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了19年,最後宣告無罪】
▌事情是 John 的
20 年前,在台南歸仁發生了一樁悲劇,一女一男遭到利刃刺死,被稱為歸仁雙屍命案。
剛開始是郭俊偉與謝志宏兩人半夜喝了啤酒後相約兜風,在路上搭訕陳女後一同出遊,但在途中發生口角,郭俊偉先是搶走陳女的手機,又拿出蝴蝶刀逼陳女答應交往,再將他載回家中性侵,謝志宏則是在一旁跟隨。
之後為了滅口,郭俊偉用蝴蝶刀刺殺陳女,而郭俊偉說,謝志宏因為調戲陳女遭拒,就接手刺殺陳女,最後總共砍了48刀。
就在凌晨四點半左右,當地農夫張男要去田裡工作時目睹了行兇過程,因此被滅了口。
因為本案情節重大,加上兩人的說詞反覆、互推責任,難以釐清事實究竟為何,所以曾經七次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最後在 2011 年,最高法院駁回郭俊偉與謝志宏的上訴,維持對兩人的死刑判決。
但 2018 年檢察官為了謝志宏提起了再審,最後法院逆轉判他無罪,小編今天沒有要跟大家談判決理由、這個案子本身的事實,而是要告訴大家,他並不是第一個遭到國家羈押10多年,最後宣判無罪的人。
▌為什麼國家可以羈押人民這麼久?
我們先來談談 #羈押。羈押其實是一個侵害 #人身自由 甚鉅、要小心使用的手段,因為當時的被告根本還沒被宣告有罪,有可能是一個完全無辜的人,而我們卻基於某些目的把他關起來。
要不要羈押被告,是由法官決定的,以前我們讓檢察官也擁有羈押被告的權力,但這樣就導致偵查犯罪者手握神器,可以把被告揉來揉去,後來也被宣告不符合憲法規定。
如果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的情形 / 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與共犯或證人串供之虞,就可以使用羈押的手段把被告關起來。本案便因為涉及的是重罪且法官認為被告有可能逃亡而實施羈押。
羈押,可以關多久?
「審判中」的羈押最多是三個月,但可以延長羈押,一次延長兩個月。
殺人罪屬於最重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在 #刑事訴訟法 並沒有延長羈押的次數限制,乍看之下只要羈押的原因存在,好像就可以一直羈押,但 #刑事妥速審判法 說第一、二審最多只能各延長六次,第三審最多一次。
欸等等,是小編數學不好嗎(也是真的不好),這樣加起來也不可能超過10年啊。
恭喜各位玩家!依照刑事訴訟法,案件一旦發回更審,延長羈押的次數就會重新計算,一直更審一直延長羈押,從年輕玩到老,一票玩到底,是不是很划算呢?
▌那些年,國家欠我的青春
這個問題其實一直有被拿出來討論,於是在 #刑事妥速審判法 中新增了「審判中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的規定,去年又進一步修法,改成累計不得逾五年。
這個條文,即將在今年的 6 月 19 日,也就是下個禮拜正式生效。
如果受羈押的被告,最後真的被宣判有罪,就可以用受羈押的日子抵掉刑期或拘役天數,如果最後宣判無罪,也就是「包欠,我其實沒有關你的理由」的情形,則可以依據 #刑事補償法 請求國家補償他這些年的青春,一天 3000 元到 5000 元。
▌海超人說:再看更多文章~
龍建宇|Ep4: 檢察官,你說羈押就羈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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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哲辰|蘇炳坤用一輩子的時間,只為了證明一件與他無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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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貴智|司法看鄭性澤,從無庸置疑到半信半疑的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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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An7Hg6
審判中羈押次數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上個週末,我在臉書點出刑事案件發生的背景因素。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hotos/a.1573058362934550/2618343541739355/)
今天上午,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和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法務部蔡碧仲政務次長,討論保安處分法制的闕漏和可能的改善措施。
質詢的時光總是過得特別快,又到了時候說掰掰。很多來不及說出口的話,就讓我用這一篇小文,簡單(?)地表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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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裁定監護處分的時間上漏洞
先讓我們看一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3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依據這兩項規定,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的人,其實不用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在審判中甚至偵查中,有必要的話都可以裁定先進行保安處分。
那問題在哪裡呢?
