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9號
📍共有人所興建之房屋,在土地共有關係消滅時,是否有民法§425-1適用?
這是老爭點了,同學有沒有印象呢?
趕緊用實務見解幫大家複習一下!
👉法院怎麼說:
共有人在分管之特定部分土地上所興建之房屋,於共有關係因分割而消滅時,該房屋無繼續占用土地之權源。且因共有人間互負擔保義務,不因分割共有之土地,而與地上物另成立租賃關係,此與民法第425條之1規範意旨,係為解決同屬一人所有之土地及其上房屋由不同之人取得所有權時之房屋與土地利用關係,其目的在於房屋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一體化之體現,以保護房屋之合法既得使用權,而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之情形尚有不同。
👉詳細內容: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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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市政 工務處感謝狀(576)
過年前,二月二日,接到陳姓市民朋友,用電話,和LINE與我聯繫,並提供書面陳情函一份,派專人送到服務處。
指小雅路和立德街口,在樂檸麵包的中央廚房旁,一塊鄰接小雅路路邊,有一條細細長長的條型土地,地號738,為既成道路,曾要求黃、涂兩任市府工務處,依法拆除,避免車禍發生,增進市民交通安全福祉,用意良善。
二月三日上午,我到現場照相,用line傳給工務處,請求調出738號土地地籍圖。
等過年後,現場比對確認是不是有佔用道路,還是可依法認定為既成道路,如果是佔用道路,鑑界後,可立即依法拆除。
二月十一日,謝謝工務處,提供738號之土地空拍圖,和地籍圖,讓我能到現場比對後,確認該土地雖然細細長長,鄰接小雅路的公共排水溝,但是,確定沒有佔用道路,為私有土地,屬民法保障,私有財產範疇。
任何人,想要取得738號土地,都必須經過738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用買賣方式取得。
政府部門,只能依法行政,處理公共事務有關的事情,沒有辦法引用「本市建管自治條例」的任何法條,逕自認定738號私有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違背民法保障私有財產原則,而與私有土地地主興訟,或強制拆除地上物,或佔用私有土地。
幾年前,苗栗縣政府,違法拆除民宅,事後還造成所有權人親屬悲憤自縊,殷鑑不遠,令人悲痛,也發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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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越界建築?》
新聞:「基隆地院做出一件「占用他人土地不用拆屋還地」罕見判決!住在新北市萬里的林姓婦人,被地主指控占用土地,提告拆屋還地,法官勘驗發現該屋確實占用地主0.045坪土地,面積約一張B4紙大小,但地上物是支撐房子的樑柱,拆了就變成危屋,判林婦不用拆屋還地,但須按月支付3元補償金給地主。」
想法:
1.越界建築(房子蓋在別人土地上)
其實是蠻有趣的案件,有原則有例外。
2.大原則:
越界就是侵害地主所有權,地主可以請求拆除,
超線多少,就拆多少,
房子一半在人家土地上,
就是拆一半,管你去死!
這個是「所有權絕對原則」下的處理方式。
3.可是有些情況
並非屋主故意為之,也沒重大過失,是不小心的,
可能是鑑界出了問題,
變成房子有一點點越界,
(一點點喔!越界一半說你不小心?誰信?)
那如果堅持拆掉越界部分,
即使僅是一面牆的寬度,也可能導致房子沒辦法使用,
(少一面牆的房子,不要說不能遮風避雨,
結構都可能產生問題)
甚至有的地主有惡意,
在屋主蓋房子時明明知道你越界了,
卻故意不說,等房子蓋好了再來靠腰,想敲一筆。
那這樣情況,地主要不要放屋主一馬?
讓屋主買下越界部分土地?或支付償金給地主?
特別是當屋主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而拆掉越界部分,會導致房子結構出現問題,
法律就賦與法院一定權力,
可以逕行判定不用拆除,只要付償金給地主,
或由屋主以一定價錢把越界土地買下來。
不過要強調的是,
地主的土地所有權還是要尊重,
一旦越界,原則上是會拆除的!
至於後面講的例外規定(不用拆),
要件其實蠻嚴格的,證明上也沒那麼容易,
所以蓋房子前還是要小心不能越界比較好!
PS:
這裡說的房子,都是房屋本體,
如果是圍牆、狗屋或增建部分,是一定要拆的,
因為沒有影響到房屋本體使用。
相關法條:
民法第796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796條之1: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