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限制重重的多元轉任法官!】
民國100年法官法修法時,修正第五條使法官進用管道變寬,略以分為公開甄試(實際執業3年以上律師轉任)、自行申請(曾任法官、現(曾)任檢察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或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轉任)及主動推薦等方式,立法精神是為了要讓更多元的人才轉任法官,不要只是以考試的形式進入審判體系。然而,我們發現101年度至107年7月根本沒有學者申請轉任成功案例,經向司法院徵詢意見後我們發現,當初修法時納入考試院意見,形成法官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其內容為對於學者轉任法官必須要符合1.國家考試及格2.薦任職等以上。
考試院的觀念實在過於保守,當司法改革方案中司法院已經讓一般國民可以參與審判,考試院卻拒絕資深學者作為職業法官;另外,這些資深學者在法官法第五條內其實已經有非常嚴格的要件,必須已經是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並授課達一定年資並且要有自己的法學著作,這些條件要達成其實在學術上已經有一定的地位,而考試院卻要求這些學者跟法律系畢業生一樣去考一般國考?難道要這些教授去寫從自己教科書出來的題目嗎?
因此,我們要求考試院與司法院會銜修正法官法時,仔細想想有何替代方案可以進用學者,不要讓多元進用法官的條文成為具文,讓更多元的人才能夠進入審判體系。
林為洲服務團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縱放貪腐法官假釋 邱太三胡扯包庇 今年一月,法務部矯正署通過貪腐法官胡景彬假釋案,引起社會譁然。當初耗費龐大司法資源與基層司法人員努力下才讓這個貪腐法官判刑入監,但法務部矯正署卻輕易縱放。整個假釋案斧鑿斑斑,連法務部次長與矯正署長私下坦承會檢討,但今日法務部長邱太三為了包庇護短,竟不惜胡扯硬凹,令...
法官法施行細則 在 黃暐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檢評會的報告,確認兩件事情:
1 黃世銘洩密
2 王金平關說
輿論反應兩極,一者批王:【被抓到了吧】?一者罵黃:【早該請辭下台】。
我看到一個最被拿來對比的論述,是【洩密者(黃世銘)建議撤職;但接受關說者(陳守煌 林秀濤),卻只建議警告】,被批荒謬,毫無公義。
這個對比非常易懂,但卻有根本上的錯誤。因為在台灣:【關說無罪,洩密有罪】。
王金平電話都打了,陳守煌也接了,這個【事實】,一直都沒有改變過。不管他有沒有影響司法結果,在台灣,【關說】並沒有罪!除非這個過程有【對價關係】。或者打電話的人送錢,或是接電話的人收錢,如果有,王陳曾林,豈能全身而退?但過程有沒有? 沒有。9/6號的特偵組記者會早就宣布:【全案無刑事不法】。
所以王金平、陳守煌以及林秀濤全都沒有【不法】,因為沒有不法,所以被【建議警告】,這很奇怪嗎?
至於黃世銘,他被檢評會列出七大罪狀(文後列舉),有耐心的人,可以好好看一看。簡單歸類,黃世銘涉犯洩密與違反通保法,各自都會讓他吃上三年以下刑期的官司【事實上黃已經被起訴】。
再說一次:
黃世銘涉不法 → 建議撤職
陳守煌、林秀濤無不法 → 建議警告
這樣會很奇怪嗎?
