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濫訴人,據說是讓台南地區警察機關頭痛不已的大人物。
如果司法機關以各種更柔性的方法(易科罰金還給分期)都沒辦法矯正,那麼, #該關的還是要關。
不過各位長期以來被騷擾、濫告的員警、公務人員乃至於醫療院所醫療人員(本案執行檢察官執行的判決背景是蘇大媽騷擾醫療院所的醫療人員而被判刑)等,看到這新聞也先別開心得太早:
對於檢察官的不准易科罰金若不服,蘇大媽還是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而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自行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
但 #法院的審查範圍與權限有其界限,因為:檢察官對於受刑人是否確因易科罰金而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為執法秩序之情事,有就個案具體情形為判斷、裁量之權限,法院僅得審查檢察官為判斷之程序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誤等,#原則上不宜自行代替檢察官作判斷,僅於檢察官行使裁量權有未依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律授權裁量範圍等情事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
這就是所謂在刑事執行上,檢察官對此部分有專業的「#判斷餘地」。
府城的司法與警察機關以及醫療院所到底能不能 #平靜5個月 ?讓我們看下去。
新聞全文請見:http://bit.ly/2YsWlzl
刑法第 41 條
I.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II.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III.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IV.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V.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VI.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VII.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VIII.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IX.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X.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
💭延伸閱讀:
〈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一):菊島四大「院檢之友」〉➡ http://bit.ly/33Z9UYx
〈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二):「預知未來」的濫訴人〉➡ http://bit.ly/331uQwI
〈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三):被「超自然力量」控制的人們〉➡ http://bit.ly/2QXJ13C
「刑事罰金分期繳納」的推薦目錄:
- 關於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主播王又冉的媽咪時尚-小葵媽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律師8185 - --繳不起罰金,只能去關 可以分期付款嗎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易科罰金分期申請書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說愛你 的評價
- 關於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易科罰金分期申請書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說愛你 的評價
- 關於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刑事] 酒駕罰緩15萬書記官可以不給分期嗎? jarry1007 PTT批踢 ... 的評價
- 關於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罰金分期申請書的推薦與評價,PTT、FACEBOOK和網紅們 ... 的評價
- 關於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罰金分期申請書的推薦與評價,PTT、FACEBOOK和網紅們 ... 的評價
- 關於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易科罰金分期2019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媽媽最愛你 的評價
- 關於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易科罰金分期2019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媽媽最愛你 的評價
- 關於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單筆分期罰單超商繳納方式 - YouTube 的評價
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個週末,我在臉書點出刑事案件發生的背景因素。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hotos/a.1573058362934550/2618343541739355/)
今天上午,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和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法務部蔡碧仲政務次長,討論保安處分法制的闕漏和可能的改善措施。
質詢的時光總是過得特別快,又到了時候說掰掰。很多來不及說出口的話,就讓我用這一篇小文,簡單(?)地表達吧。
────────────────────
一、 裁定監護處分的時間上漏洞
先讓我們看一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3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依據這兩項規定,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的人,其實不用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在審判中甚至偵查中,有必要的話都可以裁定先進行保安處分。
那問題在哪裡呢?
