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高調】[新聞] 獨家|高雄封樓爭議延燒 左營燒烤店隔離民眾投訴信曝光「我們不是乞丐」 https://disp.cc/b/163-dMqz 『日前鳳山鐵腕封樓事件,律師林石猛率先發難質疑市府強制隔離措施欠缺法源依據,新聞見報後,一位黃先生看到報導寫信給律師林石猛轉交《蘋果新聞網》』『黃先生信中表示:
「5月20日下午接獲左營衛生所來電,告知我是串門子海鮮餐廳群聚被匡列者,詢問我身體狀況和通知我被要求進行強制隔離並做PCR篩檢,還要我多準備一些現金,因為要支付防疫計程車、醫院的急診掛號費跟防疫旅館住宿費。
我反問對方說:要隔離幾天?防疫旅館費用一天多少錢?對方回覆我防疫旅館費用是多少錢,但還不確定我要住幾天,也告知我要去採檢地點在義大醫院,並告知我會安排防疫計程車來我家載不可以自己開車去,防疫計程車的車錢是跳表收費也要我自己支付。我反問說義大醫院離我家很遠,怎麼會安排到這麼遠的地方採檢?我家到義大醫院搭計程車真的會要很多錢,對方回覆我安排的地方就是在這邊,#那如果我身上錢不夠支付這些費用怎麼辦?#該員告知我若沒有錢的話,#就去跟親友借貸來支付,#不然若因這樣不配合就要對我罰款30萬元!
這也引發我的不滿向對方提出我的質疑,#對方回覆他也沒辦法,#這是市府的要求,怕疫情擴散所以要採取比其他縣市更為嚴格的作法,當下也告知我中央有補助1000元,如果我沒有工作或隔離期間公司不給我薪水就可以申請;但我回覆說公司有沒有付我薪水,跟市府強制我隔離是兩回事,怎麼可以因為隔離期間公司有付我薪水,隔離產生的費用就要我們自己負擔?但對方就告知沒辦法,就是要執行,我花這些錢跟被罰30萬元比起來,花這些費用比較划算啦!但我告知說我沒有不配合,但配合了卻要我負擔這些費用,這是不合理的,#我又不是犯法了要被你們抓起來!
我想陳情表達的是:我們被匡列的民眾是活該嗎?被強制隔離費用竟然要我們自行負擔? #5月14日是否已經公告宣布第三級警戒?#並沒有,我們當時有在外移動及用餐的自由,卻因與確診者在同時段足跡匡列到就要強制執行,而被要求強制執行產生的費用竟然要我自己支付!我打電話去陳情還被告知這是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所以要我們自己支付。
我知道很多被匡列的民眾都面對跟我一樣的狀況,我們這些民眾都需要市府伸出援手來協助,而不是用強制的方式逼迫我們就範之後,用一個小小的補助打發我們,我們不是乞丐,不是在要求施捨。#我也透過不同管道向市府陳情,#但他們一直是用官方的說法回覆我,#我也不知道可以怎麼做,#只能四處陳情。」』『律師林石猛表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款與衛福部公告,新冠肺炎確診病患可以強制治療或做其他必要處置,如果強制隔離治療,「費用須由政府負擔」。』『已經染疫而被強制隔離者,政府都要負擔費用了,#何況是那些未染疫,#只是因為配合政府預防控管措施而被強制隔離的人?』
#強化三級警戒 #武漢肺炎 #新冠肺炎 #COVID19 #COVID2019
強制隔離法源依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是中國喔?乍看之下我還以為是台灣呢!
外媒不知道的是,這奇景不只在中國,這幾天許多海外留學/工作版上也陸續傳出在日本、歐美的「台灣人」無法登機、有陰性證明還被刁難但不知法源依據何在的「經驗分享」,勸大家好好待在國外不要回台灣「折騰」XD。
恭喜各位在國外的台灣人,也真的稱得上是「華人」一員了。
真的要變成兩岸一家親了?