暐瀚 2013-12-15 de 台北
===============
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27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評會新聞稿:
壹、黃世銘、楊榮宗、鄭深元部分:
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組長楊榮宗,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等三人於該組辦理100年特他字第061號陳榮和法官貪污案件時衍生之一連串作為,有違反下列法官法等情事:
(一)、濫權監聽:鄭深元檢察官未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違法向法院聲請監聽與陳榮和案無關之人士,而黃世銘檢察總長竟予核准,違反法官法第95條第2款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而情節重大。
(二)、違法公開監聽譯文:經黃世銘總長核准,由楊榮宗組長於民國102年9月6日以特偵組名義召開記者會時,就鄭深元檢察官所擬新聞稿,將監察對象柯建銘與他人電話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載於新聞稿內,並將該新聞稿上傳於官方網站首頁,供不特定人下載、瀏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8條而情節重大。
(三)、洩密:民國102年8月31日晚間,於該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案尚在偵查未結案之前,基於偵查秘密,檢察官不可洩漏偵查所得內容,黃世銘總長竟攜帶監聽所得之內容及林秀濤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前往總統官邸,親向總統馬英九先生提出專案報告。黃世銘總長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第17條而情節重大。
(四)、違反行政倫理紊亂體制:憲法並未規定總統為立法院或法務部、行政院之主管機關,本件關說案件亦非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之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爭執,且與總統職權無涉。該關說案件縱有涉及行政不法,至多僅涉及個人,並非院際爭執,故檢察總長直接向總統陳報行政不法案件,顯無法理或憲政規範上之依據,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而情節重大。
(五)、濫權召開記者會:特偵組既以刑事案件先對林秀濤檢察官監聽,繼則又以證人身分傳喚林秀濤檢察官,雖以訊問完畢後認定上開關說案無金錢對價關係,屬「行政責任」範疇,卻仍以刑事案件方式處理,並決定以召開記者會方式公布上開關說一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8條而情節重大。
(六)、新聞稿內容未經查證而不顧他人權益:鄭深元檢察官及黃世銘總長未依先前辦案計劃,即呈送總統馬英九先生之專案報告中所載,傳喚柯建銘立法委員、王金平院長、曾勇夫前部長、陳守煌檢察長到庭說明,僅憑該組片面指控、監聽柯建銘委員之通話內容,以及王金平院長與陳檢察長、曾前部長之通聯紀錄等證據,由黃世銘總長指示楊榮宗組長大動作召開數次記者會,指稱柯建銘委員有向陳檢察長關說且曾前部長有與陳檢察長連繫,經事後查明上述說法捕風捉影且張冠李戴。渠等未善盡查證即將上開資訊公諸於世,不顧他人權益,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5條、第8條而情節重大。
(七)、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事後亦未查證即公開託詞辯解:鄭深元檢察官偵辦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案,其依法定程序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法院聲請監聽0972***235號立法院總機電話,所附聲請監聽之該門號基本資料申登人記載為「立法院」,黃世銘總長、楊榮宗組長、鄭深元檢察官三人就此監聽國會之重大問題,仍態度輕忽,查證不力,對最高法院檢察署公信力造成嚴重傷害,有違法官法第95條第2款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第19條之規定而情節重大。
貳、陳守煌、林秀濤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因立法委員柯建銘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背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無罪(101 年度上更 (一)字第92號)後,處理是否上訴之問題,有下列違反法官法等情事:
(一)、陳守煌檢察長接受王金平院長之關說:柯建銘案件於102年6月18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後,由林秀濤檢察官於同 (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收受判決之送達。陳守煌檢察長於柯建銘案件經判決無罪後之某日,接獲立法院王金平院長來電稱:「有許多二審檢察官對於一審有罪、二審改判無罪之案件,經常為了避免責任濫行上訴,希望檢察官能有道德勇氣,同時希望檢察官對於柯建銘委員的案件是否上訴,應詳予審酌」、「這個案子……如果沒有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你們檢察官不要隨便就找一個理由,然後就隨便上訴,讓案件拖延不決」等含有希望檢察官不要上訴,讓該案可以就此確定的意思之關說電話後,因其之前擔任法務部政務次長時,在預算等公務上常向王金平院長請益,為感念王金平院長之協助,竟接受上開關說,且未依規定辦理關說登錄,以避免其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