在偵查中,因為經費的欠缺和結案的考量,檢察官可能就不會進行精神鑑定(雖然距離案發時越近精神鑑定也越準確),當然更不會向法院聲請保安處分。
在審判中,則會遇到時間點的問題。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要「於判決前」,所以如果在判決前,原審法院沒有先裁定付保安處分,忘記了就沒有了。而且,等待上訴的期間中,案件還沒有移給上級法院,所以上級法院也不能進行保安處分。
這時候還有個COMBO技──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於是,被羈押的被告經諭知無罪之後,就會依照本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法院頂多依照但書的規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果法院在判決前又忘記裁定諭知保安處分,那對於仍有必要為保安處分的被告,司法就沒辦法啦!(當然,法院可以選擇命具保,讓被告因為繳納不出保證金而繼續羈押。但一來羈押不是監護,二來這條真的不是這樣用的,三來人家真的湊出保證金看你怎麼辦。)
當然,司法程序之外,還有精神衛生法第41條以下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等規定可以適用,不過還是要符合「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的法定要件,也未必能順利銜接。
對於這些問題,我向司法院和法務部提出三點建議:
1.法律修正前,先修改「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提醒法院和檢察官,適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保安處分。
2.法務部應編列充足預算,讓檢察機關如果有必要,在偵查中也能依法進行精神鑑定。
3.研擬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裁判時得同時宣告先執行保安處分;或規定於裁判後、移審前原審法院也可以宣告保安處分。
前二點建議不涉及法律修正。如果可行,希望在短時間內,就看得到有關機關的具體作為。
二、 監護處分的期間、機構及期間後的照護銜接
除了付保安處分的時間點之外,相關的問題還有:
1.刑法第87條的監護期間最長只有五年,如果被告在監護期間屆滿後,沒有依據實際需求,延長監護期間的可能性,只能回歸精神衛生法處理。這點必須要修法處理。至於是要單純增加最長年限或得延長次數與期間,可以再深入研究。
2.監護處分的執行,目前是由檢察機關委託醫療機構執行監護處分。但從事權統一和資源來源與分配的角度,制度上可能有設立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需要。
3.監護處分期限屆至後,欠缺銜接至精神衛生法所定精神醫療照護措施的配套措施。
這些問題,涉及整體制度的調整。目前司法院、法務部和衛服部也準備召開會議,討論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事項。考量到這些問題環環相扣,因此機關們應該也要把相關問題納入,通盤進行考量。
三、 羈押制度的小小問題
最後是羈押制度的問題。
剛才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法律效果是「視為撤銷羈押」,必要的時候,法院可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然後就沒有了。
和這一條規定相較,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許可停止羈押的規定,就有較多項羈押替代處分可以選擇:「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時,雖然是因為法定原因而撤銷羈押,但行為或許仍有受到一定限制的必要。如此,在立法上,可以規定準用或列出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的部分措施,讓法院可以斟酌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適當的處置。
────────────────────
最後那個齁,質詢到後面頭都昏了。可以個案指揮監督的是檢察總長和檢察長啦(法院組織法第63條)。法務部部長只有行政監督的權限,不能個案監督(法院組織法第111條)。
字幕也有一點點小錯字,請大家多多包涵<3
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主播王又冉的媽咪時尚-小葵媽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又到了要報稅的季節了~網路上有人發起公民不服從之"緩繳稅運動",但,小心一口氣沒出成,還得付利息,甚至是罰鍰喔!!!
許多朋友一再詢問我,關於申報所得稅時,發動緩繳稅運動是否合法,我本來不想回答,因為這是一望即知的謊言。但是報稅季節快到了,我真的怕有人相信這個詐騙活動,我只好寫篇文章說明。這個運動的內容大概是這樣的:
「在填寫申你辛苦的血汗錢幹嘛繳稅後要被馬症腐拿去補助中國留學生? 馬英九每個月還補助中國留學生每人三萬元!! 阿不是馬才 5%-9% 支持嗎? 你也可以先繳 5%-9% 的稅金,這不是抗稅哦,是緩繳,分期繳當然也可以,這沒有違法問題,公民們! 學會必要的不服從!!
