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關注與記憶太魯閣號事件
先說說感想
花蓮地檢的起訴書,只能呈現近因,無法全面梳理與解決台鐵長年結構性問題。只見近期大家的焦點又轉移到善款的運用,但真正該投入且長期關注的,應該是如何協助讓台鐵從小處改善,徹底提升品質與安全,讓旅客能夠真正有感,洗刷或扭轉對台鐵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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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事件發生後隔幾天,#報導者 宣稱獨家取得台鐵內部照片,2016年10月,有一顆巨石掉落在和仁隧道與清水隧道、東西正線之間的空地(隧道口外),一名北上的普悠瑪號司機經過後緊急通報。從2016年事發後至2020年4月1日,台鐵為了避免再有落石掉落衍生意外,處置的方式是要求工務段 #派人瞭望、以人工方式進行監控有沒有落石或外物進入軌道,夜間則是改由監視系統監看。
2019年3月,台鐵以「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的經費招標,斥資1.27億元興建西正線的明隧道工程。此計畫是2015~2020年的招標案,台鐵直到計畫結束前不久才順利發包。明隧道工程進行後,台鐵員工說隧道內長期亂堆雜物,「即使慢速通過都很擔心會不小心擦撞到,這個工地施工紀律非常差,連最基本該淨空軌道周邊的觀念都沒有。」
👉新聞連結
https://reurl.cc/mqbWl7
軌道上突然冒出的工程車,是這次令太魯閣號出軌的主因,肇事的李義祥為了怕工程延遲被罰款,在台鐵要求停工的清明連假仍找人來施工,操作不當下導致車輛掉落。而在今年1月間便曾出事的便道,並未讓施工、監造與台鐵人員心生警覺,輕忽、姑息、拚運氣的結果則是近因。
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是行政院在2014年10月14日核定的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台鐵先匡列220億2260萬元總預算(截至目前來到275億元),再逐項分年編列去執行。主計處曾點出,這幾年來,這個計畫因招標作業延宕,流標狀況頻仍,致執行率太差,還曾遭立法院凍結預算。
太魯閣號發生事故的上方正在施作的邊坡安全維護工程,正是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的執行項目之一。我把這個計畫的相關標案整理成表格,從這些資料中,確實看見計畫因招標作業延宕,完工期程一直拖延的情況。
火車出軌的位置大致是在崇德=和仁間東線(k51+250)、清水隧道北口。現場看到施工告示牌上,工程名稱是 #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北迴線 K51+170~500 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施工廠商是 #東新營造,由#聯合大地工程顧問 負責監工。施工時間是2019年4月26日至2021年1月20日。經費是1億2987萬元。
🤔邊坡工程從設計到完工竟需花上四年以上時間
台鐵在2016年7、8月間先後進行 #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邊坡全生命周期維護管理(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和 #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邊坡全生命周期維護管理(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中棪工程顧問公司和聯合大地工程顧問公司同時參與兩個標案,最後中棪拿到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聯合大地取得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標案。
直到2018年2月26日,台鐵材料處才公告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北迴線西正線K51+30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招標案,預算金額9658萬9101元。案子流標了兩次,最後還與其他計畫併案執行,不再按照原案繼續公告招標。
2019年1月31日,台鐵材料處公告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北迴線 K51+170~500 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招標案,預算金額1億2987萬9348元。期間流標一次,3月11日開標後當日立即決標,預定在2020年5月24日完工。
兩案的最大差異是,#標的分類 從其他土木工程,改為橋樑, 高架快速道路, 隧道及地鐵,應該就是明隧道工程,併案後預算總金額增加了三千多萬元。由東新營造得標。這個案子採最低標方式決標,但從決標金額來看,約莫是預算金額的96%,且只有一家投標,看不出有 #低價搶標 的跡象。
📌疑點一
上億元的工程,為何只有一家來投標?照理,有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的廠商比比皆是,負責設計與監造的聯合大地開的規格,難道是高難度,嚇跑一堆廠商?檢方的起訴書中,李義祥給付工程總價4%價金予東新公司。500萬元算是不小的金額,一般工程案件的利潤落在5%,李義祥借牌就給出了4%,自己從中賺了多少?預算金額和底價金額是不是一開始高估了?才讓廠商 #有多餘的利潤可均分。
📌疑點二
隧道口的落石是在2016年10月發生的,距離台鐵明隧道工程的招標作業完成大概過了兩年半,這段時間幸而未再發生落石,但工程從設計到招標,各種的延宕,雖是監造和管理單位應負起最大責任,但台鐵列車每天行經該路段,肩負旅客的安全,員工看到工地的各種亂象,難道一直冷眼旁觀,不曾有人上報或警示嗎?施工現場的四周沒有圍籬防護,難道一直都是 #正常的現象嗎?這樣的施工設計圖,招標機關從未置喙,處之泰然嗎?