不知道外媒什麼時候要來報導台灣「華人」無法登機的盛況。
------
〈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 https://bit.ly/2HDRy9F
「台灣本來就有返國後強制隔離14天的政策了,甚至還搭配嚴密的電子監控、指派警察敲門等手段,且防疫成就斐然,迭經媒體與網路諸多「粉專」的頌讚,也經與我國友好之特定外媒記者將我國宣傳文書翻譯成外文流傳,在國外的華人想必都感到與有榮焉且記憶猶新。既然成效卓著且為世界典範,難道原先防疫手段不足以達到目的?如果該等防疫手段失敗或可得預期會失敗,那麼政府難道不應說明這些讓台灣人民驕傲的防疫措施有何不足之處?
我國政府有無考量到其他國家檢疫規定、篩檢報告的時間與資源?如果要返國登機的台灣人是青壯年又無症狀,在醫療條件較為落後或疫情嚴重國家,難道全部都能夠這麼快提供「無症狀」檢疫報告?又如若檢疫報告精確度不足,產生錯誤的結果該如何解決?
政府對於在國內的本國人說,無症狀者不需要普篩,大家也都相信這樣的政策是正確的。但卻對在國外的本國人卻說,不管有無症狀都要檢測才准搭飛機,也不管他國的醫療資源與政策,究竟用意何在?」
【新冠措施中,被拋棄的行政法基本原則】:https://bit.ly/3fVnfYR
「主管機關一連串的「記者會」和「臉書製圖」,不但沒有達到原先設定的釐清目的,反而讓大家更是一頭霧水,搞得連法律人都各自不同理解,在這種行政機關講不清楚蓄意模糊的情況下,第一線航空公司地勤又要怎麼「執行」這種 #不明行政行為?」
強制隔離法源依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再探限制「本國人」返國的防疫政策的法律問題】行政行為的法源與定性?
前情提要:
【逆風、逆時鐘討論 #旅外本國人的基本人權】:https://bit.ly/36U6dG8
【一紙行政命令送到航空公司】:https://bit.ly/36VibPX
【多名立委質疑秋冬防疫專案限制國人返國違憲】:https://bit.ly/3foGIkh
關於我國防疫政策在立法布局上的「極度輕忽、漫不經心」,乃至於後續採用的手段引發的合憲與合法性爭議危機,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姜長志 #早在今年4月 便於〈武漢肺炎防疫大戰:那些被我們遺忘在清朝末年的法律部隊〉一文中大聲疾呼了,亦有不少學者、人權團體提醒政府防疫措施應有合憲性考量的法律的通盤性規劃等問題。
〈武漢肺炎防疫大戰:那些被我們遺忘在清朝末年的法律部隊〉:https://bit.ly/2XjVlOX (圖片摘錄擷取來源)
然而 #半年過去,我們 #沒有看到法律面的精緻化,只看到行政機關以各種花式包裝宣傳法來模糊干預基本權的行政行為性質。
半年後再重新看姜檢察官這篇早在4月便已投書發表的文章,竟然沒有時空隔離的感覺,彷彿還是在寫現在的狀況。
現在的問題更嚴重,還不只與合憲與合法性那麼簡單,雖然我們暫時將行政機關的記者會和臉書小編的圖文內容稱之為「命令」,但事實上這些措施的依據為何、到底該如何定性,身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衛福部與指揮中心--#竟然都並沒有明言,所以到底算是何種行政行為,恐怕在法律上仍有爭議。
國家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律與行政行為來命令航空公司?如果是對於外國的航空公司,我國行政機關是依照什麼法律行使這樣的權力?航空公司的地勤人員,又是依據什麼法規來阻止已經購買機票(與航空公司成立契約的)本國人登機?
如果本國國民在登機前來不及拿到陰性證明報告被拒絕登機、無從返國,甚至是簽證已到期而於國外無居留權的人民被拒絕登機,導致成為國家的「棄嬰」,而認為這個行政行為違憲、違法的話,#要如何進行法律救濟,我與不少法律圈的朋友討論良久,「諸子百家」學說齊發,總之沒有定論。
一個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採取行政行為時,#有義務告訴人民其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與法律救濟途徑。然而觀察這近一年來,衛福部與指揮中心似乎處於法務專業的「真空狀態」,搬出一個「國家存亡之際」、「防疫視同作戰」口號,愛怎樣便怎樣,對於其所採取的各類措施往往 #都不說明法源,#行政行為的類型也總是處於曖昧不清的狀態。
例如這件「要求航空公司不讓人民登機」的公告,或是更早之前「禁止醫護人員與學校老師出國」,行政機關並沒有說明法律依據、到底是行政命令還是一般行政處分,把所有的責任都丟給航空公司、醫院、學校,讓這些公司或機構「代理國家」干預人民基本權,當人民被航空公司地勤人員阻止登機回國、被醫院或學校禁止出國時,沒有人知道自己該提告的對象是誰、國家又在對自己採取什麼種類的行政行為。
當一個行政機關把行政行為當成「曖昧遊戲」,人民不清楚國家在做什麼樣的事情,行政機關也故意用記者會、臉書小編、網頁來包裝這些定性不明的行政行為時,這還是個法治國家嗎?
