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防怎麼做 詐騙手法報你知🚔
生活中的犯罪該如何預防呢?趁著暑假,我們要來跟大家說明、宣導一下📣
今天讓我們先來看一下 #犯罪預防寶典 第一篇—常見詐騙手法話術解析與因應
本篇內容包含「ATM解除分期付款」、「假網拍詐財」、「猜猜我是誰」、「盜用網路帳號」、「假冒機構詐財」等,更多詳細說明請接著往下看👀
#ATM解除分期付款
網購平臺偶有資安防護不足的問題,造成我們的個資外洩!詐騙集團藉機來電說訂單設定錯誤,所以需要我們到ATM操作或購買遊戲點數解除錯誤設定,其中可能還有人會假裝銀行客服!
⁉️我該怎麼做
1.接到陌生來電一定不要隨意提供個人資料或依指示提款、轉帳喔!
2.如果接到網購客服說訂單設定錯誤,請先將電話掛斷,然後再 #自己 撥電話至網購平臺確認,也可以打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喔!
3.記得提款機(ATM)只有提款、轉帳的功能,不可以解除分期付款或退款唷!遊戲點數也是只能儲值遊戲的。
#假網拍詐財
網購遇到賣家說要以Line、Facebook等 #私下交易,但匯款後卻沒有收到商品或收到與刊登商品不同之內容物,後續要聯絡賣家都沒有下文了!
⁉️我該怎麼做
1.網購要好好選擇有信用的網路商家,且透過面交或第三方支付減少被詐騙的可能唷!
2.避免透過Line、Facebook私下交易。
#猜猜我是誰
心懷不軌的人假藉親朋好友的名義說需要借錢應急!
⁉️我該怎麼做
1.請一定要翻出以前留下的聯絡資訊,自行跟親友聯絡一次,確認狀況。不可以自己就跑去匯款囉!
2.約定現場交付借款,且不要一個人前往喔!
#盜用網路帳號
朋友的Line或Facebook的帳號被盜用,傳了下述訊息給我們:
1.朋友參加攝影比賽,http://xn--www-1r2f66d9xgex6a8fo4h3f.xxxx.com/
2.手機送修,提供手機號碼幫忙收簡訊認證碼。
3.剛才出車禍需要用錢,可以匯款給我嗎?
4.現在不方便繳錢或匯款,可以幫忙嗎?
5.現在不方便買點數卡,可以幫忙買嗎?
⁉️我該怎麼做
1.收到需要協助、匯款、代購買的訊息,請撥電話給朋友確認。
2.不同帳號不要使用同樣的密碼,而且要定期更改密碼唷!
3.避免在公用電腦登入私人帳號。
4.訊息中有不明連結不要點開。
5.不要下載來源不明或非官方的應用程式,以免資料外洩。
#假冒機構(公務員)詐財
1.假冒健保局、醫院、中華電信等,騙民眾證件被冒用,疑似成為詐騙人頭帳戶。
2.冒用警察人員身分,謊稱要在電話裝協助製作筆錄,並告知涉嫌刑案,要民眾配合偵辦,且要求民眾將金錢交由法院監管,不然帳戶會被冒領或凍結。
3.要求民眾至超商收法院傳真,請民眾領款交給假書記官或匯款。
⁉️我該怎麼做
1.接到陌生來電告知涉入刑案或收到政府機關公文書,請先詢問對方單位、職稱、姓名等,掛斷電話後向該單位再次求證。
2.檢調單位處理司法案件,會以 #通知書 通知涉案人到案說明或到 #指定機關 繳款。民眾若有任何疑慮,可以撥打 #110 或 #165 諮詢。
🚨詐騙手法多,大家一定要小心、注意喔!