👉起訴書新聞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416/1961767.htm
#太魯閣號
#通車
#台鐵
#起訴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科技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分別在中科、南科委託專業團隊建立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中科、南科各有上億元巨額委託經營標案。 ➡️根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得標廠商實收資本額」必須大於「標案預算金額十分之一」。 ➡️然而,中科卻特別大幅降低標準,從「1/10」一口...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滾動式更新,最新版4/5 14:55*
#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時事觀點
#台鐵 #工程 #包商 重大交通事故 #理賠
#代位求償 #民法 #健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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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在 牛煦庭:全球視野、在地關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抓到了!這標有鬼!
當初在議會退席抗議、拒絕背書的「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大樓」原訂今天發布工程得標廠商;但我昨天就接獲檢舉,表示某廠商的 #投標資格有疑義。
根據本案招標須知第67條,投標之營造廠需符合《營造業法》之規定「單獨投標者之承攬造價限額應為其資本額十倍以內」。本案為 #39億的鉅額採購,某廠商卻在資本額僅有3.5億(最多只能投35億以內的標案)的情況下 #超額承攬,而且還順利 #通過資格審查!?
不符資格卻過關甚至得標?這種怪事就這麼偷偷摸摸地進行著。如果市府可以在審查時「放水開後門」,不僅有 #違法疑慮 ,更是 #欺負老實人,難道看到招標門檻就乖乖放棄的誠實廠商都是笨蛋嗎?再這麼搞下去,政府採購還會有 #公信力 嗎?
寫了一篇新聞稿,請媒體朋友報導,說也奇怪,消息出去後,市府原訂發布得標廠商的記者會就隨即取消了!我在想,如果沒有爆料,是不是今天下午市府就將錯就錯、風光簽約了呢?
我不在乎最後到底誰得標,我只知道,任何標案,遵守法律都是基本原則,任何採購程序的不正義,都將讓全桃園一起蒙羞!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 科技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分別在中科、南科委託專業團隊建立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中科、南科各有上億元巨額委託經營標案。
➡️根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得標廠商實收資本額」必須大於「標案預算金額十分之一」。
➡️然而,中科卻特別大幅降低標準,從「1/10」一口氣放寬至「1/120」。在中科標案標準大幅降低後,實收資本額只有100萬元的「睿綸生技」,剛好低空飛過該標準,最後得標。
南科辦理相同標案並未特別降低標準,依舊順利標出。為何中科卻突然大幅降低?誰決定的、理由為何?對此,中科園區管理局陳銘煌局長完全無言以對,最後推給基層公務員。
2. 事實上,中科園區這個高達1億876萬元標案,在特別降低標準後,由2017年底才成立、實收資本額僅100萬元,迄今亦無任何實績、也未涉足智慧機器人產業的「睿綸生技公司」得標。
我實際調查發現,該公司為鴻海集團佳綸生技公司100%持有的子公司。請問中科管理局為何替特定廠商「量身打造」?
3. 政府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案,應維持基本的公正、公平、公開。然而,檢視該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竟然出現「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助理教授」這種莫名其妙的職稱?尤有甚者,評選委員葛之剛,過去明明擔任經濟部高官、現在也擔任一堆具有利害關係公司的董事,評選名單卻以「已退休」試圖遮掩。
此案非常離譜,已在中部產業圈引發一片嘩然,質疑中科高層根本早已內定得標廠商。我要求科技部長必須徹查到底,儘速給社會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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