在偵查中,因為經費的欠缺和結案的考量,檢察官可能就不會進行精神鑑定(雖然距離案發時越近精神鑑定也越準確),當然更不會向法院聲請保安處分。
在審判中,則會遇到時間點的問題。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要「於判決前」,所以如果在判決前,原審法院沒有先裁定付保安處分,忘記了就沒有了。而且,等待上訴的期間中,案件還沒有移給上級法院,所以上級法院也不能進行保安處分。
這時候還有個COMBO技──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於是,被羈押的被告經諭知無罪之後,就會依照本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法院頂多依照但書的規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果法院在判決前又忘記裁定諭知保安處分,那對於仍有必要為保安處分的被告,司法就沒辦法啦!(當然,法院可以選擇命具保,讓被告因為繳納不出保證金而繼續羈押。但一來羈押不是監護,二來這條真的不是這樣用的,三來人家真的湊出保證金看你怎麼辦。)
當然,司法程序之外,還有精神衛生法第41條以下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等規定可以適用,不過還是要符合「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的法定要件,也未必能順利銜接。
對於這些問題,我向司法院和法務部提出三點建議:
1.法律修正前,先修改「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提醒法院和檢察官,適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保安處分。
2.法務部應編列充足預算,讓檢察機關如果有必要,在偵查中也能依法進行精神鑑定。
3.研擬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裁判時得同時宣告先執行保安處分;或規定於裁判後、移審前原審法院也可以宣告保安處分。
前二點建議不涉及法律修正。如果可行,希望在短時間內,就看得到有關機關的具體作為。
二、 監護處分的期間、機構及期間後的照護銜接
除了付保安處分的時間點之外,相關的問題還有:
1.刑法第87條的監護期間最長只有五年,如果被告在監護期間屆滿後,沒有依據實際需求,延長監護期間的可能性,只能回歸精神衛生法處理。這點必須要修法處理。至於是要單純增加最長年限或得延長次數與期間,可以再深入研究。
2.監護處分的執行,目前是由檢察機關委託醫療機構執行監護處分。但從事權統一和資源來源與分配的角度,制度上可能有設立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需要。
3.監護處分期限屆至後,欠缺銜接至精神衛生法所定精神醫療照護措施的配套措施。
這些問題,涉及整體制度的調整。目前司法院、法務部和衛服部也準備召開會議,討論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事項。考量到這些問題環環相扣,因此機關們應該也要把相關問題納入,通盤進行考量。
三、 羈押制度的小小問題
最後是羈押制度的問題。
剛才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法律效果是「視為撤銷羈押」,必要的時候,法院可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然後就沒有了。
和這一條規定相較,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許可停止羈押的規定,就有較多項羈押替代處分可以選擇:「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時,雖然是因為法定原因而撤銷羈押,但行為或許仍有受到一定限制的必要。如此,在立法上,可以規定準用或列出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的部分措施,讓法院可以斟酌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適當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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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那個齁,質詢到後面頭都昏了。可以個案指揮監督的是檢察總長和檢察長啦(法院組織法第63條)。法務部部長只有行政監督的權限,不能個案監督(法院組織法第111條)。
字幕也有一點點小錯字,請大家多多包涵<3
審判中羈押次數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佛山維權人士蘇昌蘭、陳啟棠審訊再被延期
廣東佛山維權人士蘇昌蘭和陳啟棠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佛山中級法院不久前再向最高法院申請延長審限三個月,令這兩起案件一審開庭之後遲遲沒有宣判。蘇昌蘭的代理律師吳魁明本週一(8日)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陳啟堂的妻子張女士說,其丈夫被羈押近兩年,法院久拖不判,甚不合理。
維權人士蘇昌蘭和陳啟棠分別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自今年4月下旬在佛山中院一審開庭至今,遲遲沒有宣判。兩位被告共同律師劉曉原8月9日在社交網站發帖稱,蘇昌蘭案佛山中院已再次向最高法院申請延長三個月審限。8月12日,蘇案是前一次經最高法院批准延長三個月審限屆滿日。9日下午,劉曉原致電佛山中院刑庭查詢,書記員回答說,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期限屆滿前15天(按時間推算是7月28日),法院已再次向最高法院申請延長三個月的審限。而對方拒絕說明延長審限的原因。劉曉原又向審判長詢問,審判長說,這是“內部的事情”,不好對外解釋。
蘇昌蘭的另一位辯護律師吳魁明8月10日接受自由亞洲電臺採訪時稱,他8日下午到看守所會見了蘇昌蘭:
“案子又延期了,現在延期只有經最高院批准的延期了,三個月延期,他申請省高院延期的次數早用完了。我估計現在因為709案,此案又要拖了”。
蘇昌蘭長期致力於女權活動,也為當地農民維權。她因在網上發表聲援香港占中行動的相關圖文而被捕,最終起訴書指其發表四篇文章,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吳魁明認為,其當事人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這類案件事實都非常清楚。開完庭之後,控辯雙方包括法官都很清楚事實是什麼樣,不會有爭議。只是對法律的認定的問題,是(案件)夠不夠成法律條款的爭議問題。辨方律師、還有辨方本人都認為案件肯定不夠成罪狀,根據現在的法律”。
吳被問及蘇昌蘭的健康狀況時稱,她的身體狀況沒有改善:
“她身體狀況一直都不太好,被關押這麼久了”。
記者:她可以跟家裡人通信嗎?
回答:通不了信。她現在基本上每一個月寫一封信,家裡也會寫信給他,都收不到”。
另一位維權人士陳啟堂(天理)也被延長審限。劉曉原律師說,由最高法院批准延長三個月審限的陳啟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到8月9日為止審限又過了兩個月,很可能與蘇昌蘭案一樣,也會第二次報請最高法院延長三個月審限。陳啟棠是在2014年11月25日被刑拘,2015年12月8日被起訴到佛山中院,今年4月22日在佛山中院開庭審理。至今,陳啟堂在南海區看守所羈押一年零八個多月。劉曉源認為,這兩個案件需要如此長的時間去處理,情況並不樂觀。
陳啟棠的妻子張女士,10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她收不到丈夫的信,而她寄出的信,也如石沉大海:
“沒有,寫了他們(看守所)都不讓他(陳啟棠)看,他也沒有信寄出。他寫了信,也沒有寄出來”。
記者:您作為他的妻子,現在比較擔心的是什麼?
回答:希望快一點判,拖了那麼久了,差不多兩年了。這一直拖、拖、拖下去。
張女士說,陳啟堂每次一見律師,都會詢問家裡的情況和兒子讀書情況。
線民“天理”的陳啟棠,自1998年以來,曾任多個網路論壇社區版主、編輯、總編輯、管理員及區長,累計發表時事評論文章2000餘篇,近年來又因針對一系列災難性事件發表大量評論文章,聲援維權人士,特別是在多起重大維權事件中敢於仗義執言,挺身而出,備受民眾好評。
(新聞由自由亞洲提供)
審判中羈押次數 在 裁定延長羈押。延長後的期限,偵查跟審判中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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