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重大釋憲案,大法官認定少事法未賦予被害人一方出庭表達意見的權利,確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應予修正。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卅六條只規定少年(加害人)及輔佐人到庭陳述意見,未明文賦予被害人有這項權利。台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三名少年散布少女私密照,沒給被害人講話機會,就逕裁一名少年不付審理(不懲)、另兩人訓誡了事;少女父親質疑少事法未保障被害人陳述權,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作成八○五號解釋,宣告少事法第卅六條違憲,司法院應於兩年內修法。
被害人到庭陳述 未明文賦予權利
大法官指出,修法前,少年法院或法庭除有正當事由認為不適宜,否則「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司法院回應,將先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增訂相關規定。
大法官指出,少事法未賦予被害人一方出庭表達意見的權利,確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法無明文使得法院認定與評價少年行為時,未從被害人的角度協助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個案發生在二○一四年,散布私密照的三少被依妨害風化罪移送少年法庭,法官未請少女到庭表達意見,就做出裁定。少女父親不服,提抗告又被法院駁回,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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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輝煌大法官 在 鏡週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率隊公布翁茂鍾案後續調查報告,並將20名法官移送懲處,對於司法形象受損,深感痛心
#大法官捲醜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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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轉型正義
#人民有知的權利
威權時期釋憲會議速紀錄要全面公開,民主時代的大法官更不應閃躲!
我上週四特別到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司法院林輝煌秘書長,繼續追蹤關注 #大法官的轉型正義 !
#萬年國會等九號大法官解釋已移轉即將公開
我曾在10月26日質詢促轉會、司法院時指出,依據促轉會委託專家研究的結果,國民黨威權黑手曾伸入司法院,連最高權威的大法官都不能倖免於難,影響大法官作成的重大釋憲,甚至影響萬年國會的建立與改選。
近日我持續追蹤檔案局進度,跟各位報告:司法院已在11月27日移轉包含萬年國會、軍事審判等九號釋憲相關檔案。檔案局在12月底前即可將檔案目錄上網公開,後續也不會遮蔽當年的大法官姓名。
#進一步公開七十四號大法官解釋政治檔案
我上次也要求促轉會、檔案局一個月內全面檢視威權時期共307號大法官解釋。11月22日促轉會邀集檔案局與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發現除了既有已移轉的9號解釋,剩餘298號解釋中尚有高達74案屬於政治檔案!
依照該次會議研擬的審選標準可見,在八個審選分類中,大法官解釋中高達42案涉及 #中央體制運作,還有14案 #涉及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影響,是我們推動轉型正義的重要參考依據。
我掌握到,檔案局預計12月底前將把這74案也審定為政治檔案,預估至少有2100件文件。所以我 #要求司法院儘速移轉相關檔案,讓研究者、社會大眾能全盤檢視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展開司法權的轉型正義。
林秘書長也同意,若經審定為政治檔案,將依法儘速配合移轉。
#大法官會議不再做記錄?
正是因為過往大法官會議有做逐句的速紀錄,我們才會看到「函請黨中央表示意見」、「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請黨中央派員列席」這些威權黑手伸進大法官會議的影子。但,同樣也因為如此,我們才有機會看到個別大法官在會議內抗議威權操控的風骨。
但我聽說,司法院近期開始,已不再做大法官釋憲會議的速記錄(逐句會議紀錄),我詢問秘書長是否屬實?
如果屬實,這是否是為了規避未來檔案公開的可能性?我認為,這在民主時代,嚴重侵害未來公民知的權利。
我很意外的是,林秘書長在答詢時親口證實:大法官近年的內部行政會議已決議,#不再做釋憲會議的速紀錄。
我非常訝異,過去 #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都有做成速紀錄,現在才會公諸於世、讓社會大眾檢視檢驗,結果現在進入民主時代,我們的大法官反而決定不再做會議記錄?
林輝煌秘書長說,過去之所以有做成速紀錄,「是因為大家基於一個確信,說將來不會被公開」。言下之意是:威權時期的大法官以為紀錄會永遠被保密,所以願意讓發言被做成紀錄。結果卻在近日被公開。
所以現在的大法官看到,因為轉型正義的推動、政治檔案條例的立法、國家機密的法定要件越來越明確。難道因此怕以後同樣會被公眾檢驗,所以決議不再做會議速紀錄?
林秘書長解釋,討論過程可能有不成熟、還會變動的意見,所以不做紀錄,但我們立委問政、行政官員備詢,也是可能有不成熟的意見,不只被一字一句記錄下來,甚至還及時被轉播,隨時受到公眾檢驗。
大法官掌握憲法解釋權,雖然審判過程要超脫各界輿論的影響、受到評議祕密的保障以確保獨立審判,但終究有一天應該要向社會大眾公開,接受歷史的民主檢驗。
我先前就曾指出,綜觀法國、德國、韓國等最高憲法解釋機關的作法,雖然同樣保護案件審理當下的評議秘密,也規範一定年限不公開,但如法國明定25年、德國明定60年、韓國明定開放與不開放條件,都在一定年限或條件下公開大法官審理案件的評議過程記錄。
難道,我們號稱是亞洲民主燈塔,我們的公民知的權利卻不如鄰居韓國?
林秘書長想舉美國為例,辯稱不是每個國家都有類似規定。但美國近年同樣也有輿論在檢討完全保密不公開的作法是否洽當。何況我們的大法官會議,是從 #威權時期做成記錄後世可以檢驗 到 #民主時代不做記錄後世無法檢驗 的退步!
我本來很肯定林秘書長過去在說明黨產條例釋憲結果時的憲政高度,上次答詢的葉副秘書長,也至少敢於承認過去的大法官恐怕有違現在的審判獨立標準。
但這次的質詢,我看不到司法院答詢時的憲政高度,只看得到司法權為了愛惜羽毛、載譽榮退,不惜侵害未來公民知的權利。
大法官不受立法院的監督,我今天還是請林秘書長要做跨國比較研究、檢討現行法制。如果司法權不願自律、讓言行留下記錄受到後世檢驗,也只能迫使立法者提出草案、明訂規範。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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