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文化財當作觀光財對嗎 #結果就是官逼民反
四年前,我為了陽明山美軍宿舍群的觀光發展對居民造成不便曾招開記者會也提出質詢,四年後....沒有改善就算了反而更誇張,讓當地的居民怨聲載道群起激憤,因為交通問題有家歸不得,當地餐廳商家造成的環境汙染也嚴重影響生活品質。
2008年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這裡公告登錄為「陽明山美軍宿舍群文化景觀」,文化局更訂定了 #陽明山美軍宿舍群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但真的有保存有維護嗎?
今早我跟陽明里黃里長,邀請文化局、交通局、環保局、工務局、都發局、台灣銀行,針對文化局所提出的 #陽明山美軍宿舍群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既保存計畫期初報告 進行檢討,在地里民參加踴躍外也砲聲隆隆,因為大家都受不了了!
美軍宿舍群文化景觀活化再利用開放商業進駐,也讓商業營利帶來了大量的觀光人潮、車潮,但文化生態的保存也受到了衝擊,隨之而來的的交通、汙水、雨水、空污等等問題讓在地居民苦不堪言,造成假日居民回不了家,生活受影響,而且公設嚴重不足!
如何平衡文化生態、觀光發展、里民居住環境,我會持續跟市長反應,要求成立跨局處小組徹底解決當地問題!
#美軍宿舍推觀光
#挨批做半套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119000493-260107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預算不用檢附年度計畫,當議會是塑膠? 今日縣長施政報告,森堡針對戰地文化資產向楊縣長提問,戰地史蹟的珍貴,在於它的獨特性與文化性,要先有保存才有活化,最終才能成為金門的重要觀光資產。 不管是文化局、財政處、觀光處還是國家公園,過去數十年來花費數千萬在調查研究上面,但始終卻沒有一個管理辦法出來,以...
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 在 台灣主權和平獨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過去白色恐怖時期,許多受槍決的 #政治受難者 都埋葬在了 #六張犁墓園。
這裡是台灣現存 #唯一 #大規模 埋葬政治案件槍決者的重要文化地景,保存範圍高度完整,是過去威權統治政府侵害人權的不義歷史最血淋淋的見證。
從1993年民間辛苦尋得受難者墓碑為起點,至今,各界仍在這裡持續發現未知的受難者墓塚,繼續拼湊著歷史。
2015年開始簡舒培 台北真速配、台北市議員 - 李建昌議員一路關心此地的保存議題,加上民間團體的持續推動下,2016年臺北市政府將這裡登錄為文化景觀「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目前正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進行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
促轉會肩負 #保存不義遺址 職責,高度關注「六張犁政治案件當事人墓園」的相關規劃。
感謝林穎孟 台北市議員 林亮君 苗博雅 MiaoPoya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李慶元議員們的邀請,一起到現場考察。本會葉虹靈副主委代表出席,也向台北市政府提供幾點建議:
1️⃣強化 #轉型正義 與 #歷史教育思維
目前計劃、執行、諮詢顧問偏重文資景觀專業,應納入更多轉型正義與歷史教育思考。
2️⃣應通盤清查墓區
近年調查陸續發現未知受難者墓塚,未被納入此計劃,目前文化景觀核心保存區也未全面納入已知受難者墓塚,規劃前須通盤盤點。
3️⃣擴大公共參與
管理維護與推廣教育,應廣納各受難者關懷團體、民間團體、在地社區大學、周邊各級學校、民間文史工作者等,讓各團體共同參與。
4️⃣臺北市政府轄下不義遺址應作整體性規劃
#臺北市是公有不義遺址數量最多之區域,市府下轄不義遺址也多是法定文化資產,未來應盡速啟動如2020年公告史蹟「 #馬場町刑場」的保存維護計畫,並整體規劃各不義遺址之相關系列保存與推廣教育。
感謝台北市政府、議員們共同關心討論,保存不義遺址是轉型正義過程中重要的一環,促轉會將和台灣社會持續努力,共同前進!
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 在 蔡成圭 蔡圭服務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蔡圭 參加 #白冷圳 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新社地區說明會
並邀請水圳經過的地主,了解管理維護原則及開發行為申請方式
蔡圭也強力要求白冷圳尾水,配合九渠溝滯洪池第二階段引水至
#水井里、#崑山里、#龍興里、#金星里 #頭二坪計畫,如有剩餘水源才放流至北屯區大坑地區。
蔡圭會全力爭取 #新社區 及 #石岡區 居民灌溉水源的使用權!!💪
#蔡成圭 #蔡圭服務讚
#不管您的大事小事 都是蔡圭最重要的事
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預算不用檢附年度計畫,當議會是塑膠?
今日縣長施政報告,森堡針對戰地文化資產向楊縣長提問,戰地史蹟的珍貴,在於它的獨特性與文化性,要先有保存才有活化,最終才能成為金門的重要觀光資產。
不管是文化局、財政處、觀光處還是國家公園,過去數十年來花費數千萬在調查研究上面,但始終卻沒有一個管理辦法出來,以觀光處為例,2007年委辦「金門地區軍事設施活化利用暨經營管理總體先期計畫」,今年又委辦「金門戰地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與發展綱要先期計畫」,兩個計劃橫跨了十多年,計畫主持人一模一樣,「先期計畫」的意義到底是什麼?公帑有沒有浪費?誰能負責?
森堡今日在議場上要求縣府提供過去所有跟戰地文化資產有關勞務委託案的成果報告書,請各位鄉親朋友與我們一起來倒數,什麼時候我們會收到這些資料?屆時服務處將成立「戰地文化研究讀書會」,有興趣的朋友到時請一起來共讀!
楊縣長一再強調110年度的預算,是採「零基預算」方式,重新檢視每一項計畫所編列預算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然而,今年議會曾決議工商策進會編列預算須檢附年度計畫,至今我們不但看不到該會年度計畫,明年度預算居然從今年的一千二百八十萬,直接變成一千五百萬,森堡與團隊實在無法接受這種預算編列的方式!
金門令人稱羨的福利政策,都須以健全財政為基礎,倘若財政紀律無法落實,屆時苦果將由所有縣民共同承擔!假若果真如縣長片尾所說的,二三十億的缺口是努力過後的成果,我們實在無法想像縣政發展會多麼嚴峻!
質詢的內容很多,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時間看完,但我們仍會持續努力發聲,感謝大家一直以來的支持!
———
▶️ 對縣府未來重點施政工作有興趣者,可參閱下方連結報告與簡報檔:
施政報告:https://bit.ly/32fc7Aq
施政簡報:https://bit.ly/3k06egm
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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