🚨更多資訊請至內政部警政署網頁 https://www.cib.gov.tw/Crime
#犯罪 #預防 #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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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不給分期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士林地院庭長對於我國監護處分期限以及執行實務的誤解】
原來這年頭不懂刑事執行而投書無的放矢的法律人,除了律師以外,也包含法官,甚至還是士林地院的庭長。
剛剛有精神科醫師、檢察官學長看到北部地區某法院某庭長驚為天人的「法學上新發現」投書:https://bit.ly/3c8OA77
發訊息來問我以下這些問題,只好趕快爬上來協助澄清。
1.監護處分可以無限期聲請延長?
有執行過監護處分的精神科醫生和檢察官共同疑問:「我國監護處分超過5年可以延長喔?我們怎麼都不知道?」
現行法規下,當然不行!#不然刑法的5年規定是塑膠嗎?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所謂「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是指在法定期限內聲請延長,不是指可以超越刑法規定的期限無限期延長!
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規定於該法通則,是指所有的保安處分在法定期限內的延長必要,這條開頭「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之延長,實務上最主要適用於性侵害犯罪之強制治療。
2.判決監護即時執行?
我很想建議這位庭長轉任檢察官,了解一下刑罰與保安處分執行面的貧瘠。
或是請法務部提案修法, #將保安處分制執行交給法院做,讓法官學習一下什麼叫做「刑事執行」,以免不懂執行還要到處胡說八道誤導大眾。
他是不是以為地檢署有附設精神科醫院,有多少床位就有多少床位?有多少醫療人員與資源就有多少?
他是不是不知道執行監護處分前 #要先跟醫院進行簽約程序還要報高檢署一路送上去核備?
他是不是不知道安排床位需要時間?
他是不是不知道大多數精神科醫院 #入院前都要再次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收治?
他是不是不知道 #醫院可能會在考量資源與個案狀況下拒收?
他所謂的「可以一路無縫接軌到監護執行」,應該是他腦中幻想出來的烏托邦,不是我國現行的法制與實務現實面。
他更不清楚,要做到「一路無縫接軌」,靠的不是國家,而是要靠各個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書記官、醫院醫生及行政人員等窮盡洪荒之力的「自力救濟」合作,才能勉勉強強搖搖欲墜的達成。但能夠完成的,是少數個案。
年紀大了脫離現實、理論不通、不懂執行實務沒關係,不要搬著法官的頭銜出來恣意發表錯誤的法律解釋、背於執行實務的內容誤導大眾,這樣真的很不負責任。
書記官不給分期 在 編笑編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不是一篇關於編輯的文章,但可能是任何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因為編編遇到了,所以決定寫成勸世文來警惕世人,順便提醒未來的自己。也是希望透過文字的落成,讓自己的憤世嫉俗可以得到一點消解。
1️⃣前言
去年(2017)五月底,我搭乘機車遭機車撞擊腿部受傷,現場報警並送醫,含手術共休養一個月餘;經交通大隊研判屬對方過失(以下稱肇事者),對方機車僅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協調理賠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等)。
2️⃣處理過程
因編編自己有保險,加上肇事者強制險,因為雙方無車損,編編面臨的就是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休養期間的精神損失(這部分比較抽象,一般調解庭不會接受任意喊價),所以一開始是希望與肇事者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第一次調解其實很順利,雙方也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並約定下次調解會簽訂和解書,並現金一次給付;然而,第二次調解會,肇事者缺席並失聯,調解破局。這是在八月發生的事情。
後來,經幾度聯繫終於聯絡上肇事者,允諾九月底「主動聯繫」並支付一部分賠償金,再申請調解委員會簽訂和解書。
不意外地,肇事者再度失聯⋯⋯
因車禍事故可在「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肇事者神隱的情況下,編編選擇此一途徑,以「對簿公堂」的方式,強迫對方出面處理此事。
提告過程須先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研判表」,這個表格會詳列案發經過跟雙方過失。接著拿著初判表跟報案時拿到的報案三聯單,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然後警員會請雙方製作筆錄,接著他們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受理此案件之後,會先傳喚雙方進行一次「偵察庭」,用以釐清雙方說法。
因為我的事故比較單純,是肇事者得付全部責任;加上對方有出席過一次調委會,視同有調解意願,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建議」進行法院「調解」,雙方便直接移駕法院調解庭。
這裡便是關鍵!編編也是經過此事之後,才知道法院慣用的一些「話術」。寫這篇文章沒有要詆毀司法機關或從業人員的意思,但希望透過我現在面臨的問題,去提出對法院建議之處理程序的質疑。
在法院調解有一些好處,這個我必須先說在前面。速度比鄉鎮區公所的調委會快、法條相關也會講得「比較」清楚。(也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在這裡,法院的人員(有一位是調解委員,另外一位我不確定是書記官還是事務官)會不斷說服雙方和解,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過程。在幾經考量之後,最後說服編編和解的主因是「如果日後對方未支付賠償金,調解書具有民事訴訟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這裡請畫上五個星星!)
