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準備質詢的時候已經看過很多次了,但當我一邊翻動印著汙染事件照片的手拿板,一邊唸給環保局長聽時,還是感到很荒謬。不到一年的時間內,新竹縣的河川就有十件登上新聞的汙染事件,這裡真的是楊縣長口中要繁榮三十年的「文化科技智慧城」嗎?
已經發生的事我們沒辦法挽回,要努力的就是防止下一次的發生了。2013年半導體大廠日月光在後勁溪排放強酸液體,依照當時法規卻只能罰緩60萬而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這件事讓許多台灣民眾痛心不已,也促成了刑法190條之1的修正。
在沒有新修正的刑法第190條之1前,環保局對污染事件的處理,就是採樣、送驗、待檢測報告出爐後,若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所規定的標準,即依情節開罰。這樣的過程起碼要花兩個月。
若以刑法起訴汙染行為須證明有確切造成公共危險的事實,使得環保單位要以刑法將排放汙染的工廠送辦非常困難。
但去年六月,刑法190條之1的修正,則在立法理由中寫明了「不待具體危險之發生,即足以構成犯罪」,法律上又叫抽象危險犯。
也就是說,就算沒有檢測報告證明有無違反水污法的標準,只要這個污染是明顯改變河川顏色的話,就有可能構成刑法190條之1的刑責,且連過失犯也得罰!
罰個幾十萬對企業來說可能只是九牛一毛,那麼直接對工廠負責人課以刑責,而且還是連過失犯都罰,總會怕了吧;這是我國的立法機關針對層出不窮的汙染事件做出亡羊補牢的措施,但我在質詢時發現環保局長並不知道有這條新修正的刑法存在。
更奇怪的是,接下來局長又提到新竹縣本來就有環保局、檢察系統、警察系統共同建立的環檢警平台。我想問的是,既然有這個平台,那為什麼過去一年來這些污染事件還是沒辦法送檢調單位偵辦?更甚者,明明已經跟檢察單位合作了,環保局長還不知道有這條修正案?如果我們還是只能一次幾十萬、甚至不到十萬的罰鍰,那要如何防堵不肖業者層出不窮的惡劣行徑?
我知道環保局是縣府裡人力資源最緊繃的單位之一,也知道污染防治在實務上有非常多難處。但這件事關係到民眾的健康與新竹縣的未來,我必須再三提醒縣府,失去健康的土地,再怎麼發展也是徒然。環保局長在質詢時已經答應我,往後遇到汙染事件會往送檢調偵辦的方向處理,也請大家一起來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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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法190-1: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 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 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刑法190-1立法理由:
本條所稱之污染,係指各種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使其外形變得混濁、污穢,或使得其物理、化學或生物性質發生變化,或者使已受污染之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品質更形惡化之意,並不限於已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情形
我的過往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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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情形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針對空污、異味或其他污染的問題,我們在第一次臨時會也對於環保局提出相關的業務詢答。
事實上,目前在我們的民眾遇到污染或環保問題的時候,往往都有「時效性」的問題,我們時常也在許多社群網站上看到民眾會用po網的方式來反應。
而當我們向環保局進一步詢問,如果民眾切身遇到相關的環保或污染事件,若稽查人員無法第一時間到達發生事件的現場時,一般的民眾有何自保的方式?或是應該要如何進行證據的保全(如採樣)?環保局的回覆基本上是無法認定民眾的採樣。在此情況下,既然仰賴環保單位的稽查人員,環保局長也在這一次詢答時承諾,希望能在竹南等地區派駐人力,以掌握案件的時效性。對此,我們未來也將持續關注與追蹤。
另外在去年(107年)5月間完成立法三讀修正的刑法第190之1條,其修正的緣由,多有與近年來層出不窮的環境事件有關,諸如後勁溪的事件、仁武地下水等等。環保局表示對此一新修正的法條較陌生,我們也要求作為第一線執法的環保機關,對於相關的環保法規的修正應要能掌握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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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刑法第190之1條是在避免環境介質或媒介(umweltmedien,如空氣、土壤、其他水體等等)的污染。原則上,新修正的刑法第190之1條,將處罰的規範改為「抽象危險犯」等立法方向,期防堵過往重大污染行為屢因難以證明符合「致生公共危險」要件的問題。依其立法理由的說明,即行為人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於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造成污染者,不待具體危險之發生,即足以構成犯罪。
簡言之,以空污為例,空污法中所稱的空氣污染物,是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而新修正所刑法第190之1條稱之污染,只要使各種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使其外形變得混濁、污穢,或使得其物理、化學或生物性質發生變化,或者使已受污染之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品質更形惡化」之意,並不限於「#已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情形」。
另新修正的刑法第190之1條亦一併處罰過失、未遂等情形。且對於事業單位,處罰的對象包含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同時對此情形「亦無」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之適用。
顯然新修正刑法第190之1條處罰及保護的範圍較過去的規範更廣。我們除了要求環保機關應要能掌握法規之新修正;對於民眾,亦應加強宣導。
已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情形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針對前幾天香山河川污染事件,新竹市環保局長第一時間公開引據廠商「非故意」的說法,卻毫不置疑;現在又用只處罰「故意犯」的「水污法」移送,就是有為廠商脫罪之嫌。
因此,我們今天特別前往新竹地檢署告發廠商,籲請檢方以「刑法第190-1」嚴查。同時我們也召開記者會,要求新竹市政府說明:你們到底為什麼縱放廠商?
