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在過去兩年我們基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告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分別做成了2020年及2021年的行事曆,提供給各個比照公務機關上班的公司行號作為參考,並且在行事曆中詳細列出各個放假日的性質,讓勞資雙方更明確地知道當有出勤時應以什麼方式計算加班費,每月的備註欄位也註明了補班狀況以及國定假日調移情形。
明年2022年的行事曆也來啦!文章連結在底下,有需要的讀者可以自行查閱👇🏻
文章連結:https://twworkforce.com/2021/05/31/2022-calendar/
老樣子,希望大家一切安好健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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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量 行事曆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如果待的公司是比照公務機關行事曆休假的話,想必在放了七天連假之後,已經開始期待月底的228連假了吧😆不過在此之前,記得先還公司一筆債,那就是本週六(2/20)要補上班唷!
有關補班的概念
如果是比照公務機關行事曆出勤或休假的事業單位,其實是可以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八週變形工時」制度,並在週期內調整休息日而致生成連假。因此,像這次農曆春節期間之所以可以放七天連假,是因為除了原本的四天國定假日外(除夕、初一至初三),還有原本應休的一例一休以及調移的休息日。
簡單來說,2月10日是由原本在2月20日往前調整的休息日,因此調整後2月10日即為休息日性質,2月20日則為應出勤的工作日。
如果你真的真的不想補班,那不妨參考以下幾個做法:
❶請假
既然2月20日是出勤日的性質,當然也就可用請假來免除提供勞務的義務~如果是因為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勤的話,可以依照勞工請假規則向公司請假(雇主要求的話,應提出相關證明);若已經累積一定年資而有特休的話,也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排定特休作為有薪休假,但切記無論是何種方式,都要事先遵照公司的請假程序與辦法提出,必要時也要安排好職務代理或是業務交接工作唷!
❷盧老闆
不是說老闆姓盧就可以不用補班(?)而是可以跟公司討論看看,是否可以採用優於法令的方式,讓老闆免除掉員工出勤的義務而讓補班日成為新增的「有薪休假」,其實這種方式Workforce勞動力量已經有部分客戶是這麼做的,不失為一種收買員工人心的好方法唷🥴
題外話,如果公司是很大方地表示會採用「無薪假」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這個如果沒有事先經過員工同意的話,反而就會違反法令規定了!
❸離職(誤)
離職的話的確就不用補班了呢😆不過如果是勞方主動提離職的話,可能還得注意是否有依法提前預告以及妥善辦理業務交接事宜,覺得麻煩的同學,不如還是乖乖繼續上班比較實際。
以上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大家加油!補班後228連假就不遠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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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量 行事曆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上週放中秋連假,這週又要迎來雙十連假了(每到這時候就會覺得心情很複雜,因為這是今年度最後一個連假XDD要一路撐到領年終啦)。這幾天還是會陸續有讀者詢問雙十國慶連假的加班費計算方式,米編還是再分享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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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公司是比照政府機關⾏事曆採用「八週變形工時」調整休息日:
10月10日為「國慶日」,屬於休假日(國定假日),當天應休假且工資照給,但因當日剛好遇到週六(休息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應另行補假,因此另補假於10月9日,則當日為休假日(國定假日)性質,10月10日則仍為休息日。
(這段有看懂請再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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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10/9出勤👉🏻當天屬於國定假⽇性質,老闆徵得員⼯同意而出勤的話,在8小時以內都得加給⼀天工資,如果超過8小時的話,則像是平常日的加班費率⼀樣,第9與第10⼩時應加給1又1/3倍(或1.34倍),第11及第12⼩時則加給1又2/3倍(或1.67倍)。
❷10/10出勤👉🏻這天屬於「休息日」的性質,所以有出勤的話前兩個小時,老闆應加給1又1/3倍(或1.34倍)加班費,第3小時至第8小時則加給1又2/3倍(或1.67倍),第9小時起則每小時加給2又2/3倍(或2.67倍)唷!
❸10/11出勤👉🏻大部分的公司會把星期天定為「例假日」,所以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導致員工一定得在這天出勤工作處理特定事件才能讓員⼯加班,而且還必須在事發24小時內向勞動局或勞工局核備😎所以這邊我們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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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排班制的員工呢?由於10/10(週六)未必會排到例假或休息日(如果有重疊到的話,也應另補一天假),當天即應讓員工休假且工資照給,如果因業務需要無法休假的話,也應與員工協商調移休假或發給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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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是想宣傳一下,在Workforce勞動力量的官方部落格,都有放上各年度的行事曆,每個月底下的備註,其實都已經有說明各個連假的性質,所以你各位啊!這麼實用的內容還不趕快收藏起來~也別忘了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唷。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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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量 行事曆 在 Fw: [心得] 先補班再放假,那加班費呢? - 看板Salary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HRM 看板 #1QmXSHoA ]
作者: workforce (勞動力量) 看板: HRM
標題: [心得] 先補班再放假,那加班費呢?