所以在法院調解庭,我們以同樣金額達成和解,但條件附加「支付一半金額後,我必須撤銷傷害罪告訴」。調解成立,肇事者的確支付一半金額,我也依約撤告。(請再畫上五顆星!)
然後,對方就再次神隱了⋯⋯什麼分期支付賠償金,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肇事者的財產登記(包含納稅紀錄);如果有土地房產,還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等等。(申請這些都要錢喔!)
編編在此處便卡關了,因為肇事者沒有納稅紀錄、也沒有投保勞保,名下只有一棟位於其他縣市、部分持分的房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查封肇事者的唯一財產,我必須向房產的所在縣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必須配合查封流程(得親赴現場),最重要的是,房產得順利法拍,我才能利用此一程序,拿到肇事者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倒楣如我,那個地址一查已經是被法拍過的⋯⋯而且還沒賣掉!)
3️⃣結論
事情演變至今,我已經在此事中學到教訓。
還記得前面畫星星的地方嗎?有兩個關於「強制執行」的重點,是當初沒有常識的我所忽略的,也是我覺得法院調解庭必須說明清楚的地方!
其一,「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對方的『財產證明』」,意味著,如果對方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納稅(薪資證明)的話,是無法提出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肇事者有誠意解決問題,並『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在法院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反之,若像編編遇到的這種情況,對方習慣神隱、不回應、一直「哭窮」(我很不想用這個字,但對方太太拿著哀鳳跟我哭沒錢⋯⋯),建議不要輕易接受「分期支付」的和解書,因為對方賴帳不理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大;而且如果肇事者「沒有(國家查得到的)財產」,什麼「強制執行」,就只是一個法律用語,是無法付諸行動的。
其二,是關於傷害告訴,撤告後是不能重新提出的,所以請務必再三思考「撤告的條件」,不要一時心軟就答應自己覺得有點勉強的條件。
肇事者或許真有困難我知道,我也不缺這筆錢,在過程中我也大概反問自己一百次,難道是我太咄咄逼人?但整件事情讓我最不爽的是,從案發至今,肇事者從來沒有一次主動聯繫我,表示任何慰問之意;甚至在偵察庭上說出:「是她的腳自己來撞我的車!」這種鬼話,所以要我原諒這種人,真的有難度⋯⋯
總之,事到如今,我只希望我的經驗除了給自己警惕之外,也能被其他人當作前車之鑑⋯⋯。
畢竟在台灣,機車事故實在太多了,老實說為了一點點賠償金去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整體來說也是吃力不討好,但就是因為太多人害怕繁瑣的流程,往往選擇原諒、饒過肇事者,肇事者才會不思檢討、繼續耍賴(我的這位肇事者據說已經撞了三個人⋯⋯)。
最後,如果只有看最後的人:
⭕️事故發生前,汽機車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撞到人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省事很多!
⭕️事故發生後,法律常識要有,不要勉強接受自己覺得不合理、或對方可能做不到調解內容。
⭕️「強制執行」必須在對方「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說服,必須問清楚。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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