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偷了我的東西?還是有人搶了我的東西?
在一個風和日麗的下午,告狀俠在咖啡廳看著一部武俠小說,享受溫情的假日休閒時光,正當告狀俠看到男主角遭群雄群起圍攻,男主角一劍挾著滅世之威的劍氣刺向虛空大喊「給我破!!!」時,一名陌生男子迅速將告狀俠放在桌上的手機拿了就往外跑,然而告狀俠急忙的外追著犯人的畫面並沒有出現,因為此時的告狀俠心裡想著的是:
「ㄟ~我應該要喊有人搶我東西?還是有人偷我東西呢?」
Q:竊盜罪與搶奪罪的差異在哪?
A:我國刑法分有竊盜罪與搶奪罪: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5條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者雖然都是財產犯罪,然而在法定刑上卻有不同,竊盜罪並沒有6個月以上的樓地板限制,搶奪罪則有,意即犯搶奪罪者法院只要稍微判超過最低法定刑的情況下,被告沒有取得緩刑,就只能入監服刑無法易科罰金。
但兩者在構成要件上唯一的不同是在「竊取」與「搶奪」,也因此到底甚麼是竊取他人動產,甚麼是搶奪他人動產,兩者的不法內涵差異一直是法律學說與實務不斷有衝突的地方。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搶奪罪與竊盜罪的不同在,搶奪係乘人不備,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財物為成立要件,意即搶奪是出手掠取他人財物時在「共見共聞或不畏見聞」的情況下,不掩形聲,急遽攫取他人財物;竊盜行為則屬於和平、秘密及非公然的手段不法取得他人財物。
所以按照實務見解告狀俠遇到的情況,該名陌生男子的行為屬於搶奪罪,告狀俠應該要喊有人搶我東西才對。
甚至是以下幾種情況按照實務見解,都屬於搶奪罪:
☝貓助理在2樓拋兩顆橘子給隔壁鄰居,然而手滑掉在1樓地上,小黑看到遂在貓助理眼皮下,將兩顆橘子給拿走。
✌一名沒飯吃的遊民小徐,因為受不了肚子餓,進到超商,店員雖然看的到麵包櫃,但距離麵包櫃仍有一段距離,小徐趁此機會在店員面前迅速拿了兩個麵包就跑出商店外吃掉。
然而從上面的案例來看,不論是貓助理還是超商店員,除了並沒有任何安全問題外,也都無法來得及阻止小黑與遊民小徐,在這種情況下小黑與小徐如果偷偷摸摸的拿走,其結果似乎差異不大。
📙所以面對這樣的解釋方法,許多學者們認為實務見解的看法並無法彰顯兩罪間的不法內涵差異區別,所以有學者認為搶奪罪是加害者以施加不法腕力排除他人對物的緊密持有關係,並對被害人有生命或身體危險等侵害可能性,也就是說竊盜罪最大的差別是在搶奪罪有造成生命或身體危險等侵害可能性。也就是學說認為,縱使是在被害人眼前奪走其財物,但並沒有造成其生命或身體危險等侵害可能性的情況下,仍應論竊盜罪,而非搶奪罪。
透過以上的說明,各位是否會判斷搶奪與竊盜的不同了呢?
你又比較傾向實務見解還是學說見解呢?歡迎留言讓我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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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四等書記官增額上榜心得】
本人為私立大學法律系畢業,大三學期結束後參加四等書記官練筆落榜,經過一年準備,大四畢業幸運應屆上榜。
老實說在校期間刑法及刑分課時常消化不良,以至於對於刑法課興趣缺缺,大三落榜後購入周易老師「就是這本刑法總則」及「就是這本刑法分則」,以這兩本書紮實從頭打底,兩本書有一個很大的特色:精緻的要件示意圖,以我的法律學習經驗來說,用圖表方式記憶及理解概念,時間能遠超純文字背誦,在重要的法律概念老師皆用詳細的圖解要件,將要件中的實務及學說爭議標住在旁,強烈建議大家把老師書上的要件示意圖自己謄寫一遍在法典上!考前複習時效果十分卓越!且考試時腦中浮現老師的示意圖,哪個爭點在哪個要件上、該在哪一個層次作答即相當清楚明瞭,分數手到擒來。
周易老師的書實務見解一向更新迅速,近年來多次頻繁修法、新增釋字,靠老師的書能將刑法最新動向一把掌握,學者見解亦補充的紮實豐富,建議如果是剛進大學還有許多時間的同學,不妨買本教科書搭配周易老師的體系+解題書一起閱讀,若時間較為緊迫的同學建議就直接買老師「就是這本」系列的書來看,每個章節後面都有放國考、研究所考題,讓你在讀完一個觀念的時候直接看到考試是怎麼出的!考試輸入與輸出同樣重要,能在一本書內搞定,省錢又省時,怎麼想都是賺啊!
最後謝謝周易老師的幫助,讓我在今年書記官、法研所上榜及高分通過律師一試,前幾天剛考完的律師二試中的考點(有夠多),在老師的書中一個不漏!身為學生的我只能說謝謝老師的保佑,也祝福各位考生能在2020年有個完美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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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有立委涉嫌收賄,目前僅部分人遭羈押,部分人則可交保。
為何每次新聞報導抓到被告,法院不將他們全部羈押呢❓
1⃣️羈押的目的:
羈押就是在還沒審判確定被告有罪之前,就預先將被告關起來。
但國家要處罰被告,必須經過審判,確定被告真的有罪,才能依法處罰他。
所以可知羈押目的不是在處罰被告。
羈押只是為了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2⃣️羈押決定標準:
當被告經過法官訊問後,若被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尚未確定有罪),且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即可羈押被告:
1.被告有可能逃亡、滅證或串證,若不羈押,明顯很難繼續追訴、審判或執行。
2.被告有可能反覆再犯特定犯罪,而有羈押必要。
(特定犯罪包括例如刑法第185條之1劫持交通工具罪、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等等)
反之,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即不可羈押被告。
3⃣️涉犯重罪可直接羈押嗎:
被告如果「涉嫌」很重的罪,但沒有符合上述情形,可以單憑涉犯重罪就羈押嗎?
不可以。
因為如前所述,羈押目的不是要處罰被告。被告未經審判確定有罪,有可能是被誤抓。
羈押只是要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就算被告涉犯重罪,只要不會影響追訴、審判、執行,原則上就不能羈押。
4⃣️不羈押被告,被告不就可逍遙法外了嗎:
被告可以交保,只是因為沒有完全符合羈押的條件,不代表被判定無罪。
將來被告還是需陸續接受偵查、審判。
若被判決有罪,仍然要面對刑罰。若被判無罪,亦不至於因隨意羈押而過度侵害被告基本權。
本案並非決定羈押與否後就落幕,後續司法調查仍值大家繼續關注。
Ig:楊朝鈞律師
Medium:楊朝鈞律師(https://link.medium.com/7HZFktZjH8)
#立委收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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