時間: Mon Apr 2 19:42:05 2018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goo.gl/evgm8T
由於今(107)年的兒童節及清明節適逢週三及週四,因此依照人事行政總處的辦公曆表,公務機關是將3月31日的休假日調移到次週的週五休假,才形成了長達五天的連續假期,我們在去年的文章「為什麼你的公司不應該放連假?跟著政府機關放不行嗎?」(https://goo.gl/ZfCfB7)有解釋過,如果一般事業單位要照著政府機關調整休息日,就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採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才能實施。那麼,如果在先補上班後離職,或是補假前才剛到職,薪資到底該怎麼計算呢?
或許,以上的問題在勞動市場中只有少數的人會遇到,但不代表這是不重要的議題,如果能透過稍稍的解釋讓有需要的勞工或人資朋友們了解法理,進而減少不必要的爭議,我們才算是真正的做功德吧!
一、採用八週變形工時
如同我們在上面提到的文章內容所述,事業單位如果是依照公務機關行事曆安排例假與休息日,那麼便可以依據勞動部105 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公告來實施八週變形工時(其實只要在約定的週期內,符合二週或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都可以比照辦理),在經過調整休息日之後,107年3月31日就不再是休息日,而4月6日才是員工的休息日了。
如果你不清楚什麼是變形工時,可參考:「是彈性還是後門?變形工時制度介紹」(https://goo.gl/rYJyJN)。
問題來了,如果員工在3月31日離職,薪資該怎麼算呢?按照主管機關目前的解釋,由於勞資雙方已經協議在變形工時的週期內調整休息日,那麼即使勞工在3月31日離職,由於當日的出勤是屬於「正常工時」而非「休息日出勤」,因此也不會有給付加班費的問題。
那如果員工是在107年4月1日到職呢?4月6日也可以放假嗎?相對於上面的解釋,即使員工甫到職,但在同樣的工時週期內,4月6日還是屬於協議後的休息日,即使是新進員工在當日也應該要比照其他員工認列為休息日,因此剛到職也就有連假可放了。
二、休息日加班換補休
如果沒有照上面所講的約定變形工時制度,就不能調整休息日變成連假嗎?其實還有另一個解套的方式,就是採用約定補休。依照現行勞基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如果員工在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便可以採用補休的方式替代3月31日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但要注意若採用這樣的方式調整假期,大前提是已經過「個別」勞工協商(因為牽涉的是個別勞工權益)而同意採用加班補休,才可以做這樣的調假。
問題又來囉,如果勞工在3月31日當天離職,要給加班費嗎?這次的答案就是肯定的了,由於當天的加班已沒有其他時間可以再以補休替代加班費,所以依照勞基法第32-1條第2項規定:「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白話來說就是要以原本的加班費計算標準將該日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給員工,否則就有違反勞基法第24條之虞。
那麼,員工若在107年4月1日到職,4月6日是否就不能放假呢?的確,由於依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只有兒童節與清明節是國定假日,因此4月6日其實是屬於應出勤的「正常工時」,只是如果公司那天都放假了,叫一個新人自己到公司工作,好像還不如把水電費省起來吧......
這時候或許會有精明的老闆舉手發問,那可以讓新進員工先放假,之後再補班還給公司嗎?當然是不行的!由於勞工所提供的勞務具有「不可儲存」的性質,所以如果老闆讓員工在應出勤的日子先予放假,那視同公司受領勞務遲延,講白了就是只能算是老闆多送給員工的假,而不能要求勞工事後補上班了。
三、根本搞不清楚是哪種方式
這應該才是大多數事業單位的情況,根本沒事先約定,沒開過勞資會議(https://goo.gl/GGFMWZ),更不知道公司到底是什麼制度。如果是這樣,那如果勞工在3月31日當天出勤完畢後離職,那麼就應該要給付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了;而如果是員工在4月1日到職,我們還是如第二點的建議,請老闆們讓新進的員工多休息一天吧!
最後,或許有讀者會認為勞資雙方何必斤斤計較,不過就一天的休假而已,但如果只是因為對法令的陌生,而造成勞資雙方心理產生疙瘩進而影響了未來的工作氣氛與團隊士氣,這樣應該更是得不償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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