最後,事發至今已經第四天,香山出身的 林智堅市長仍未公開對這個案件說過任何一句話,我們也在這裡籲請市長公開說明,讓香山的鄉親能夠安心。
只提罰鍰,不提刑責? 新竹市府勿縱放不肖廠商!
捍衛香山溪流,立刻依「刑法第190條之一」(環境刑法)移送污染廠商!
繼續追蹤香山汫水港溪遭廠商化學藥劑全面染紅事件。
今天早上,我和邱顯智律師、時代力量新竹議員當選人們,到新竹地檢署召開記者會,告發不肖廠商。
事件發生到現在第四天,鄉親們最關心的問題除了溪流復原的進度,還包括:究竟新竹市府會怎樣向廠商咎責?香山多年來已經發生過多起嚴重污染事件,究竟我們可以如何有效嚇阻不肖廠商,讓香山的鄉親不用再活在恐懼當中?
但很遺憾,新竹市府昨天公佈的咎責方案,仍是相當離譜。市府只提罰款,不提刑責,根本是在縱放廠商。
根據新竹市府昨天發出的新聞稿,他們宣稱「重罰」廠商的方式,就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罰廠商250萬。如果廠商再不改善,市府也只說「會再倍數增加罰款」。(https://goo.gl/PD5fBQ)
許多鄉親疑惑:罰這些錢,廠商真的會怕嗎?過去許多廠商罰錢了事,繼續排放污水,這樣的處罰真的有任何效力嗎?
政府真的只能罰錢嗎?
當然不是。
事實上,正是為了對廠商有實質的嚇阻力,立法院在今年五月就通過「刑法第190-1」的修法。這個條文被視作「環境刑法」的一部分,主要是讓不肖廠商不只要面對罰鍰,還要面對七年以下的刑責,並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會有這樣的修法,最早是由司改國是會議作出的結論。法案通過時,不論民進黨或時代力量的委員,都將這個修法視作「環境刑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法案通過至今半年,已經陸續有地方政府援用這個刑責較重的新法,將轄區內的不肖廠商移送法辦。
那新竹市政府呢?
面對這個案件,雖然新竹市府也已經在昨天將案件移送地檢署,但引據的法條仍只提《水污染防治法》!
但為什麼立法院要特別修「刑法第190條-1」?就是因為《水污染防治法》無法有效處罰廠商!
包括民進黨、時代力量的立委,乃至許多第一線偵查環境犯罪的檢察官,都已經一再指出,《水污染防治法》內雖然也有刑責,但過去只處理「故意犯」。在司法實務上,過去曾有許多廠商都辯稱自己「不是故意的」,但法官、檢察官又很難證成廠商是「故意」還是「過失」,最後許多廠商都順利脫罪。因此這次修法,才特別將「過失犯」也納入處罰對象。
這意思就是,依據新修的《刑法》:不管廠商是不是故意,只要你造成污染,就有刑責。立法者相信,唯有如此,才能讓廠商不敢心存僥倖,必須更加小心。
我們要問新竹市政府:
為什麼面對這類案件,當別的縣市政府都開始採用「刑法」移送,你們卻只提《水污染防治法》?為什麼你們只提罰鍰、不提刑責?
甚至,為什麼在案發第一時間,新竹市環保局長接受媒體訪問時,在根本還沒調查的情況下,就引述廠商的說法,特別對大眾說「據廠商表示是非故意」?
我們認為:
新竹市府這種做法,就是在縱放不肖廠商。
環保局長第一時間公開引據廠商「非故意」的說法,卻毫不置疑;你現在又用只處罰「故意犯」的「水污法」移送,就是有為廠商脫罪之嫌。
因此,我們今天特別前往新竹地檢署告發廠商,籲請檢方以「刑法第190-1」嚴查。
同時我們也召開記者會,要求新竹市政府說明:你們到底為什麼縱放廠商?
最後,事發至今已經第四天,香山出身的 林智堅市長仍未公開對這個案件說過任何一句話,我們也在這裡籲請市長公開說明,讓香山的鄉親能夠安心。
謝謝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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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汫水港溪事件相關
1、12/17:我與環保局現場會勘後發文
https://goo.gl/VvgXMg
2、12/17:新竹市政府新聞稿:
海水川溪遭污染 環保局祭重罰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移送法辦
https://goo.gl/koRyZR
刑法190-1修法討論
1、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可憐後勁溪 水污染應罰過失犯(2017)
https://goo.gl/xUXu5g
2、陳重言(清大科法所助理教授)/台灣環境犯罪規範的新篇章(2018.7)
https://goo.gl/7HcwSh
3、立院三讀 廠商排放有害廢棄物即負刑責
https://goo.gl/FxF4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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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
第 190-1 條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立法理由:
「本條所稱之污染,係指各種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使其外形變得混濁、污穢,或使得其物理、化學或生物性質發生變化,或者使已受污染之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品質更形惡化之意,並不限於已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情形」、「行為人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於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造成污染者,不待具體危險之發生,即足以構成犯罪,俾充分保護環境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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