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府 #囤房稅
專業│法規│【德政澤民、福國利民、輔政導民、簡政便民】
#房屋稅條例修正案---#北市府建議方案
1.全國單一自住稅率宜更降低
2. 取消自住優惠戶數保障,以家戶持有戶數採累進差別稅率
3.非住家用房屋未為使用者,稅率宜提高
4. 支持起造人興建住家用房屋,待銷售期為1年入法
5. 基於政策給予租稅優惠,其規範宜回歸於特別法規定
6.房屋稅係屬地方重要財源,宜由各地方政府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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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規│【德政澤民、福國利民、輔政導民、簡政便民】
#北市空屋稅難施行 #學者籲中央從落實囤房稅著手...
台北市東區店家因高房價掀起撤離潮,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拋出課徵「空屋稅」主張,也有民眾在國發會「提點子」平台提案,希望政府課徵空屋稅。財政部近日召開會議,邀請學者、提案附議人及各地方財政局進行討論,財政部匯總各方意見後,將於29日作出具體回應;學者則建議,空屋如何界定,其執行成本較高,建議中央可更明確立法,以落實囤房稅的角度著手,讓整個房屋市場達到公平效率.......。(自由時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85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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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修正案---#北市府建議方案
1⃣#全國單一自住稅率宜更降低
落實「自住輕稅」、「居住正義」理念:
房屋所有權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供自住使用、辦竣戶籍登記之單一且自住房屋,稅率至0.6%。
2⃣#取消自住優惠戶數保障,#以家戶持有戶數採累進差別稅率
基於「量能課稅」、「簡政便民」原則:
取消自住3戶優惠,住家用房屋不再區分自住或非自住,以家戶持有全國房屋戶數採累進差別稅率,保障其中1戶稅率1.2%,持有超過1戶以上房屋採累進差別稅率。
3⃣#非住家用房屋未為使用者,#稅率宜提高
實施「用途課稅」、「未用加稅」原則:
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使用者,稅率3%;供人民團體使用者,稅率2%。非住家用空置房屋,而空置未作任何使用,其稅率調整應通盤考量再制定。
(避免過度提高非自住房屋稅率,造成虛設公司等行為規避稅負)
4⃣ #支持起造人興建住家用房屋,#待銷售期為1年入法
避免「供給加價」、「囤房滯銷」危機:
起造人空置待銷售期間為1年,應將起造人興建住家用房屋,待銷售期1年內稅率1.5%,明確入法以避免幅調高稅率而影響房屋市場交易之爭議。
5⃣ #基於政策給予租稅優惠,#其規範宜回歸於特別法規定
執行「單一法源」、「法治歸一」規定:
現行住宅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等特別法,已授權相關房屋稅減徵規定,為避免重複優惠,不在房屋稅條例中制訂相關減免規定。
6⃣#房屋稅係屬地方重要財源,#宜由各地方政府統籌運用
考量「應用彈性」、「統籌運用」規劃:
依法規定,不得增訂固定經費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限定專用。房屋稅屬地方重要財源,仍宜由各縣市政府統籌運用,以彈性因應政經環境及地方發展需要。貸款利息補貼,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補貼相關規定為宜。
7⃣#結語
北市政策優點「自住輕稅」、「量能課稅」、「抑制房價」、「促進房市」、「屋盡其用」、「使民所居」、「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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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修正案-北市府建議方案(全文)
一、 全國單一自住稅率宜更降低
近年各地方政府陸續檢討提高房屋標準價格,導致民眾之房屋稅負擔亦隨之增加,然自住用房屋在全國3戶以內可享有1.2%的房屋稅率,與家戶持有全國單1戶且供自住並設立戶籍者相較,稅負相同,兩者雖均符合「自住輕稅」原則,惟本府認為對於家戶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而言,其房屋稅負應可更低。為加強保障市民基本居住權益,房屋所有權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供自住使用、辦竣戶籍登記之單一且自住房屋,本府認為可再降低稅率至0.6%,以期落實「居住正義」理念。
二、 取消自住優惠戶數保障,以家戶持有戶數採累進差別稅率
因應近期時代力量黨團立法委員提案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及財政部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目前各地方政府非自住之住家用徵收率,除了本市外,僅宜蘭縣及連江縣按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其他縣市皆為單一稅率,桃園市為2.4%,新竹縣為1.6%,餘新北市等17個縣市均為最低稅率1.5%。本市自103年7月1日起提高非自住房屋稅率,在中央既定房屋稅稅率上限3.6%內已訂定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持有本市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的稅率課徵房屋稅,以適度提高房屋持有成本。基於量能課稅,同時達到簡政便民,本府認為應取消自住3戶優惠,住家用房屋不再區分自住或非自住,並改以家戶持有全國房屋戶數採累進差別稅率,保障其中1戶稅率1.2%,持有超過1戶以上房屋採累進差別稅率,目前本府初步建議版本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方案比較參見附件。惟以全國家戶持有房屋情況課稅,各地方政府稅率是否能統一及其他實務面之運作,尚需要做進一步討論。
三、 非住家用房屋未為使用者,稅率宜提高
現行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本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稅率3%;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稅率2%。
對於非住家用空置房屋,本府認為房屋宜依其用途利用,而非空置未作任何使用,造成資源的浪費,惟其稅率調整應通盤考量,避免過度提高非自住房屋稅率,造成民眾利用虛設公司等行為,以規避稅負。
四、 支持起造人興建住家用房屋,待銷售期間為1年入法
鑑於起造人興建住宅房屋,主要目的在於銷售,可增加房產市場之房屋供給,且興建完成後之待售期間,尚難認定屬囤房性質。為免因大幅調高稅率而影響房屋市場交易,又為促使起造人儘速釋出房屋,本府前於107年9月7日針對起造人空置待銷售期間由3年縮短為1年擬具本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送臺北市議會審議,因適逢第12屆議員任期屆滿,因此未及審議。依上,本府支持起造人興建住家用房屋,應將起造人興建住家用房屋,規定待銷售期間1年內稅率1.5%,明確入法以避免爭議。
五、 基於政策給予租稅優惠,其規範宜回歸於特別法規定
現行住宅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等特別法,已授權相關房屋稅減徵規定,為避免不同法令給予重複優惠,不宜在房屋稅條例中制訂相關減免規定。
六、 房屋稅係屬地方重要財源,宜由各地方政府統籌運用
依財政紀律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考量房屋稅屬地方重要財源,仍宜由各縣市政府統籌運用,以彈性因應政經環境及地方發展需要。至於貸款利息補貼,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補貼相關規定為宜。
七、 結語
房屋不該被視為「商品」或成為「手中餘裕資金的消化標的」,而是人民安居樂業的必備資源之一,本市政策目標即為「單一自住輕稅、持有多戶提高持有成本」,使民有所居並落實居住正義。
參考資料:
臺北市房屋稅調整說帖V3-台北市政府
北市空屋稅難施行 學者籲中央從落實囤房稅著手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859722
北市「囤房重稅 」落實「居住正義」
https://lisnews.com.tw/munici…/taipei-news/20150520-136.html
北市建商囤房稅 寬限3年擬縮至1年
https://udn.com/news/story/11322/359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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