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指出,近來媒體、刊物紛紛報導「WorldVentures」公司旅遊直銷乙事,據該會瞭解,「WorldVentures」僅係一商業標誌,並非單一公司名稱,案關7家外國傳銷事業與環宇公司均有使用該標誌,惟案關7家外國傳銷事業並未於我國設立登記或向該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是民眾倘獲悉國內仍有以本國公司名義、舉辦說明會等方式引進美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境外地區之「WorldVentures」公司傳銷計畫或招攬民眾加入前揭外國傳銷組織之情事,得檢附事證向該會檢舉。另該會亦將持續注意環宇公司是否已停止或改正上開違法行為,以及有無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其他規定,倘查獲違法情事,即另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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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另表示,依交通部觀光局提供之意見,傳銷事業倘以旅遊商品或服務作為銷售目的與誘因,招攬民眾加入會籍並收取會費,或以旅遊優惠作為招攬民眾加入會籍之主要目的或權益,縱使係由會員自己直接向合作旅行社訂購,仍涉及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而包括傳銷事業之上下線(傳銷商)均可認定為招攬旅遊,亦涉有違法情事。據此,該會將不受理傳銷業者提供前揭旅遊商品或服務之報備資料。
公平會呼籲,民眾倘遇事業或他人宣稱得直接透過「網路」加入成為「WorldVentures」公司傳銷商,以及加入後可透過網站線上訂購各國旅遊行程、商品等,其即係招攬民眾加入未報備之外國傳銷事業,加入者除發生爭議時恐無法依我國法律保護外,亦可能因招募他人參加未報備之外國傳銷事業或非法招攬他人參加旅遊行程涉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與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而遭受行政裁罰,是民眾接觸時仍應審慎評估,以免自身權益受損及誤觸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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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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