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基隆市長林右昌今天接受廣播節目「POP搶先爆」訪問,他說直轄市應該取消,甚至提金山、萬里、石門等等都應該劃定在基隆市範圍,新北市長侯友宜表示,謝謝林右昌關心。
想法:
啊基隆國積弱已久,人才外流,
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
之前市長都馬是攤販出身的,
你就知道我們有多平等,
現在終於有一個右昌帝英明神武,
搞定東岸爛尾樓後,現在要開疆闢土,
擴大基隆國的疆域了!
金山萬里本來就是基隆生活圈的一部分,
你去問問,
金山萬里人說的「街上」是不是基隆市區?
大家打官司,哪個不是跑來基隆法院?
基隆國早就在金山萬里行使司法權很久了,
(還有瑞芳、雙溪、貢寮、平溪呢!)
金山萬里本來就是基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候帝好自為之,切勿螳臂擋車,自取滅亡。
司法權行使範圍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西門慶帶你讀釋字第793號解釋-3】
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解釋正式公佈後,司法院的粉絲專業就已經發了好幾篇本號解釋的整理文,而社群媒體上也有許多人對於這號解釋進行評析(強烈推薦大家右轉「一起讀判決」)。
但我發現很多好朋友除了知道「合憲」結論跟大法官寫很多東西之外,其實看不太懂爭點的問題到底是在問什麼。所以,西門慶老師將花幾天帶著大家來「讀題目」,「一天一爭點、理解多一點」,用幾天的時間來跟大家說一下大法官到底對於哪幾個問題進行回應,以及到底說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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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3:黨產條例賦予黨產會的權能侵害權力分立?
KEY 1:什麼是權力分立
權力分立的意思憲法分配給每個機關不同的權力,而機關不能去行使不是自己的權力。主要目的即在於讓每個權力之間能夠互相制衡,並且有效的行使權力,以達到不侵害到人民權利的目的。
因為權力本來就是一個人為創設的分類,所以會有很多沒有辦法截然劃分的情形。因此大法官在審查有沒有違反權力分立的時候,看的是:A種類的機關有沒有拿走B種類機關的權力很多很多,不僅不會臉紅,還到鳩佔鵲巢的程度。所以在判斷上,我們就是要看到底有沒有侵奪到別人的「權力核心領域」,造成別機關沒有辦法行使自己的權力。
KEY 2:聲請人怎麼主張
聲請人在這邊主張的是黨產會侵奪司法的權力。為什麼會侵害司法的權力呢?聲請人人為黨產會最主要的功能就在認定什麼財產是「不當」黨產,然而「不當」的法律解釋是司法的職責,今天作為行政機關的黨產會居然能來從事法律解釋,並且作成處分,限制財產權的運用。但是剝奪財產應該適用正當法律程序,經由法院來加以審查。所以根本就違反了權力分立。
KEY 3:聲請人主張哪裡有問題
要判斷聲請人的主張正不正確首先必須明確的定義侵害了「誰」的權力。今天聲請人主張的是「不當黨產」的認定是司法權的權力,不應該是行政權的權力,因此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首先,你只要是國家機關,你就必須解釋法律並且適用法律,所以適用法律是每個機關的職責,因此單純為了認定「不當黨產」而為法律解釋,並不是專屬於司法機關的權力。我們最多只能說,法官比較會解釋法律,所以我們讓法官可以來審查每個機關適用的法律正不正確。這是第一個錯誤的點。
第二個錯誤的點在於「禁止財產權」的處分作成並非司法的核心權力。司法的核心權力就是個案的審判,對於爭議問題作出一個最後的結論。今天黨產會作出來的禁止財產權行使的處分,如果有問題,你還是可以進法院打訴訟,行政處分做成之後還是可以救濟的!所以根本就沒有侵害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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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悄悄話:這個爭點很適合出成考題喔!在作答上必須先定義權力的範圍,判斷權力範圍的核心以及邊界,看特定個案中有沒有侵奪核心的權力,造成機關權力無法行使,最後才能得出是否違反權力分立的結論。
司法權行使範圍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監察院之存廢,可以辯論。但不能一面喊著要廢監察院,一邊又讓它胡亂擴權。如果覺得現在的監察院功能不彰,那請修憲明文賦予它更多的權力(而不是廢除)。若不圖此舉,卻在憲法下亂搞一氣,那 2022年公投綁大選把它廢了,陳菊院長與委員們回家吃自己比較實在。>
雖然「廢除監察院」之聲不斷,而蔡總統又「跨界」主張要立法院成立「修憲委員會」,陳菊院長甚至自詡是末代監察院長。但新任監委既然還是提好提滿,加上監察院最近又是「國家人權委員會」,又要成立「院際協調(聯繫)小組」,熱鬧之至。看來,「廢監察院」真正落實的機會不大,那就讓我們來好好檢討,目前憲法下,監察院該怎麼運作?
首先,監察院新設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做些什麼?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這個委員會並無新意。它大部分的職權都是軟性的研究、建議、報告,並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然而,在監察院向立法院提出的《監察法》修正草案中,為了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的要求,將賦予監察院針對「私人」的強制調查權限。若一般民眾不配合調查,人權委員會得課處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這樣的規定,看似讓監察院從無牙老虎變成出柙猛虎,但卻逾越了憲法授予監察院的職權範圍!
憲法規定得很清楚,監察院的權限是「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另外,為了行使上述權限,可以向政府機關「調閱」文件資料,或進行「調查」。不管怎麼解釋,這些權力都僅針對「政府機關」,它怎能用來對「私人」進行調查與處罰?聯合國的《巴黎原則》不是法律,更不能超越中華民國憲法。
至於監察院所稱的「院際聯繫小組」,恐怕也大有問題。根據監察院的新聞稿,成立此一小組之動機是監察院向司法院調卷時,手續繁瑣曠日廢時。但若只是針對「調卷手續繁雜」這個行政事務,那由監察院發文請司法院考慮修正規定,或是兩院院長直接「聯繫」就好了。這種一次性的事務何必成立常設的「聯繫小組」?
真正讓人心驚的,是新聞稿中所稱「使兩院職權有良善溝通協調管道」。如果照陳菊院長所云,監察權的重要功能就是要「制衡司法權」,那相互制衡,而且均屬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適合持續經常地「協調」或「聯繫」嗎?之前監委針對個案之法律見解彈劾檢察官,放話抨擊法官,已經造成了社會大眾與法界對於「監察侵犯司法」的嚴重疑慮,現在還要來協調聯繫,豈不讓人有藉此施壓或關說之嫌?
末代監察院大幅擴權?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817000602-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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