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媒體對於檢察官及早介入兒虐案件都十分關注。其實在我的兒少法修法版本中,就已經提出第56條的修正案。要求對於緊急性的案件,地方政府必須移請檢察官偵辦。在上週四(3/7)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逐條審查兒少法的討論中,我對於這條修正條文相當堅持,據理力爭。最終,我與衛福部及法務部達成共識,日後社工只要覺得孩子有立即的危險或可能遭受危險,就應該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再交由檢察官處理。
這樣的成果令人振奮,兒虐是犯罪,期待檢警的及早介入兒虐案件,用公權力擋下施暴的大人,拯救更多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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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及早介入 在 來講兒科急診的543-吳昌騰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6歲以下的兒童,本身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
法務部23日公布最新兒虐政策:
重大兒虐案件檢察官第一時間介入偵辦外,6歲以下兒童死亡相驗案件4月起實施死因檢核表、與衛福部合作兒童死亡回顧計畫,避免類似死亡再發生。
法務部檢察司專責婦幼案件的檢察官蔡沛珊表示,兒虐政策分成三個面向,檢察官及早介入重大兒虐案件偵查部分,過去必須由警局做好筆錄,檢附相關資料移送到地檢署後,檢察官經分案才開始偵辦的做法,改為各地檢署與警政、衛政、社政建立聯繫窗口,暢通橫向聯繫管道,檢察官接獲重大兒虐消息後,第一時間即刻進行了解,並直接保全證據,避免證據被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