如今更荒謬的是,指揮中心竟然以記者會新聞稿和臉書發布的方式來透過航空公司限制在全球各地奮鬥的本國人民入境。再看網路上的「鄉民」留言,似乎沒有多少人思考法律問題,一面倒地高喊「國家安全」,#彷彿一夕之間倒退回到「反共復國人人有責」的 #國家安全至上時代,為了「國家大義」,#憲法也可以被當成不存在的擺設。而提出與政府不同意見的聲音,網軍與鄉民們也不管該發聲者的法律意見內容,一律被「抹藍」或當成「中共同路人」、「防疫絆腳石」,#彷彿提出異議等於叛國。
我們必須扣問的是:
何以一個解嚴數十年、人民已經習慣自由民主的法治國,社會集體氛圍竟然會淪落至此等「自我分化」的凶險地步?
---------
推薦各位再重新好好閱讀姜檢察官這篇早在今年4月的文章〈武漢肺炎防疫大戰:那些被我們遺忘在清朝末年的法律部隊〉:https://bit.ly/2XjVlOX
不幸的是,這篇文章就像預言般的一語成讖,預料這大半年來法律真空的狀況。
半年前的文章,彷彿寫的是現在。
摘錄:
「武肺條例第7條這一授權範圍極度不明確、過於概括的法律條文,就這樣被蔡政府如唸咒般地拿來抵擋外界各種強制手段合憲性質疑的唯一回應,充分透出蔡政府對於防疫所可能需要使用的強制處分,全然沒有「法律布局先行」的思維。
最明顯的例子是禁止醫護、公務人員與高中職以下師生出國的禁令。起初是為防止臺灣醫護人力的流失先發出醫護禁令,後因全球疫情開始大流行,為避免出國後染疫再回台,增加國內社區感染的風險與醫療負擔,進而擴大禁令範圍,這固然是決策者從公衛醫療的專業需要所為的「超前部署」,但卻不見蔡政府同步提出相對應的法律相關操作規範,難道是這項禁令來的太突然、史無前例可循?不是的。事實上,相類似的出國禁令,早在《傳染病防治法》於民國9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時,就已規定在第58條第1項第5款:「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同時在該條第2項下定有解除禁令的配套。只是,《傳染病防治法》只能限制「染病」之人出國,如今蔡政府想更擴大限制「未染病」的國人出國,明顯超出上述法律的乘載能力,卻未曾想在武肺條例中打造更合用的法律依據,這完全暴露出蔡政府在防疫的立法布局上的極度輕忽、漫不經心,後續引發法界對於此舉合憲性的高度質疑,自然也不令人意外了。
禁止出國的禁令有合憲性疑慮,那「禁止入國」的禁令又如何?關於滯留武漢台商的返台,固然因中共政治操弄、兩岸買辦趁機介入胡攪一通,使得單純人道、公衛問題又淪為政治角力的戰場。但撇開兩岸政治不談,單從法律層面觀察,蔡政府對此事在法律布局上的「毫無作為」也讓人聲聲嘆息。為防止滯留武漢的台商不搭乘臺灣政府返台包機,自行從其他機場搭機返國,造成檢疫困難、形成防疫破口,行政院將武漢台商註記「具有武漢旅行史」,如未搭乘包機或由臺灣政府所安排的專機,難以自行返國。然而,這項或為防疫上所必須的「註記」,一樣踩踏在憲法那條細窄的紅線上。」
------
追伸:
類似意見:https://bit.ly/399XQcf
「上個月聽到陳時中說《COVID-19特別條例》第7條『只用了一次』,不知道驚呆了多少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