緩繳稅具體步驟為今年 5 月 1 日開始至 5 月 31 日申報所得稅時,呼籲納稅人以郵寄申報所得稅,計算繳稅金額額時可以少算,於結算欄及自動繳款時只填寫『1 元』及繳納,其餘款項載明『請逕行核定通知繳納,但等到將鳥籠公投法廢掉、核四停建、堅督條例依民間版原則通過、立法院 IVOD 播不再出現藍畫面才繳納!』
緩繳稅是公民不服從權利之合法行使,沒有涉及刑事責任或可以公暴力侵害人身者,等到國稅局核定繳稅額時已經是半年以後的事,至於罰鍰、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的問題,在國稅局還沒核定出來通知繳納之前也沒有處罰問題,至於國稅局半年後核定通知補繳前,政府財政將發生大問題,有極大的震撼作用,而通知補繳後要不要再拒繳而才有滯納金及利息問題為建國獨立推翻馬暴政權可以犧牲一點等到執行處來收稅時再繳也不遲,沒有漏報及處罰鍰!」
林北生平最不爽的事情,就是有人用專業霸凌非專業的人。這件事情就是一個例子,連繳納跟申報都搞不清楚的人,到底憑甚麼用似是而非的詞句,讓別人誤蹈法網?我再強調一次,就像是ETC一樣,要拒繳,我絕對贊成,但是要讓想要拒繳的人,知道拒繳的後果,而這人還願意拒繳,這才是真正的公民運動。如果用矇騙的方式,讓公民以為,造成政府困擾,但個人不會有代價,那叫做愚民運動,不是公民運動。
首先,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如果有應課稅的所得,卻不辦理結算申報,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要處以罰鍰。除非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想想,如果只寫一元,但是去年申報十萬元,那麼稽徵機關會不會調查?這是想當然爾的事情。而一旦進入調查程序,除補繳稅款、加計利息,還要罰鍰。到底哪一條稅法規定,可以不用罰?這篇文章充滿激情的用語、煽動的字眼,但就是甚麼法條也沒講。
要更仔細說嗎?若在申報期間內(05/01~05/31)更正,免罰,也沒有稅款利息的問題,但如果是人工申報、二維條碼申報案件,就要重填結算申報書,郵寄或親送至國稅局,還要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如果是網路申報案件,也要重新上傳資料。
如果在申報截止後(06/01~隔年二月核定前)更正,還是免罰。(就是那篇誘騙人家緩繳稅的文宣所說的時間),但必須到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採人工(書面)申報方式辦理,以現金繳納稅款。這等同於逾期繳納稅款,須另繳納短漏報稅額之利息。但無罰鍰。
第三階段,當國稅局第三批核定後(隔年二月),若有漏報,可能受罰。國稅局會寄核定補稅單。除了補繳稅款,加上利息外,還要處以罰鍰。
甚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認定,這件事情是有人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如造假帳、假證明、假單據等)逃稅時,更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0元以下罰金;即便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稽徵機關還會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漏稅罰。
網路上隨便一份文宣,寫得精美無比、煞有介事,我們就決定緩繳稅,增加自己日後繳稅的麻煩,還得補繳利息或罰鍰,這份文宣到底是在害人還是在宣揚不合作運動?
中華民國政府的汲取稅捐功能,並不是闌尾程度,而是turbo程度。你想跟它們鬥?到底是在想甚麼?重點是,用詐騙的方式讓民眾以為這樣是可行的,除了降低自己的水平以外,對於公民不服從,究竟起甚麼作用?我這麼說好了,如果這份文宣直接講,「請不要納稅,勇敢的違法,一個人違法叫違法,多數人違法叫政治,我們一起不納稅,付代價!」,或許我還會比較尊敬這份文宣。如今,文宣畏首畏尾、又呼籲民眾緩納稅,又詐騙民眾沒代價,真是沒了底氣、少了志氣。
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易科罰金分期申請書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說愛你 的推薦與評價
| 常見刑事執行程序Q&A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021年6月22日· 二、 受刑人目前在監獄執行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中,可否聲請易科罰金及罰金分期繳納? 答:如為得易科 ... ... <看更多>
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易科罰金分期申請書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說愛你 的推薦與評價
| 常見刑事執行程序Q&A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021年6月22日· 二、 受刑人目前在監獄執行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中,可否聲請易科罰金及罰金分期繳納? 答:如為得易科 ... ... <看更多>
刑事罰金分期繳納 在 律師8185 - --繳不起罰金,只能去關 可以分期付款嗎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律師給出明確的建議: ❇️欲請求聲請分期繳納罰金:. ✓1. 因經濟狀況, 無力一次完納罰金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