(二)、 陳守煌檢察長向林秀濤檢察官為關說:陳守煌檢察長於林秀濤檢察官收受判決之當日(即102年6月27日)下午2時許,在其檢察長辦公室約見林秀濤檢察官,對林秀濤檢察官提出:「國會傳來1件案子,是柯建銘違反商業會計法案子,這個案子不會多大、多嚴重,(一審)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妳自己依法辦理,如果可以的話,無罪不必硬要上訴」等意謂希望林秀濤檢察官不要對柯建銘案件提起上訴之關說。
(三)、林秀濤檢察官接受陳守煌檢察長之關說:林秀濤檢察官於陳守煌檢察長提出上開無關行使檢察一體職權,而且有違法之虞 (即倘若柯建銘案件之無罪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林秀濤檢察官會有因此而違法不上訴的可能)之關說後,亦未辦理登錄,以避免其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且受此關說而打消其原來為了避免困擾,傾向對柯建銘案件提起上訴的意念,但因其同辦公室之同事陳正芬檢察官之建議,其仍於102年6月27日收受該案判決當日,經調取該案卷證,並審核無罪判決的內容後,認該判決尚無違背法令的情形,遂於同日下班之前,檢送判決連同其認該案「核無違誤」(即擬不上訴)之意見,循序經由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核閱,並由檢察長陳守煌於同年7月1日核可,該案在同年7月8日因檢察官未提上訴而確定。
(四)、陳守煌檢察長,林秀濤檢察官二人均未能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二人分別接受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之關說;陳守煌復向自己所屬之檢察官為關說,均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1條之規定。陳守煌檢察長位高權重,一切言行均須審慎,以為檢察官之表率,前開違失已嚴重損及檢察體系公正、獨立之形象,情節自屬重大。
林秀濤檢察官對於柯建銘案件雖無法證明有應上訴而不上訴之違法,但其違失行為已然使其未上訴之公正性,遭受各界懷疑,損及檢察機關公正行使職務之信譽,情節亦屬重大。惟審酌其二人均已坦白、誠懇陳述事發經過,衡情予以行政懲處為已足,而無移送監察院之必要,爰認均應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報由法務部依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8項之規定核處,林秀濤檢察官部分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守煌檢察長之懲處,依法官法第90條第1項規定,非屬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權責),並均建議為警告之處分。
至於請求評鑑機關法務部及民間司改會認為陳守煌檢察長另有接受柯建銘委員之關說,及打電話告知王金平院長林秀濤檢察官之姓名,並請王金平院長轉向曾勇夫前部長關說,以及林秀濤檢察官有廢弛職務等違失行為部分,本會認為尚無確切證據以資證明,附此敘明。
法官法施行細則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縱放貪腐法官假釋 邱太三胡扯包庇
今年一月,法務部矯正署通過貪腐法官胡景彬假釋案,引起社會譁然。當初耗費龐大司法資源與基層司法人員努力下才讓這個貪腐法官判刑入監,但法務部矯正署卻輕易縱放。整個假釋案斧鑿斑斑,連法務部次長與矯正署長私下坦承會檢討,但今日法務部長邱太三為了包庇護短,竟不惜胡扯硬凹,令人遺憾。
第一、 矯正署先前表示對胡案他們採取「從寬審核」標準;我提出法務部明文標準,質疑憑什麼從寬審核?邱太三竟然改口沒有「從寬審核」,根本說謊。
第二、 依法胡景彬必須有「悛悔實據」才能假釋,迄今法務部仍然無法解釋到底有何悛悔實據。事實上,胡景彬不僅從未認錯,事後還不斷爭執不該免除他法官職務。
第三、 即使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最形式的標準:「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胡景彬在2017年10月才第一次達到三分,結果在12月初要件根本還沒有滿足的時候,就先獲預先通知將在1月讓他假釋,這如果不是「先射箭再畫靶」、什麼是「先射箭再畫靶」!事後在1月2日一天之內,同時完成「監務委員會覆核通過12月分數」、「報請假釋」以及「召開假釋審查委員會」三道程序,就是為了火速釋放胡景彬!
第四、 面對這種根本事先就喬好的假釋,邱太三強辯說「只是讓他預先準備,可以提出假釋申請,因為申請假釋是他的權利」。問題是:矯正署今年年初才說:「依法受刑人沒有申請假釋的權利,這是行政機關的職權,胡景彬也沒有提出申請」。法務部根本是自打臉!
此外,當初與胡景彬同在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另兩位法官曾謀貴、朱樑,司法院在今年初將其移送監察院。然而,曾謀貴早在去年七月就已辦理退休,造成即使監察院彈劾,亦無從阻止其繼續領終身退休金。面對這個荒謬的結果,司法院必須說明去年為何讓曾謀貴這位問題嚴重的法官順利退休,也突顯現行《法官法》的立法缺漏,應該如同《公務員懲戒法》,增設「剝奪減少退休金」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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